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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BANG SYNCORE TECHNOLOGY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4
Oct 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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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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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3316 证券简称:诚邦股份 公告编号: 2024-049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诚邦股 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利强先生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 售流通股13,213,2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以4.48元/股的价格转让给 - 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期期高地六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期期投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9,195,136.00元。
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利强先生持有公司 78,272,222股股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29.62%,方利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 敏合计控制公司100,920,90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19%。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方利强先生持有公司29.62%股权,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期期投资持有公司13,213,2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00%。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未触及要约收 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 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10月 8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利强先生的通知,方 利强先生于 2024 年10月8日与期期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
诚邦股份无限售流通股 13,213,2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0%)协议转让给 期期投资,本次转让价格为4.48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9,195,136.00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股东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 况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 况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 况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 况 |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持股数量 (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
| 方利强 | 无限售流 通股 |
91,485,422 | 34.62 | 78,272,222 | 29.62 |
| 李敏 | 无限售流 通股 |
22,648,684 | 8.57 | 22,648,684 | 8.57 |
| 合计 | 114,134,106 | 43.19 | 100,920,906 | 38.19 | |
| 上海期期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 伙)-期期高地 六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
无限售流 通股 |
- | - | 13,213,200 | 5.00 |
本次权益变动前,方利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女士合计控制公司合计 控制公司114,134,106.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3.19%;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方利强先生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34.62%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方利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女士合计控制公司 100,920,90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1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利 强先生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29.62%股权。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方利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 330106*4073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通讯地址:杭州市之江路599号
(二)股份受让方
| 名称: | 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期期瑞管理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 瑞) |
| 出资额: | 1,00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 913101155964850521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经营期限: | 2012-05-28至2032-05-27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月新南路888弄175号3幢F186室 |
| 合伙人情况 | 普通合伙人:上海期期瑞管理顾问(集团)有限公司 (份额99%) 有限合伙人:刘春华(份额1%) |
三、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方利强
- 乙方(受让方):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期期高地六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 、股份转让
1.1 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3,213,2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5.00%。
1.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 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3 在交割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回购股份注销等, 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2 、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股份转让价款
2.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
市公司股价收盘价的 90%计算,转让单价为4.48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59,195,136.00元(大写:伍仟玖佰壹拾玖万伍仟壹佰叁拾陆元整),乙方将以现金 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 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元。
-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
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25,000,000元。
(3)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当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23,275,622.40 元。
(4)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 5,919,513.60 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 让方证券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2.3 甲方指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为甲方名称,分笔支付的账户 信息须保持一致,账号信息详见甲方提供的附有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及甲方签章的账 户资料。
3 、标的股份过户
3.1 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 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 告上述事项。
3.2 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 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4 、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 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 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
-
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
(3)甲方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
-
程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
4.2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
(1)乙方拥有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
-
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
-
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
-
源合法。
-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
-
款。
5 、税费
协议双方若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全部税收和费用,除本协议及协议 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各自承担。
6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
6.2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经
-
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
6.3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解除、终止:
-
(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
(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
-
义,或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双方 书面确认后终止。
7 、违约责任
-
7.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
-
即构成违约行为。
7.2 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元作为交易定金,若甲 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若乙方违约,该笔定金归甲方所有。
7.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 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8 、保密
8.1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 知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 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该等专业机构应签署相应保密协议,并承 担保密义务),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或依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 票上市所在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外,均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使双方以及参与本协议的人员或专业顾问等有知情权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该等 保密信息,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除外。
8.2 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 款均有效。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无效,直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 信息之日止。
9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争 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 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五、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目前,相关 方正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 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人 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对公司日常的经营 管理不会产生影响。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方利强先生、期期投资已按规定编制 《简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同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 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