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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BANG SYNCORE TECHNOLOGY CO., 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4

May 6, 2024

57591_rns_2024-05-06_7a679af2-74b6-4eb3-aabd-8509ce6f7190.PDF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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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诚邦股份 股票代码:603316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方利强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通讯地址:杭州市之江路599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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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 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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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9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1

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诚邦股份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李敏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方利强、李敏
受让方、宁波宁聚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5
号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权益变动 李敏将其持有的诚邦股份无限售流通股
13,530,31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2%)
协议转让给宁波宁聚。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权转让协议 2024年5月6日,李敏与宁聚资管签署的《股
权转让协议》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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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
姓名 李敏
性别
身份证号码 332623**0026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方利强

姓名 方利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330106**4073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永久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直接持有诚邦股份无限售流通 股36,179,000股股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13.69%,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 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诚邦股份106,523,30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0.31%。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和方利强先生系夫妻关系,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5

三、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诚邦股份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 的情况。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 排除增加或减少其在诚邦股份拥有权益的可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 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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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直接持有诚邦股份无限售流通 股36,179,000股股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13.69%,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 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诚邦股份106,523,30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0.3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直接持有诚邦股份22,648,684 股股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8.57%。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 人合计控制诚邦股份92,992,9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5.19%。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宁波宁聚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具体如下:

股东名
股份性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量
(股)
占总股本比例(%) 持股数量
(股)
占总股本比
例(%)
方利强 无限售
流通股
70,344,302 26.62 70,344,302 26.62
李敏 无限售
流通股
36,179,000 13.69 22,648,684 8.57
合计 106,523,302 40.31 92,992,986 35.19
宁波宁
无限售
流通股
- - 13,530,316 5.12

二、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协议转让。

三、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2024年5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与受让方宁波宁聚签署了《股权 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诚邦股份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13,530,31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2%),以3.87元/股的价格协 议转让给宁波宁聚。

四、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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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李敏

乙方(受让方):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5号证券投 资基金

(二)协议主要内容

1.1 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3,530,316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5.12%。

1.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 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3 在交割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 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 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在交割期内,如甲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 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或者由乙方从待 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现金分红金额。

为避免歧义,双方在此确认:在交割期内,如遇上市公司回购注销股份, 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及转让股份的比例发生变动,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具体股 份数量及转让价款金额仍按本协议1.1条和2.1条等相关约定执行。

2、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股份转让价款

2.1.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 易日上市公司股价收盘价的 90%计算,转让单价为3.87元/股,共计股份转让 价款为人民币52,362,322.92元(大写:伍仟贰佰叁拾陆万贰仟叁佰贰拾贰元玖 角贰分),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为避免歧义,双方一致确认标的股份的交易对价为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 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0 %计算,且该对价不因上市公司股价变动以及上市公 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进行调整,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 成前,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等情形,甲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 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给乙方,乙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支

9

付任何对价。

2.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 (1)本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

  • 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元。

(2)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2个工 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0,000,000元。

(3)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 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 价款人民币18,000,000元。

(4)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19,362,322.92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 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365个自然日内支付。

2.3 甲方指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收款账户名称必须为甲方名称,分笔支付的 账户信息须保持一致,账号信息详见甲方提供的附有甲方身份证复印件及甲 方签章的账户资料。

3、标的股份过户

3.1 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股 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3.2 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 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4、陈述、保证和承诺

4.1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 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10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 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 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 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4)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甲方保证在其所拥有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 押、冻结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交割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 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 罚案件或情形。

(5)在交割期内,甲方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 股份转让交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 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6)甲方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 审核程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4.2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乙方拥有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 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 份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 金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 价款。

5、税费

协议双方若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全部税收和费用,除本协议 及协议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各自承担。

6、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1

6.2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 但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6.3 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解除、终止:

(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 意义;

(3)因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 协议双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6.4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在协议 解除之日立即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按年化10%加计乙方支付价款之 日至甲方退款之日的利息:

(1)乙方支付第2.2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后满10个工作日,本次股份转 让仍未取得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

(2)乙方支付第2.2条约定的第二笔转让价款后满10个工作日,本次股份 转让仍未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7、违约责任

7.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 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7.2 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5,000,000元作为交易定金, 若甲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若乙方违约,该笔定金归甲方所有。

7.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 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 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 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 等)。

7.4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交割标的股份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 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迟延一日,则甲方须按标 的股份转让价款的0.05%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非由甲方的原因造成

12

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8、保密

8.1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事项,包括协议条款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 中所知悉的本协议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文件、数据等全部资料(以下统称为 “保密信息”)应当保密,除向其聘请的专业机构披露(该等专业机构应签 署相应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或应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披露,或 依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所在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 的外,均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使双方以及参与本协议的人员或专业 顾问等有知情权的人员以外的第三方知晓该等保密信息,该等信息成为公开 信息除外。

8.2 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 本条款均有效。各方承担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无效,直至保密信 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9、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 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不能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 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过程中除了正在 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10、通知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包括(但不 限于)按本协议规定发出的任何和全部要约、文字或通知,均应以中文书写, 可以亲自送达,或以特快专递、挂号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协 议所述另一方的地址。双方的联系方式相互告知并知晓,按本协议规定发出 的通知或通讯,应视为在下述日期有效地发出:

(1)若亲自送达,在亲自送达之日;

  • (2)若以挂号邮件方式发出,则在邮递日期后的第四日;

  • (3)若以特快专递发出,则在签收日或由特快专递公司发出后第三日

  • (二者孰早);

  • (4)若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则在成功发送和收悉之日。

13

11、其他事项

11.1 双方均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和其法律意义, 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所有段落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的目的,并不影 响本协议内容的意思或解释。

11.2 若本协议内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约定于任何方面在适用法律上被视为 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内的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 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

11.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1.4 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其余用于留档及上报审核、 备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股权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目前,相关方正 在为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 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之一致行动人方利强先生持有诚邦股份 70,344,302股股份,其中融资质押41,000,000股,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 15.5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诚邦股份41,000,000股股 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15.5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不 存在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 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情况

(一)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比例以及其个人持股的

14

种类、数量、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直接持有诚邦股份无限售流通 股36,179,000股股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13.69%,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 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诚邦股份106,523,30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0.31%。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直接持有诚邦股份22,648,684 股股份,占诚邦股份总股本的8.57%。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 人合计控制诚邦股份92,992,9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5.19%。

(二)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 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 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 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5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已公开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 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亦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而应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7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2、本次权益变动的《股权转让协议》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 书》

  •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敏

一致行动人: 方利强

签署日期:2024年 月 日

19

(本页无正文,为《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盖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敏

一致行动人:

方利强

签署日期:2024年 月 日

20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所在地 杭州市上城区
股票简称 诚邦股份 股票代码 6033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李敏 信息披露义务人
所在地
杭州市萧山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变化
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
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
次权益变动前拥有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36,179,000股
持股比例:13.6900%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合计
控制公司106,523,30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0.31%。

21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2,648,684股
持股比例:8.5700%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
92,992,9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5.19%。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2,648,684股
持股比例:8.5700%
本次权益变动后,李敏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
92,992,98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5.19%。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
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金来源
是□否√
本次权益变动为减少股份,不涉及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内继续增持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 个月是否在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
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
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
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不适用√

22

(本页无正文,为《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敏 一致行动人: 方利强

签署日期:2024年 月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