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HENGBANG SYNCOR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9, 2024
57591_rns_2024-04-29_4c83eafc-f864-4c13-a66c-3689beee8045.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3316 证券简称: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情况
| 一、修改《公司章程》情况 | ||
|---|---|---|
| 序号 | 原章程 |
修改后 |
| 1 | 第八条 总裁(总经理,本公司 称总裁,下同)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 2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副 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 同)、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 同)、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
| 3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工 作,审查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 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 度。 |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 4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5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5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董事会须在二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6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施连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在不影响 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施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 利润分配的周期:在符合利润 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
| (二)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下,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 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 10,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三)若公司当年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十五。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三)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 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推行 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 现金分红的条件:在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使 用已到位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且超过10,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 现金分红最低比例:若公司当 年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形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十五。 |
||
|---|---|---|---|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 况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五)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 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 股权结构合理、 股本扩张与业 绩增长保持同步的前提下, 另 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六)公司每年利润分配具体方 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 东回报规划提出、 拟定,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批准。 如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涉及现金分 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六)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七) 当存在以下情形时,公司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八)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 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障 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 权利。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 如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未用 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 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并 对其执行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如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涉及现金分红方案的,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 。
(2)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主 要问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切实保障社 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如公 司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 监督。 (九)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
| 7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 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时,应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 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六十七条既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发 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的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
| 8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总 裁”亦可称为“总经理”,“副 总裁”亦可称为“副总经理”。 总裁享有《公司法》中总经理的 权利并履行总经理的职务。 |
删除(后续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核准结果为准。
二、修改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 推动提升审计质量,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会计 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