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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BANG SYNCORE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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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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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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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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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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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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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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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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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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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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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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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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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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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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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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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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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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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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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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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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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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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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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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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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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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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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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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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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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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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标准: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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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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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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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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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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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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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和由于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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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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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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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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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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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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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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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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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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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和参与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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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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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由于与第(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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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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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 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 常 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存档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教育培训等。公司 监 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在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 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负责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上述第 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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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 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均应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根据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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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报人员范围涵盖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处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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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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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如实、完整地填写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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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企业、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知悉内幕 信息 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 息所 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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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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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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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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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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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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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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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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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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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证券投资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负责人(各职能部门的部长、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应及时通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在第一时间汇总提交至证券投资部。
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程序由各主体的第一负责人承担最终责任,相关内 幕 信息知情人应配合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通过本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 组事项时向本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 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 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 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 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服 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浙江省证监 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直系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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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在 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十八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 确 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向其出具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其 相关 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包括 但不限于批准、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公 司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省证监局。
第二十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 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警示。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
第二十二条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将按 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浙江省证监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各名词/概念的定义与公司章程中的各名词概念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则发生矛盾时,冲突部分以国家政策、法律及监管部门最新 颁布的规则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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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附件 1 :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 序 号 |
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称 (姓名) |
企业代码(身 份证号码) |
联系 电 话 |
所在单位、 部门,职 务或岗位 |
与上市公 司的关系 |
知悉内幕信息 时间、地点 和方式 |
内幕信息 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公司简称:诚邦股份
公司代码:60331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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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
| 公司简称:诚邦股份 | 公司代码:603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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