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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BANG SYNCORE TECHNOLOGY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2
Apr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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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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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以及《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及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 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 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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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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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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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2 个交易日内;
-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
-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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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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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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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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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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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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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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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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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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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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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
-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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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由上交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 个 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在减持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章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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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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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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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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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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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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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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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之规定。
第十六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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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修订并负责解释。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4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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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 予以确认。
姓名: 身份证号: 证券账号: 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日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 号—— 股份变动管理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 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未 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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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 :
您提交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函 确认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另 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相关规定 或承诺。】
本确认函一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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