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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mPartner PharmaTech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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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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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2020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 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量子高 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 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成员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其 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少于两名,并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香港上市规则》 第3.10(2)条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应的财务管理专长。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自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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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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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前任合伙人终止成为该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
-
(二)该前任合伙人不再享有该会计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 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 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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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公 司如何在报告期内遵守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守则条文。具体有关内容应包括:
-
(一) 公司用于辨认、评估及管理重大风险的程序;
-
(二)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的主要特点;
-
(三) 公司用以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程序;
-
(四) 公司处理及发布内幕消息的程序和内部监控措施;
-
(五) 董事会针对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进行检讨的频次,并说明公司
-
认为该等系统是否足够及有效。
审计委员会还应当督促董事会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是否已经取得管理 层对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的确认,并督促董事会对其他重要关注 事项的详情进行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
(一) 审阅内部审计提交的有关报告,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指出的内部 监控薄弱环节的回应;及
(二) 收取并审阅内部审计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措施事项的响应及相 关事项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并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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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有权召集公司内控制度有关部门会议;
-
(七) 在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
(八) 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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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十)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十一) 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 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十二)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 等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委员会职责权限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 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提供充分的资源及行政支持,有自行接触本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途径。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 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 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应把本议事规则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及公司网站,从而解释其职责及董事会授予其的权力。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 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第一次定期会议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定期会议在公司公布半年度报告的两个月内召开。
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 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 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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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 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 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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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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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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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 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 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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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三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 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 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 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 表决。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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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 表决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 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 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 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 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 表决意见一致。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证券部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 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 或变更。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 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 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 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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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 理。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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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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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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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员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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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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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本议事规则所列事宜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包 括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并通报监事会,除非该等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 限而不能做出汇报。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 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五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 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 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 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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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 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 议。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 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 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 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 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 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 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 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询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任须出席公司之年度股东大会,并准备回答 任何股东就审计委员会职责有关的事宜所作出的提问。如审计委员会的主任不能 出席公司之年度股东大会,必须安排委员会的另一委员出席大会。该人士须准备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回答股东有关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提问。
第五十九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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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的制定与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境外上 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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