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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mPartner Pharma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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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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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草案)

20208 月修订)

1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 大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所有活动。

3 职责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编写、修订,经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4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 值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 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 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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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 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 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 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 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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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主要职责

  •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 (二) 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 (五) 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 (二) 沟通与联络。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 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 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 和媒体的咨询;利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及香港联交所网站与投资 者进行交流;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交所、香港联交所、行业协会、媒体 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 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 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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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 第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说明报 告会等。

  •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 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 (五) 企业文化建设;

  •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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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方式

  • 第十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深交所上市规则》和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和 香港联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A 股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防止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均须根据《香港 上市规则》的规定按时上载于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及公司网站。另外,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在报刊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 须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阅览。

  •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反馈给董事会及总 经理,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 (一) 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 (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

  •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 股东大会

  •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 第十九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条件具备后,利用互联网络对股 东大会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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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广泛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在 会后最迟不超过两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公司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 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信息广场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 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 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 出通知。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 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 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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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 第三十六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 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 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 公司要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 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 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 询。

  •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在公司 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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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 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 作出发言。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 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 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 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 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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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媒体

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 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 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 和标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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