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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mPartner PharmaTech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Jun 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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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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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量子高科 证券代码: 300149
量子高科 ( 中国 ) 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量子高科 ( 中国 ) 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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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73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210.00 万股的 1.59%。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 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19.05 元。在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 相应的调整。
五、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 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86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 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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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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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根据《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 不计算在 60 日内。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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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1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3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4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7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9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1 第十二章 附则....................................................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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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量子高科、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指 |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 |
| 股票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
| 有效期 | 指 | 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 时间段 |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 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 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 行权价格 | 指 |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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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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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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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86 人,包括:
-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2、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
3、公司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 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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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673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 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210.00 万股的 1.59%。
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 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占授予股 票期权总 数的比例 |
占目前 总股本 的比例 |
|||
|---|---|---|---|---|
| 获授的股票期 权数量(万份) |
||||
| 姓名 | 职务 | |||
| 曾宪维 | 董事、总经理 | 36 | 5.35% | 0.09% |
| 杨新球 | 副总经理 | 30 | 4.46% | 0.07% |
| 黎定辉 | 财务总监 | 23 | 3.42% | 0.05% |
| 梁宝霞 | 董事会秘书 | 18 | 2.67% | 0.04% |
|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82人) | 566 | 84.10% | 1.34% | |
| 合计(86人) | 673 | 100.00% | 1.59%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 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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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 等相关程序,根据《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
预约公告日前 30 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 12 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 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
预约公告日前 30 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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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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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七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19.05 元。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鉴于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12 月 15 日开市起停牌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期间 实施了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22,1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5 元人民币现金。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每份 19.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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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
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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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 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行权期 |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
| 第二个行权期 |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 第三个行权期 |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
若公司发生再融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影响公司净资产规模的资本运作的, 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应以扣除因该等资本运作而新增加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 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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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 度绩效考核对应行权比例进行行权。激励对象的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利润增长率,该净利润指标反映 企业主要经营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了相比 2016 年,2017-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的考核目标值。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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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
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
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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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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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 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 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 673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价 值分别为 1.77 元/份、4.64 元/份、5.46 元/份,授予的 673 万份股票期权总价值为 2,515.91 万元。
1、标的股价:19.37 元/股(2016 年 12 月 14 日收盘价 19.37 元/股(除权后), 假设为授予日公司收盘价)
-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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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历史波动率:19.49%、39.38%、36.64%(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一年、
-
两年、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 5、股息率:0.26%(取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公司最近一年平均股息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 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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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如下表所示: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17 年 (万元) |
2018 年 (万元) |
2019 年 (万元) |
2020 年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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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予的股票期权 数量(万份) |
|||||
| 673 | 2,515.91 | 656.32 | 1,074.17 | 601.63 | 183.79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 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 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 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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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一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控制权发生变更、合并、分立情形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继续按照本激励计划执行。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 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 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 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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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退休,若公司返聘该等激励对象且激励对象接受 公司返聘并继续在公司任职,其因本计划获授之股票期权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 条件和程序行权。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 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
由公司注销。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 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 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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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十二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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