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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MCLIN DIAGNOSTIC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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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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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作为科美诊断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后,现发表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及审议流程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不存 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 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1.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2.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 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 重要保障。营业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 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 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和成长性。

公司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 自身情况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为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本次阶梯归属考核 模式,实现权益归属比例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 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2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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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