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HEMCLIN DIAGNOSTIC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May 24, 2021
58429_rns_2021-05-24_290d9313-0265-401a-bf0f-4a0a4b42aeeb.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
的专项审核报告
索引
审核报告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1-3
信永中和ShineWing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联系电话: +86(010)6554 2288 telephone: +86(010)6554 2288 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No.8, Chaoyangmen Beldajie, ShineWing 传直: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 100027, P.R.China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86(010)6554 7190 +86(010)6554 7190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
专项宙核报告
XYZH/2021BJAB10868
facsimile.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 对后附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诊断公司) 编制 的截止 2021年4月28日《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 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责任
科美诊断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1号 --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科美诊断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发表 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 取合理保证。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 对科美诊断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调查, 实施了 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在此基础上依据所 取得的资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科美诊断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科 美诊断公司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四、报告使用范围
本报告仅供科美诊断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 事务所无关。


中国 北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诊断公司)现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和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科美诊断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的议案》决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550 号"文《关于同意科美 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科美诊断公司章程规定以及招股 说明书,科美诊断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 7.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3,150,000.00 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593,051.9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556,948.01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出具 XYZH/2021BJAB1038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 科美诊断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科美诊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 金分配调整后的使用计划如下:
| 序 | 项 目 | 调整前拟投入募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 |
|---|---|---|---|---|
| 号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集资金金额 | 资金金额 | |
| 1 | 新建体外诊断试剂生 | 47,437.14 | 47,437.14 | 12,055.69 |
| 产基地项目 | ||||
| 2 | 体外诊断试剂及配套产品研发项目 | 16,032.68 | 16,032.68 | 12,800.00 |
| 合 计 | 63,469.82 | 63,469.82 | 24,855.69 |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与交易对方的协议安排,在本次公开募集资金到位 之前,科美诊断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展及相应的协议安排支付了部分新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 基地项目和体外诊断试剂及配套产品研发项目的现金对价,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 了前期投入。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止,科美诊断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使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序号 | 项 目 | 截至2021年4月28日止以自筹资金预 |
|---|---|---|
|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 | ||
| 1 | 新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基地项目 | 14,421,371.17 |
| 2 | 体外诊断试剂及配套产品研发项目 | 30,559,803.48 |
| 合 计 | 44,981,174.65 |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情况
单位:元
| 序号 | 项 目 | 截至2021年4月28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 | 拟置换资金 |
|---|---|---|---|
| 1 | 新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基地项目 | 14,421,371.17 | 14,421,371.17 |
| 2 | 体外诊断试剂及配套产品研发项目 | 30,559,803.48 | 30,559,803.48 |
| 合计 | 44,981,174.65 | 44,981,174.65 |
五、其他事项
科美诊断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44,593,051.99 元(不含增值 税),其中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30,000,000.00 元(不含增值税)已自募集资金总额中扣 除,剩余发行费用人民币 14,593,051.99 元(不含增值税)。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止, 科美诊断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剩余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9,121,353.87 元(不含增值税), 其中包含审计及评估费人民币 3,641,509.44 元、律师费人民币 3,062,665.75 元、发行手 续费及其他费用人民币 2,417,178.68 元,本次拟一并置换。
综上所述,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止,科美诊断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发行费用金额共计人民币 54,102,528.52 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人民币 54,102,528.52 元。
六、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科美诊断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尚需经科美诊断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 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frac{\sqrt{2}}{2}$ 里 螽 所 写字 业证书
| 名 | 称: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会议) | |
|---|---|---|---|
| 首席合伙人: | 谭小青 | ||
| 主 任 会 计 师: |
-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 大厦A座 经营场所: 8层
- 特殊普通合伙 组织形式:
- 11010136 执业证书编号:
- 批准执业文号: 京财会许可[2011]0056号
- 2011年07月07日 批准执业日期:
证书序号: 0014624
说 明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证明持有人经财政 部门依法审批,准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 凭证。
-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动的, 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换发。
-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 租、出借、转让。
- 4、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执业许可注销的, 应当向财 政部门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http://www.gsxt.gov.cn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