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CHEM AGM Information 2020

Jun 24, 2020

51839_rns_2020-06-24_16911cda-5945-4294-9cc0-7ec11f55cfb8.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09 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時間:中華民國一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整
股東會地點: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文德路二十五號本公司林口廠大禮堂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八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 說明:本公司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業經董事會議 決議通過,並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八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108 年度盈餘分配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 (二)本公司期初未分配盈餘餘額新台幣(以下同)444,377,221 元, 加:108 年度稅後盈餘新台幣635,299,038 元,

      • 減:108 年度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 (1)租賃(IFRS16)首次適用調整21,686,254 元,

        • (2)保留盈餘調整數-當期認列之精算損失8,967,997 元,

        • (3)保留盈餘調整至特別盈餘公積-其他261,814 元,

      • 本年度稅後淨利加計本期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之數額為604,382,973 元,依法提列10%法定公積60,438,297 元後可供分配盈餘為988,321,897 元,其分配普通股股東紅利 (每股1.2 元) 504,000,000 元,期末未分配盈餘為484,321,897 元。

    • (三)股東紅利係發放現金股利,分派金額至新台幣元為止,不足一 元之畸零股款合計數將以轉回未分配盈餘方式處理,並授權董 事會訂定基準日配發之。

    • (四)前揭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決議後,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 條之二買回或轉讓、轉換、註銷本公司股份,致分配紅利基準 日之流通在外股數有所增減者,授權董事會依本次盈餘分配案

決議之現金股利總金額,按分配紅利基準日實際流通在外股
數,調整股東配息率。
  • (五)盈餘分配如下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公司章程」案,敬請  審議。
  • 說明: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修訂條文對照表如后附。 (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敬請 審議。

  • 說明:因業務需要,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六條、第七條及 第十三條,修訂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參閱議事手冊)

  • 決議:

第三案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敬請 審議。

  • 說明:因業務需要,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第四條,條文對照表 如附件。(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第四案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敬請 審議。

  • 說明:因業務需要,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第五條,條文對照表如附 件。(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

選舉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改選董事,敬請  改選。
  • 說明:(一)本公司第二十二屆董事任期至109 年6 月27 日屆滿,依法應於 本屆股東常會改選。

    • (二)依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應選董事七人至十三人,為應事實 需要,擬訂定第二十三屆董事為九人(含獨立董事三人)。

    • (三)應選舉之第二十三屆董事自選任後即予就任,任期三年,自109 年6 月22 日起至112 年6 月21 日止;原董事任期至本次股東 常會改選之董事就任時止。

    • (四)本次全體董事之選舉,依公司章程第十七條規定,採候選人提 名制,由股東會就董事侯選人名單(請參閱議事手冊)選任之,且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選舉結果:

其他議案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敬請  審議。
  • 說明:(一)依公司法二0 九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 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 得其許可。

  • (二)本公司新任董事及其法人代表人,或有因兼任其他公司職務而 從事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行為,擬請同意解除其競 業禁止之限制。(明細請參閱議事手冊)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