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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CIW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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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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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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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時間:中華民國 114 5 23 日 地點: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工業五路 15 號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目 錄

開會程序 ....................................................................................... 1 議 程 ....................................................................................... 2 報告事項 ....................................................................................... 3 承認事項 ....................................................................................... 9 討論事項 ..................................................................................... 30 臨時動議 ..................................................................................... 33

附 錄 一、股東會議事規則 .................................................................. 36 二、章程 ..................................................................................... 40 三、董事持股情形 ..................................................................... 45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4 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
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東會股數)
二、
主席致開會詞
三、
報告事項
四、
承認事項
五、討論事項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1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4 年股東常會議程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時間:中華民國 114 5 23 ( 星期五 ) 上午 9 30

地點: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工業五路十五號

一、報告事項

( ) 本公司 113 年度營業報告書。

  • ( )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查核 113 年度營業決算報告。

( ) 本公司 113 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 ) 本公司 113 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 二、承認事項

本公司 113 年度決算表冊案,敬請 承認。

三、討論事項
本公司「章程」修正案,提請討論。
四、臨時動議
  • 五、散會

2

報告事項

3

報告事項

一、 本公司 113 年度營業報告書

(一)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本公司民國 113 年度全年合併營收 20 8,308 萬元,較前一年度的 17 2,398 萬元, 增加 3 5,910 萬元,增加 21% ;合併本期淨利 6,313 萬元,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本 期淨利 6,313 萬元,每股盈餘為 0.51 元。

(二)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 目 全年度計畫 實際金額 達成率
營業收入 2,013,262 2,083,083 103%
營業成本 1,783,104 1,812,626 102%
營業毛利 230,158 270,457 118%
營業費用 177,330 199,888 113%
營業利益 52,828 70,569 134%
稅前淨利 47,465 75,129 158%

(三)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1. 財務收支 單 位: 新 台 幣千 元

1. 財務收支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 目 金額
營 業 收 入 2,083,083
營 業 成 本 1,812,626
營 業 毛利 270,457
營 業 費 用 199,888
營 業 利 益 70,569
稅 前 淨 利 75,129
所 得 稅 費 用 12,000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 63,129
停業單位利益 0
本 期 淨 利
63,129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
63,129
每 股 盈 餘(元) 0.51

2. 獲利能力分析

2. 獲利能力分析
分析項 比率
資產報酬率 2.20%
股東權益報酬率 3.23%
佔實收資本比率 營業利益 5.63%

稅前純益
5.99%
純益率
3.03%
每股盈餘(元) 0.51

4

(四)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研發概況及方向:

1. B5G/6G 的通訊材料之上游先驅物技術儲備與開發。

  1. 功能性高分子複合材料單體研究與合成。

  2. 航太之能源化學品研製與商轉。

  3. 完善專案運作系統,使各階段運作於低風險方針。

  4. 整合製程搭配減廢議題,以符合循環經濟之永續發展目標。

本公司 113 年研發費用約 2,592 萬元,佔營業收入 1.24% ,全年共進行新產品 開發專案 20 項,其中 4 項達商業化階段。

董事長:干文元              總經理:干凱恩              會計主管:周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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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報告事項

二、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查核 113 年度營業決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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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報告事項

  • 三、本公司 113 年度盈餘分派現金股利情形報告

  • (一) 依據本公司章程第 28 條規定辦理。

  • (二) 本公司 113 年度稅後盈餘為新台幣 63,128,703 元,依 法提撥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 6,455,051 元, 擬分派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 62,682,740 ( 每股 0.50 ) ,業經 114 2 19 日第 29 屆第 6 次董事會決議通 過。

  • (三) 每股擬配發現金股利 0.50 元,係依截至 114 2 19 日流通在外發行股數 125,365,479 股計算,如 嗣後因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發生變動,致使股東配 息比率發生變動須修訂時,授權董事長調整之。

7

報告事項

  • 四、本公司 113 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 (一) 依據本公司章程第 28 條規定辦理。

  • (二) 本公司 113 年度配發之員工酬勞新台幣 3,099,261 元,佔獲 利 3.88% ;配發之董事酬勞新台幣 1,560,000 元,佔獲利 1.96% ,均以現金方式發放,業經 114 2 19 日第 29 屆第

    • 6 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8

承認事項

9

承認事項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 113 年度決算表冊案,敬請承認。

  • 說 明:本公司 113 年度營業報告書、各項財務報表 ( 含合併財務 報表 ) 及盈餘分派表,業經 114 2 19 日第 29 屆第 6 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其中財務報表經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高國晟會計師及許伯彥會計師查核竣事。前述財務 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表送交審計委員會審查, 並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認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敬請承 認。

1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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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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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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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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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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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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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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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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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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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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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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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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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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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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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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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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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派表 中華民國 113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單位:新台幣元




期初未分配盈餘 166,797,952
加:本期稅後純益 63,128,703
加: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 1,421,804
本期可供分派盈餘 231,348,459
本年度分派項目:
(1)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 (6,455,051)
(2)股東紅利-現金股利(每股0.50) (62,682,740)
期末未分配盈餘 162,210,668

備註:

  1. 本次盈餘分派優先分派 113 年度之盈餘。

  2. 每股擬配發現金股利 0.50 元,係依截至 114 2 19 日流通在外發行股數 125,365,479 股計 算,如嗣後因本公司流通在外股數發生變動,致使股東配息比率發生變動須修訂時,授權董事長 調整之。

  3. 現金股利分配未滿一元之畸零數額,將列入公司其他收入處理。

董事長:干文元
經理人:干凱恩   會計主管:周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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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討論事項

30

討論事項

( 董事會提 )

  • 案 由: 本公司「章程」修正案,提請討論。

  • 說 明: 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11 8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30385442 號令規定,上市櫃公司應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 14 條第 6 項規定,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 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且至遲於 114 年 股東會完成章程之修正。

  • 現擬配合上述規定修正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條 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業經 114 2 19 日第 29 屆第 6 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 是否可行?提請討論。

  • 決 議:

31

【附件】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

章 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年度如
有獲利,應提撥
不低於百分之
一為員工酬勞
(本項員工酬勞
數額之百分之
七十以上應為
基層員工分配
酬勞)及不高於
百分之三為董
酬勞。但本
公司尚有累積
虧損時,應預先
保留彌補數額。
()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年度如
有獲利,應提撥
不低於百分之
一為員工酬勞
及不高於百分
之三為董事酬
勞。但本公司尚
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
補數額。
()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3 11 8 日金管證發字
1130385442 號令規定,依
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項規
定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
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分派
酬勞。
第三十條 本章程訂立於
民國45 8
1日。
()
第四十八次修
正於 民國111
527日,
第四十九次修
正於 民國114
523日。
第三十條 本章程訂立於
民國458
1日。
()
第四十八次修
正於 民國111
527日。

32

臨時動議

33

34

35

【附錄一】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民國 110 7 20 日股東會通過

  • 第 條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 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 第 二 條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 第 三 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 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 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 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 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 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 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 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 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 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 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
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
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
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以一項為
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
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
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
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第 四 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 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
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
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
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

36

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
立董事之意見。
  • 第 六 條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 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 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 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 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 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 七 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 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 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 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 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 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 八 條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 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 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 九 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 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 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 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
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第 十 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 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37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
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 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 內容為準。

  •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 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 席應予制止。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 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 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 權,不予計算。

  •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 此限。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 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 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 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 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 測站。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 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 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第十四條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 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 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38

  •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 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 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 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 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 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 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第十七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 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 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十八條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 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 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 第十九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二十條本規則訂立於民國83年5月12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86年6月10日,

  •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87年5月2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88年6月3日,

  •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91年6月12日,

  •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101年6月13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102年6月14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104年6月18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106年6月20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109年5月29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11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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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民國 111 5 27 日股東會通過

  • 第 章總則

  • 第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華化)。 本公司英文名稱為CHUNGHWACHEMICALINDUSTRIALWORKS,LTD.(簡稱CHCIW)。

  • 第 二 條本公司經營下列各項業務:

  • 一、C801010 基本化學工業。

  • 二、C801990 其他化學材料製造業。

  • 三、C802080 環境用藥製造業。

  • 四、C802200 塗料、油漆、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 五、C802990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

  • 六、F103010 飼料批發業。

  • 七、F107170 工業助劑批發業。

  • 八、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九、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於桃園市,得於國內外設立分公司或工廠、辦事處或營業所,其設立及廢止均依 董事會決議辦理之。

  • 第 四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 第 五 條本公司得對外保證。

  • 第 六 條本公司轉投資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所訂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限 制。

  • 第 二 章股份

  • 第 七 條本公司登記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捌億元,分為壹億捌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其 中陸佰萬股為員工認股權憑證,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第 八 條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九 條本公司股務處理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第 十 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 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前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 第 三 章股東會

  •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

  • 一、 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由董事會於開會前三十日通知召集 之。

  • 二、 股東臨時會:遇有必要依公司法之規定,於開會前十五日通知召集之。

  • 第十二條股東會開會時,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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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 席;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 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部份之表決 權不予計算。

  • 第十四條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 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六條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載明會議之時日、場所、決議事項、主席姓名、決議 方法與出席股東人數、代表股數,由主席簽名或蓋章,在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 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四章董事
  •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 全體董事所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少於主管機關限定之成數。

  • 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股東應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 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照主 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之一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 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八條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得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 任時為止。

  • 第十九條董事轉讓其當選時之股份數額超過二分之一時,董事當然解任。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 時,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補選就任之董事,其任期以前任餘存期間為 限。

董事任期未屆滿提前改選者,當選之董事,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
份數額超過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
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 第二十條董事組織董事會,並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 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 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之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由董事會決定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以董事長 為主席,董事長缺席時,依前條規定辦理。

  • 本公司董事會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 之。本公司董事會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

  •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董事會決議錄應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保存於本公司,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予各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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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得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由其他董事代理。前
項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董事之報酬,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並參酌國內外業界水準,授
權由董事會議定之。
本公司得為董事及重要職員於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
任保險。
第五章經理人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得委任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過半數同意任免之。
第二十五條總經理秉承董事長之命令及董事會之決議處理公司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不得兼任非關係企業公司之職務,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
但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不在此限。
第六章會計
  • 二十七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董事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造 具下列各項表冊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 但本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報經董事會通過之從屬公司員工。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
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視本公司營運需要及法
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其餘除派付股息外,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
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屬前期累積未提足之部分,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
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
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公司發展投資之需要並兼顧股東利益,在無其他特殊情形下,每
年股利發放應就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後,至少分配百分
之十以上,現金股利至少為當年度股利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
分派股東紅利,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者,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45 年8 月1 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49 年8 月28 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52 年9 月1 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54 年4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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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修正於民國59 年4 月10 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61 年4 月25 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62 年3 月15 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64 年5 月2 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66 年1 月28 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66 年5 月15 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68 年12 月28 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69 年10 月28 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71 年6 月20 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74 年10 月30 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75 年8 月12 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76 年9 月10 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78 年7 月28 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79 年6 月30 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79 年11 月21 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80 年7 月23 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80 年9 月2 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82 年5 月25 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82 年6 月30 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83 年5 月12 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83 年9 月30 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84 年8 月15 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85 年6 月12 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86 年6 月10 日,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87 年5 月2 日,
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88 年6 月3 日,
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89 年6 月15 日,
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90 年6 月12 日,
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91 年6 月12 日,
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92 年6 月11 日,
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93 年6 月11 日,
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94 年6 月10 日,
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95 年6 月16 日,
第三十七次修正於民國97 年6 月19 日,
第三十八次修正於民國98 年6 月19 日,
第三十九次修正於民國99 年6 月17 日,
第四十次修正於民國101 年6 月13 日,
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102 年6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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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次修正於民國103 年6 月13 日,
第四十三次修正於民國104 年6 月18 日,
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105 年6 月21 日,
第四十五次修正於民國106 年6 月20 日,
第四十六次修正於民國107 年6 月12 日,
第四十七次修正於民國110 年7 月20 日,
第四十八次修正於民國111 年5 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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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情形

114 3 25

職稱 姓名 停止過戶日止持股 停止過戶日止持股
持股數 持股比率%
董事長 干文元 10,689,858 8.53%
董事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陳清泰
5,500,000 4.39%
董事 眾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唐樹萬
8,207,740 6.55%
董事 干漢皋 1,064,225 0.85%
董事 馮億苓 3,367 0.003%
獨立董事 蔣孝澈 0 0%
獨立董事 馬小康 0 0%
獨立董事 孫碧娟 0 0%
獨立董事 劉郁純 0 0%
全體董事持股合計及百分比 25,465,190 20.31%

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

本公司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 1,253,654,790 元( 125,365,479 股),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式股 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 8,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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