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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C AGM Information 2014

Jul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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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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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 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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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原:承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CHC Healthcare Group

民國 103 年股東常會

議 事 手 冊

開會時間: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 星期二 ) 上午九時整 開會地點: 台北市新生南路 3 段 30 號 1 樓

(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福華國際文教會館 103 室

錄

壹、開會程序.....................................................................
貳、股東常會議程..............................................................
一、報告事項..............................................................
二、承認事項..............................................................
三、討論及選舉事項.....................................................
四、臨時動議..............................................................
五、散會...................................................................
參、附件
附件一 本公司民國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
附件二 民國102 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附件三 民國102 年度背書保證辦理情形報告.....................
附件四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附件五 道德行為準則..................................................
附件六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暨民國102 年度財務報表(含合併財
務報表).........................................................
附件七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
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附件八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肆、附錄
附錄一 公司章程........................................................
附錄二 股東會議事規則...............................................
附錄三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附錄四 董監酬勞及員工紅利相關資訊.............................
附錄五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
酬率之影響....................................................
附錄六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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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3 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 宣佈開會 二、 主席致詞

三、 報告事項

四、 承認事項

五、 討論及選舉事項

六、 臨時動議

七、 散會

-2-

2

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3 年股東常會議程

  • 時間:民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 星期二 ) 上午九時整。

  • 地點:台北市新生南路 3 段 30 號 1 樓

  • (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福華國際文教會館 103 室 )

  • 一、 宣佈開會

  • 二、 主席致詞

  • 三、 報告事項

  • ( ) 本公司民國 102 年度營業報告。

  • ( 二 ) 監察人審查民國 102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 三 )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募集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

  • ( 四 ) 本公司民國 102 年度背書保證辦理情形報告。

  • ( 五 ) 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及「道德行為準則」報 告。

  • 四、 承認事項

  • ( ) 民國 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 二 ) 民國 102 年度盈餘分配案。

  • 五、 討論及選舉事項

  • ( ) 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 二 ) 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 三 ) 選舉第 4 屆董事及監察人。

  • ( 四 ) 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案。

  • 六、 臨時動議

  • 七、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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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 由:本公司民國 102 年度營業報告,報請 鑑察。

  • 說 明:本公司民國 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 ( 第 10~11 頁 ) 。

第二案

  • 案 由:監察人審查民國 102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報請 鑑察。

  • 說 明:民國 102 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二 ( 第 12 頁 ) 。

第三案

  • 案 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募集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

  • 說 明: ( ) 本公司為因應子公司償還銀行借款及購置儀器設備,於民國102 年6 月14 日經董事會決議,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 年 7 月3 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248891 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在案,發行 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10,000 張,每張面額新台幣 100,000 元整,發行期間3 年,票面利率0%,依面額十足發行, 募集資金新台幣1,000,000 仟元。

  • ( 二 ) 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業於民國 102 年 7 月 31 日募集完成 發行,所募集資金已按預定進度於民國 102 年第四季運用完畢。

第四案

  • 案 由:本公司民國 102 年度背書保證辦理情形報告,報請 鑑察。

  • 說 明:本公司民國 102 年度背書保證辦理情形報告,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三 ( 第 13 頁 ) 。

第五案

  • 案 由: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及「道德行為準則」報告。

  • 說 明: ( ) 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誠信 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請詳附件四 ( 第 14~17 頁 ) 。

  • ( 二 ) 依「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相關規定,訂定 。

  • 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請詳附件五 ( 第 18~1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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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民國 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 ) 本公司民國 102 年度財務報表 ( 含合併財務報表 ) 業經資誠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曾惠瑾以及鄧聖偉會計師查核竣事,連同本公司民國 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送請監察人審查完竣,並出具書面審查報告書 在案。

  • ( 二 ) 營業報告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 含 合併財務報表 ) 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 ( 第 10~11 頁 ) 、附件二 ( 第 12 頁 ) 及附件六 ( 第 20~33 頁 ) 。

  • ( 三 ) 敬請承認。

決 議:

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民國 102 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 ) 本公司自 102 年度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因轉換致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未分配盈餘減少新台幣 5,283,083 元,依法免就帳列股 東權益項下之累積換算調整數轉入保留盈餘部分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故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可分配盈餘淨減少新台幣 5,283,083 元。

  • ( 二 ) 本公司民國 102 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 296,862,624 元,提列法定 盈餘公積新台幣 29,686,262 元,加計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新台 幣 555,886,222 元,民國 102 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823,062,584 元,擬分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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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二年度

項目 金額(新台幣元) 金額(新台幣元)
小計 合計
期初未分配盈餘 561,169,305
減:首次採用IFRS 調整數 (5,283,083)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 555,886,222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296,862,624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29,686,262)
小計 267,176,362
本年度可供分配盈餘 823,062,584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現金(2元) 260,000,000
期末未分配盈餘 563,062,584
附註:配發員工紅利:325,000元
配發董監事酬勞:5,200,000元
董事長:李沛霖
經理人:陳光宇
會計主管:陳怡君
  • ( 三 ) 上表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配發金額業經本公司第 2 屆第 6 次 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查通過。

  • ( 四 ) 本次盈餘分配係優先分派民國 102 年度盈餘。

  • ( 五 ) 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新台幣 325,000 元、董監酬勞新台幣 5,200,000 元。前述擬議配發之員工現金紅利及董監酬勞金額與民 國 102 年度估列金額並無差異。如因股東常會決議實際配發金額 與民國 102 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則列為民國 103 年度損益。

  • ( 六 ) 本次股東現金紅利按除息基準日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 每股配發 2 元,採「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計算方式,嗣後如因本 公司股本變動而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致股東配息比率發生變動而 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 ( 七 ) 上表股東現金紅利及員工紅利之配發俟民國 103 年股東常會通過 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配息基準日及發放日等相關事宜。

  • ( 八 ) 敬請承認。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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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討論及選舉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說 明: ( ) 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 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 3 條第一項第一款,擬修訂本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 二 ) 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詳附件七 ( 第 34~35 頁 ) 。 ( 三 ) 敬請 討論。

決 議:

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說 明: ( ) 配合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20053073 號令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及公司營運所需,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 二 ) 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請詳附件八 ( 第 36~43 頁 ) 。

  • ( 三 ) 敬請 討論。

決 議:

第三案 ( 董事會提 )

案 由:選舉第 4 屆董事及監察人。

  • 說 明: ( ) 本公司現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原於民國 104 年 1 月 5 日屆滿, 為強化公司治理及撙節召開臨時股東會之成本,擬提前於民國 103 年 6 月 17 日股東常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監察人。

  • ( 二 ) 本次應選董事 7 席 ( 含獨立董事 3 席 ) 、監察人 3 席。新任董事任期 為 3 年,將自民國 103 年 6 月 17 日股東會後即行就任至民國 106 年 6 月 16 日止。原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本次股東會完成時止。

  • ( 三 ) 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2 及「公開發行 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並經民國 103 年 5 月 6 日董事會審查通過之候選人名單如下:

-7-

7

姓名 學經歷 持有股數
陳貴端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經濟法博士畢業。
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碩士。
具會計師執照。
曾任逢甲大學會計系主任、立法院立法諮詢中心預
算組簡任立法助理、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常務理事、
逢甲大學會計財稅研究所所長、
逢甲大學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現任逢甲大學及中興大學會計系兼任教授、逢甲大
學監察人、上緯企業(股)公司監察人、政翔精密(股)
公司監察人、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中華
民國及廣州仲裁協會仲裁人、環瑞醫投資控股(股)
公司獨立董事等職。
0股
何常建 中國醫藥學院中醫學系畢業。
醫師國考及格。
放射科專科醫師。
老年醫學專科醫師。
曾任台北市立和平醫院放射科住院醫師、總醫師、
主治醫師、主任、兼任醫療技術部主任、台大醫院
放射科兼任主治醫師。
現任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特約醫師。
0股
廖耕望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系畢業。
醫師國考及格。
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
曾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部住院醫師。
現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部主治醫師。
0股

( 四 ) 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第四案 ( 董事會提 )

  • 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 ) 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 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

  • ( 二 )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及營運拓展,擬提請股東常會同意解除董事及 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 ( 三 ) 敬請 討論。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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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臨時動議

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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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件一】

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大家好:

謝謝各位股東對公司的支持與指導,讓本集團能在這競爭激烈的環境中持續 成長,在此向各位股東表達最深的感謝,102 年度在各位股東的支持及全體員工 的努力下,大陸市場已開始締造銷售佳績,未來會持續努力以期能創造股東及員 工之最大利益。

一、102 年度營業結果

(一)102 年度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102 年度合併營收2,062,991 仟元與101 年度合併營收1,989,670 仟元 約當;102 年度本期淨利291,671 仟元較101 年度本期淨利431,352 仟 元減少,主係102 年度受原廠指示升級服務收入減少所致;謹將102 年 度之合併營運成果臚列如下:

單位:新台幣仟元

併營運成果臚列如下: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2年度
營業收入 2,062,991
營業毛利 638,949
營業費用 242,625
營業淨利 396,324
稅前淨利 377,486
本期淨利 291,671

(二)預算執行情形

本公司未公開102 年度財務預測,故無需揭露預算執行情形。

(三)集團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集團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集團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分析項目 102年度 101年度
財務結構及
償債能力
負債佔資產比率(%) 32.17%
42.80%
流動比率(%) 178.08%
135.00%
獲利能力 資產報酬率(%) 5.07%
8.05%
股東權益報酬率(%) 6.88%
12.91%
純益率(%)
14.14%
21.68%
普通股每股盈餘 2.42 元
3.9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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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四)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非製造業,並未設置專職研發部門。

二、103 度展望及經營方針

(一)產品開發策略

本公司一直致力於引進高階醫療儀器及技術,以期能提升國內之醫 療水準,達到公司及病人與醫療院所間之三贏局面。除新增GE 影像及 核子醫學大型醫療儀器(如:MRI、PET CT 等等)之代理外,亦引進那斯達 克上市公司Novadaq 手術螢光影像導引系統,不但能有效的降低手術風 險,更能大幅提高手術的效率與成功率。未來仍會持續開發新產品。並 利用既有之醫療銷售通路,迅速挹注公司營收。

(二)市場拓展藍圖

本公司已建構進入大陸華南市場近三年,在102 年已初嚐之前耕耘 之成果,未來更預計與大陸大型醫療院所建立投放託管模式,以本公司 多年經營放射腫瘤科之豐富經驗及資源,協助改善合作醫院之醫管流程 並進而提升醫院營收。另考量東南亞市場之大型醫療儀器資源匱乏,仍 持續評估引進放射腫瘤設備進入緬甸、印尼及越南等國家,目前已與當 地知名醫院或大型集團洽談合作模式,以期能早日前進東南亞市場。

(三)技術培訓計畫

本公司深信優質的服務及專業的員工是本集團最大之競爭優勢,不 論為因應新產品之引進或是新市場之拓展,本公司將積極延攬及培訓專 業團隊,複製台灣成功之經營模式,以利公司於快速成長之餘仍能維持 高品質之服務及商譽,目前已成功進入大陸市場提供相關技術服務,未 來會持續培養團隊以利能將技術服務拓展至其他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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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李沛霖 總經理 陳光宇 主辦會計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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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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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2 年度背書保證辦理情形報告

本公司截至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背書保證概況:

  • (一)背書保證對象: 10 家 100% 持股子公司。

  • (二)背書保證總金額:新台幣 4,616,971 仟元。

  • (三)背書保證目的:為子公司借款提供背書保證。

  • (四)依據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財務報表之淨值,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 限額及對單一企業之背書保證限額分別為新台幣 13,662,687 仟元及新台 幣 9,108,458 仟元。本公司背書保證均依「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辦 理,並無超過規定限額之情事。

  • (五)截至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子公司並無為他人背書保證情事。

項次 被背書保證之公司名稱 背書保證金額
(新台幣仟元)
1 久和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2,155,830
2 多模式股份有限公司 1,305,456
3 九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6,000
4 華霖股份有限公司 288,830
5 和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新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000
7 醫世紀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8 東霖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232,415
9 九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000
10 CHCHEALTHCARE(HK)LIMITED 238,440

4,61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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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第一條 :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 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訂定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具體規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團企業與組織。

  • 第二條: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受僱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

  • 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 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利益,推定為本公司人 員所為。

  • 第三條: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得或 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 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 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 ( 理事 ) 、監察人 ( 監事 ) 、經理人、受僱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第四條: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佣金、 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

  • 第五條:本公司應指定財會部為專責單位 ( 以下簡稱本公司專責單位 ) 辦理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 南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關作業及監督執行。

  • 第六條: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金錢、餽贈、服務、優待、款待、應 酬及其他利益時,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 一、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者。

  • 二、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 ( 外 ) 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 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 三、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動。

  • 四、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訂前開 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 五、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 六、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 七、提供或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以外之人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或他人對本公 。

  • 司人員之多數人為餽贈財物者,合於社會一般規範或正常禮俗範圍內

  • 八、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 。

  • 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合於當地社會規範或正常禮俗者

  • 九、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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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條: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金錢、餽贈、服務、優待、款待、應 酬及其他利益時,除有前條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其直屬 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 二、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主管及 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公司專責單位 處理。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 獎 ) 助等關係者。

  •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 三、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 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核准後執行。

  • 第八條:本公司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疏通費。

  • 本公司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疏通費者,應紀錄過程陳報直屬主管,並 通知本公司專責單位。

  • 本公司專責單位接獲前項通知後應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發生之風 險。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並應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 第九條:本公司提供政治獻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於陳報權責主管核准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 位,其金額達新臺幣 1,000,000 元以上,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一、應確認係符合政治獻金收受者所在國家之政治獻金相關法規,包括提供政治獻金 之上限及形式等。

  • 二、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 三、政治獻金應依法規及會計相關處理程序予以入帳。

  • 四、提供政治獻金時,應避免與政府相關單位從事商業往來、申請許可或辦理其他涉 及公司利益之事項。

  • 第十條:本公司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於陳報權責主管核准並知會本公司 專責單位,其金額達新臺幣 5,000,000 元以上,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一、應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

  • 二、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 三、慈善捐贈之對象宜為慈善機構,不得為變相行賄。

  • 四、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與合理,不宜為本公司商業往來之對象或與本公司人 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 五、慈善捐贈或贊助後,應確認金錢流向之用途與捐助目的相符。

  • 第十一條:本公司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 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 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 不當相互支援。

  •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 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

  • 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本公司專責單位,直屬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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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司以外之 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 第十二條:本公司宜設置處理商業機密之專責單位,負責制定與執行公司商業機密之管理、保 存及保密作業程序,並應定期檢討實施結果,俾確保其作業程序之持續有效。

  • 第十三條: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公司商業機密之相關規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公司商業機密 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公司商業機密。

  • 第十四條: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 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 第十五條: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 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洩露其所知 悉之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 第十六條:本公司宜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其誠信經營政策,並適時 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其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相關 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其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 第十七條: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 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以確保其商業經 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 本公司進行前項評估時,可採行適當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項檢視其商業往來對象, 以瞭解其誠信經營之狀況:

  • 一、該企業之國別、營運所在地、組織結構、經營政策及付款地點。

  • 二、該企業是否有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其執行情形。

  • 三、該企業營運所在地是否屬於貪腐高風險之國家。

  • 四、該企業所營業務是否屬賄賂高風險之行業。

  • 五、該企業長期經營狀況及商譽。

  • 六、諮詢其企業夥伴對該企業之意見。

  • 七、該企業是否曾有賄賂或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 第十八條: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與相關 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不正當利 益,包括回扣、佣金、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 第十九條:本公司人員應避免與不誠信經營之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從事 商業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立即停止與其商業往 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

  • 第二十條 : 本公司發現或接獲檢舉本公司人員涉有不誠信之行為時,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如 經證實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行為人停止 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於必要時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 之名譽及權益。

  • 本公司對於已發生之不誠信行為,應責成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 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公司應將 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並應通知政府廉 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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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 及申訴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人事辦 法予以解任或解雇。

本公司應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內容 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 第二十三條: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並應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報 告;修正時亦同。
版次 制/修訂日期 決 議 類 型
1 103/03/27 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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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

第一條 : 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 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 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本公司管理 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 ) 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本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 道德標準,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 涵括之內容

一 ( ) 防止利益衝突:

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本公司整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突,例如,當本公司董 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時,或是基於其在本公 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 益。本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 大資產交易、進 ( 銷 ) 貨往來之情事,如有上述交易,相關人員應主動向公司說明 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並依本公司之相關規章辦理,以防止利益衝突之 情事發生。

( 二 ) 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本公司應避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下列事項:

  1.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2.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3. 與公司競爭。

當本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本公司所能獲取之正 當合法利益。

( 三 ) 保密責任:

  •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對於本公司本身或其進 ( 銷 ) 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 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 洩漏之後對本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 四 ) 公平交易:

  •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本公司進 ( 銷 ) 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 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 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 五 )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本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 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本公司之獲利能力。

  • ( 六 ) 遵循法令規章:

本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循。

( 七 ) 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 本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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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 本公司將以保密方式處理舉報案件,並由獨立管道查證,全力保謢舉報人,使其 免於遭受報復。

( 八 ) 懲戒措施: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除依法令或公司相關規定 處理外,違反情節如屬重大,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 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三條 : 豁免適用之程序

豁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遵循本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 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 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 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之 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本公司。

第四條 : 揭露方式

本公司宜於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修正 時亦同。

第五條 : 施行

本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 同。

版次 制/修訂日期 決 議 類 型
1 103/03/27 董事會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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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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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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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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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一、 H201010 一般投資業。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對外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其辦法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四條之一:本公司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移轉本公司持有之久和醫療儀器股份 有限公司及多模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或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始得放 棄對上開二公司之現金增資。

第二章 股 份

第五條:本公司額定資本總額為新台幣貳拾億元,分為普通股貳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 元,分次發行。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決議發行。 前項資本額內保留新台幣伍仟萬元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 附認股權公司債等行使認股權之用,並授權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認股價格得不受相關法令之限制,惟應有代表 已發行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發行,並 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申報辦理。

第六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並應編號及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 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 管或登錄;發行公司債者亦同。

第七條: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 公司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八條:本公司股務事項之處理,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 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九條:本公司股東會分下列兩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前項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均由董事會召集之。

第十條:股東會之主席依照公司法第一八二條之ㄧ及第二○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 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 一七七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外,悉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 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發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之情事 者,其股份無表決權。

第十三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 東之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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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條:本公司股東僅為法人股東一人時,本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 本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 第十五條:本公司如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申請之,且 於興櫃期間及上市 ( 櫃 ) 期間均不變動此條文。

  •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第十六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 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全體董事、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將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董事及監察人 於任期內,本公司得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 保險,相關投保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前項董事名額中得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 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 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任期、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 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 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 第十八條: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 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九條:董事會每季至少應召開一次,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郵 件或傳真方式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董 事長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依公司法第二○ 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 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 委託為限。

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二十條:董事及監察人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 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水 準支給議定之。

第廿一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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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屆年度終了應辦理決算。 第廿三條:本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 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並由監察人出具 報告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第廿四條:股息及紅利之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 派股息及紅利。

  • 第廿五條: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時,應依法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虧損,如尚有 餘額應依法提列百分之十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 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依下 列比例分派之:

  • 一、員工紅利為千分之零點五以上。

  • 二、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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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餘併同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報請股東會決 議分派股利。

本公司分配員工股票紅利時,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其分配辦法 由董事長訂定之。

本公司目前正處於成長階段,股利及紅利之發放,擬採平衡股利政策,適度以股 票股利及現金股利發放。本公司股利發放數額以當年度分派股利中百分之二十至 一百範圍內採現金股利為之。惟實際發放比例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狀況及未來資 金規劃調整之。

第廿六條:股東股利之分派,以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五日記載於股東名簿之 股東為限。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 第廿八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次修訂於民 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第五次修訂 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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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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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 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 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 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 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 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 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 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 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 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 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 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 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 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第五條: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 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 立董事之意見。

  • 第六條: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 以下稱股東 ) 簽到,或由出席 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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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 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 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 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七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出席。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 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八條:本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九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 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 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 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 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 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第十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 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 含臨時動議 )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 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第十一條: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 或出席證編號 ) 及戶名, 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 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 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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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 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 並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灌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 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 179 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 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視為棄權。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 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 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 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 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已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 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效力相同。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 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 第十四條: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 選舉結果。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 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 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 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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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 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 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 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 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十八條: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 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 含臨時動議 ) 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 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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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 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第三條: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左列之條件:

  • 一、誠信踏實。

  • 二、公正判斷。

  • 三、專業知識。

  • 四、豐富之經驗。

  •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本公司監察人除需具備前項之要件外,全體監察人中應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 人士。

監察人之設置應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立性之規

定,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強化公司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之控制。

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 係。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且宜在國內有住所,以即時發揮監察 功能。

  • 第四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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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條: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 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 準則相關規定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 第 10 條第 1 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 8 款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 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之。

  •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監察 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第六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 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

  • 第七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 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第八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 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 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九條: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計票員及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 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十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 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 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 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第十一條: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 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 姓名 ) 或股東戶號 (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 及分配選舉權數外, 夾寫其他文字者。

    •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 識別者。

第十二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 第十三條: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四條: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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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相關資訊

本公司於民國 103327 日董事會中擬議配發之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現金紅利金額 如下所示,前述將俟民國 103617 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員工現金紅利新台幣 325,000 元。

  • 二、董監事酬勞新台幣 5,200,000 元。

  • 三、上述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現金紅利已於民國 102 年度費用化,其費用列帳金額與 董事會擬議配發之金額無差異。

【附錄五】

: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本公司本年度並無配發無償配股,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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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

承業生醫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職 稱 姓 名 持有股數(註2)
董事長 Princeton Healthcare Limited
代表人:李沛霖
26,781,447
董 事 李典穎 8,456,742
董 事 張珩 1,580,786
董 事 聯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邱德成
541,915
董 事 黃俊雄 0
獨立董事 陳貴端 0
獨立董事 何常建 0
監察人 陳富都 4,000
監察人 王淮 0
監察人 林國棟 1,159,242
全體董事持有股數 37,360,890
全體監察人持有股數 1,163,242
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 8,000,000
全體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 800,000

註 1 :本公司已發行總股數為 130,000,000 股。

註 2 :民國 103 年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民國 103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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