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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eau — AGM Information 2022
Jun 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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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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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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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一十一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時 間:中華民國111 年5 月25 日(星期三)上午10 時00 分
地 點:夏都城旅安平館 (台南市南區新建路47 號)
目 錄
頁 次
壹、開會程序 .......................................... 1
貳、開會議程 .......................................... 2
一、報告事項 ...................................... 4
二、承認事項 ...................................... 10
三、討論事項 ...................................... 11
四、選舉事項 ...................................... 13
五、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 13
參、附件
一、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前後對照表 .................. 14
二、誠信經營守則修訂前後對照表 .................... 25
三、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修訂前後對照表 ...... 32
四、道德行為準則修訂前後對照表 .................... 34
五、合併會計師查核報告 ............................ 37
合併資產負債表 ................................ 41
合併綜合損益表 ................................ 42
合併權益變動表 ................................ 44
合併現金流量表 ................................ 45
六、個體會計師查核報告 ............................ 47
個體資產負債表 ................................ 51
個體綜合損益表 ................................ 52
個體權益變動表 ................................ 54
個體現金流量表 ................................ 55
七、盈餘分配表 .................................... 57
八、公司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 ........................ 58
九、董事選任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 .................... 64
十、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 .......... 66
十一、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 .......... 84
十二、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 .............. 86
十三、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對照表 ................ 90
十四、第十屆董事候選人名單 ........................ 104
十五、董事(含獨立董事)解除競業禁止限制之職務明細 .. 107
肆、附錄
一、公司章程(修訂前) .............................. 108
二、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 114
三、董事選任程序(修訂前) .......................... 120
四、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122
五、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
率之影響 ...................................... 123
壹、開會程序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一十一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
一、 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份總數及出席率) -
二、 主席致詞 -
三、 報告事項 -
四、 承認事項 -
五、 討論事項 -
六、 選舉事項 -
七、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八、散 會
1/123
貳、開會議程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一十一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 間:中華民國111 年5 月25 日(星期三)上午10 時00 分
地 點:台南市南區新建路47 號(夏都城旅安平館)
一、 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份總數及出席率)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一)110 年度營業報告。 -
(二)監察人審查110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三)110 年度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情形報告。 -
(四)110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
(五)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
(六)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 -
(七)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
(八)修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 -
(九)其他報告事項。
四、承認事項
(一)承認本公司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承認本公司110 年度盈餘分配案。
五、討論事項
(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
(二)修訂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案。 -
(三)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
(四)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
(五)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
(六)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六、選舉事項
(一)第十屆董事選舉案。
2/123
-
七、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
(一)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
八、散會
3/123
報告事項
一、110 年度營業報告,報請 公鑒。
說明: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統計資料顯示,110 年國民出國與來台旅客人次較同期衰退
84.59%與89.80%,110 年因疫情持續延燒致使國際旅遊尚無法開放。觀光旅館110
年客房住用率較同期衰退5.19%,平均房價增加新台幣175元,總營業收入衰退
16.35%。在全體同仁共同努力並配合政府防疫,本公司合併全年度客房住用率衰
退15%,平均房價增加新台幣207 元,營業總收入衰退20.19%。
過去二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影響,改變國人生活習慣及增加相關的不
便。所幸多數國人有著良好的公衛知識,配合政府防疫政策以及目前疫苗普及率
上升,能在有限的旅遊市場中提供房客安心的休憩環境,全體同仁齊心努力力求
穩定成長。
一、謹將本公司110年營業結果報告如下:
1、客房:
本公司合併客房部門110年全年度共接待旅客239,938人次,比109年減少 66,780人次,衺退21.77%;客房住用率墾丁夏都57.32%、夏都城旅51.48% 。 及子公司夏都富朗44.58% 客房部門總營收為NTD$428,714千元,比109 。 年減少101,259千元,衺退19.11%
2、餐飲:
本公司合併餐飲部門110年全年度共收入NT$152,156千元,較109年減少
NT$44,044千元,衰退22.45%。
3、營業總收入:
本公司合併110年全年度營業總收入共計為NT$587,918千元,較109年減少
NT$148,751千元,衰退20.19%。
(二)預算執行情形報告:
110年無公開財務預測,故不適用。
(三)財務報告
1、資產負債淨值部份:
截至110年12月31日本公司合併資產總額為NT$2,695,079千元,合併負債
總額為NT$681,489千元,占總資產25.29%,合併權益總額為NT$2,013,590
千元,占合併總資產74.71%。
4/123
2、損益部份:
本公司110年合併營業及營業外收入共為NT$619,402千元,合併營業費用
及營業外支出共為NT$601,182千元,合併稅前純利為NT$18,220千元。
(四)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
務收支及獲利能力 |
||
|---|---|---|
項目 |
110年 |
109年 |
營業收入 |
587,918 |
736,669 |
營業毛利 |
219,716 |
327,347 |
本期損益 |
15,537 |
85,030 |
(五)研究發展狀況:不適用。
二、111年營業計劃概要及未來發展策略
從墾丁的蔚藍大海開始,燦爛的陽光孕育了夏都酒店集團傳遞感動溫度
的友善特質,107 年本公司推出全新品牌「夏都城旅」,以「與你漫遊新城市」
為主軸,提供所有旅客「舒適、享受、友善」的住宿體驗。首站座落於充滿
歷史文化與人文風情的台南府城,融合夏都酒店集團的休閒氛圍與府城文化
風景特色,打造104 間的舒適客房、多元的餐飲空間與全新的生活複合設施,
融合人文與時尚,感受多層次節能減碳的綠能新體驗。
除了加入台南古城及美食之旅,提供客人更多元化選擇外,本公司持續
致力於結合在地特色文化以及自然資源,參與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所舉辦之
墾丁特色活動,並與恆春地區各社區發展協會配合推展生態旅遊行程;更積
極與屏東縣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策略聯盟,推展恆春半島特色生態,並且
在生態教育政策之推動上,透過林務局雙流自然教育中心,結合生態人文環
境,辦理生態旅遊研習活動,培訓內部講師,推動環境生態保育,積極以「觀
光」做為「整合平台」,透過跨域、整合、串接、結盟等手法,強化跨區、跨
業的整合鏈結成果,開發深度加值旅遊。
子公司夏都富朗酒店為以全新樣貌接待旅客,於110 年開始重新整修,
並規劃於111 年第三季開幕,主要為客房裝修、烘焙部門、咖啡酒吧台以及
休閒娛樂室(健身房)之增設。其中客房間數原54 間增加至93 間以及增設
背包客61 個床位,提供給住客低中高價位之各式客房選擇;為了提高飯店附
加價值以及餐飲收入之來源,規劃增設烘焙部門、咖啡酒吧台服務以及休閒
娛樂室(健身房)期許未來能夠成為選擇台南火車站(赤崁文化園區)時的
飯店首選。
三、受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濟環境影響
根據台經院111 年1 月公布之最新預測,111 年國內經濟成長率為4.10%。
政府延續去年支持廠商在台投資,亦有助於國內需求表現。儘管全球經濟受
疫情影響,然我國隨著病毒檢疫能量增加及疫苗覆蓋率提升,染疫重症與致
5/123
死率大幅下滑。由於國內疫情穩定並搭配良好的公共衛生習慣以及台灣邊境
難以立即重新開放,國內旅遊相較安全之下,國人旅遊將會持續將國外消費
轉向國內。
四、未來發展策略
展望未來,雖然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除了自主管理檢查與提高疫
苗接種率以提供給員工安全的工作環境以外,更提供給旅客安心且舒適的休
憩空間。而在國際間疫情尚未完全緩和之下,政府鼓勵國人於國內安排特色
旅遊。為配合政府擴大國旅政策,以深度旅遊方式體驗在地文化及美食,期
望透過在地旅遊、生態旅遊及綠色旅遊以達成目標。未來公司在努力創造更
大獲利的同時,將會持續秉持取之於社會,回饋於社會之精神,參與社區發
展及慈善公益團體相關活動,相信在我們的經營團隊努力下,定能達成目標,
再次感謝各位股東長期的支持與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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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陳協同
經理人:王慶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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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張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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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察人審查110年度決算表冊報告,報請 公鑒。
說明: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茲准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 110 年度財務報表 ( 含個體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 報表 ) 、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表等決算表冊,其中 110 年度財務報表業 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季珍、楊朝欽兩位會計師查核完竣並 出具查核報告書。上述 110 年度財務報表、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配表, 經本監察人查核完竣認為尚無不符,爰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規 定,備具報告書,敬請 鑒核。
此致
本公司 111 年股東常會
監察人:陳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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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杜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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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陳瑞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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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7/123
三、110 年度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情形報告,報請 公鑒。
說明:(一)本公司110 年度並無背書保證情形。
-
(二)本公司110 年度並無資金貸與他人情形。 -
四、110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報請 公鑒。 -
說明:(一)依據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 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由薪資酬勞委員會提出建議 後送董事會決議,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以本公 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 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 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 十一之標準認定之,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 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薪資酬勞委員會提出建 議後送董事會決議,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提撥不高於1%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 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惟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 酬勞。」 -
(二)本公司於111 年2 月23 日經第九屆111 年度第一次董事會 通過110 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說明如下: 1、員工酬勞:新台幣233,580 元,以現金發放。 2、董監酬勞:新台幣60,000 元,以現金發放。
五、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案。
-
說明:(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及「董事會議事規 範參考範例」修訂。 -
(二)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本公司股東會報告。 -
(三)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第14~ 24 頁。
六、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報告案。
-
說明:(一)為因應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
(二)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本公司股東會報告。 -
(三)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第25~31 頁。
8/123
-
七、修訂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案。 -
說明:(一)為因應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
(二)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本公司股東會報告。 -
(三)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修訂前後對照表 請參閱第32~33 頁。
八、修訂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報告案。
-
說明:(一)為因應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
(二)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本公司股東會報告。 -
(三)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第34~36 頁。
九、其他報告事項。
9/123
承認事項
-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110 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說 明: -
一、 本公司110 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李季珍會計師及楊朝欽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 -
二、 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 經由監察人查核完成,認為尚無不符並提出審查報告在 案。(請參閱第4~6 及37~56 頁) -
三、 敬請 承認。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110 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 -
一、 本公司110 年度稅後利益新台幣20,381,325 元並計入 當年度精算損益(507,728)元,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新台幣 1,987,360 元,特別盈餘公積新台幣 3,974,719,本期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87,122,528元。 -
二、 擬提撥現金股利新台幣22,304,592元(每股配發現金股 利0.2 元);俟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 除息基準日、股利發放日暨其他相關事宜。 -
三、 盈餘分配表請參閱第57 頁。 -
四、 敬請 承認。
決 議:
10/123
討論事項
-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敬請 公決。 -
說 明: -
一、 為因應公司實際需要及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章程部 分條文。 -
二、 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第58~63 頁。 -
三、 敬請 公決。
決 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案,敬請 公決。
說 明:
-
一、 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董事選任程序 參考範例」修訂。 -
二、 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第64 ~65 頁。 -
三、 敬請 公決。
決 議:
-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敬請 公決。 說 明: -
一、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 年2 月 7 日臺證上一字第1110002112 號函修訂。 -
二、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 請參閱第66~83 頁。
三、敬請 公決。
決 議:
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敬請 公決。
說 明:
-
一、 為因應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相關規 定,擬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
二、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請 參閱第84~85 頁。
11/123
三、敬請 公決。
決 議:
第五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敬請 公決。
說 明:
-
一、 為因應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相關規 定,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 -
二、 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 第86~89 頁。
三、敬請 公決。
決 議:
第六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敬請 公決。
說 明:
-
一、 因應本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相關規 定,並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111 年3 月8 日臺 證治理字第11100042501 號函規定,擬修訂本公司「股 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 -
二、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第 90~103 頁。 -
三、 敬請 公決。
決 議:
12/123
選舉事項
-
案 由:第十屆董事選舉案,提請 改選。 (董事會提) 說 明: -
一、 本公司第九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111 年5 月16 日屆 滿,配合本次股東會進行全面改選,本次董事(獨立董 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 -
二、 第十屆董事應選名額依據本公司章程第十五條規定及 第九屆111 年第一次董事會決議,選任董事十二人(含 獨立董事三人),任期三年。 -
三、 本次選任之董事自股東常會選任後即予就任,自111 年 5 月25 日至114 年5 月24 日止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原任董事及監察人於新任董事當選日起卸任。 -
四、 依據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審計 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為配合本次改選,新任審 計委員任期自股東常會選任日111 年5 月25 日至114 年5 月24 日止。 -
五、 本次選舉依本公司章程及董事選任程序為之,本公司第 十屆董事候選人業經本公司111 年4 月13 日董事會審 核通過,有關董事候選人名單請參閱第104~106 頁。
選舉結果:
其他議案
-
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董事會提) 說 明: -
一、 依公司法第209 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已或他人為屬於公司 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 並取得其許可」。 -
二、 本公司為開拓市場機會及促進業績成長,若董事有為自已 或他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行為之必要,在無損及本公司利 益前提下,提請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
三、 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含獨立董事)解除競業禁止限制之 職務明細請參閱第107 頁。 -
四、 敬請 公決。
臨時動議
散 會
13/123
參、附件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一條:(本規範訂定依據)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範,以資遵循。 |
第一條:(本規則訂定依據)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八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範,以資遵循。 |
1、 配合主管機關範例修改文字。2、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八項與「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內容相同,故刪除之。 |
第二條:(本規範規範之範圍)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應包括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
第二條:(本規則規範之範圍)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應包括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
1、 配合主管機關範例修改文字。 |
第三條:(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本公司董事會每季召集一次。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 |
第三條:(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本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集乙次,召集~~ 時應~~載明~~時間、地點~~~~ 及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1、 配合主管機關範例修改文字。2、 董事會開會地點及時間之規定,於第六條提出,故於本條中刪除。3、 配合111年增設審計委員會,刪除監察人。 |
14/12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時動議提出。 |
~~董事會之召開,應於~~~~ 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 時間內為之。但為業~~~~ 務需要,得於其他便~~~~ 利董事出席且適合董~~~~ 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 間為之。~~ |
||
第四條:(會議通知及會議資料)(略) |
第四條:(會議通知及會議資料)(略) |
||
第五條:(簽名簿等文件備置及董事之委託出席)召開本公司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以供查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五條:(簽名簿等文件備置及董事之委託出席)召開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但應傳真簽到卡以代~~~~ 簽到。~~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前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1、 配合主管機關範例修改文字。2、 增列董事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委託董事代理出席。3、 配合主管機關範例調整視訊出席會議之內容。 |
|
第六條:(董事會開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
配合主管機關範例,將原第三條有關開會地點及時間之規定調整於本條中提出。 |
||
第七條:(董事會主席及代理人)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者,會議主席由該召 |
第六條:(董事會主席及代理人)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 |
1、 配合增列第六條,故調整條次。2、 增加如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之召 |
15/12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事會由過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事會由過半數之董事自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
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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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董事會參考資料、列席人員與董事會召開)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辦理議事事務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新召集。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二 |
第七條:(董事會參考資料及列席人員與董事會召開)董事會召開時,辦理議事事務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程序重新召集。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二 |
1、 配合增列第六條,故調整條次。2、 配合主管機關範例修改文字。3、 因應第三條條文內容修改,調整重新召集之條文依據。4、 因應111年設立審計委員會,刪除監察人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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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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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監察人列席董事會陳~~~~ 述意見時,得參與議~~~~ 案討論,但對於專屬~~~~ 董事會職權之事項,~~~~ 無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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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董事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略) |
第八條:(董事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略) |
配合增列第六條,故調整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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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議事內容)(略) |
第九條:(議事內容)(略) |
配合增列第六條,故調整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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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十一條:(議案討論)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五項規定。 |
第十條:(議案討論)董事會~~討論之議案,~~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
1、 配合增列第六條,故調整條次。2、 配合主管機關範例修改文字。3、 因應條次修改,調整準用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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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二、年度財務報告。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 |
第十一條:(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二、年度財務報告~~及~~~~ 須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之第二季財~~~~ 務報告。~~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1、 配合增列第六條,故調整條次。2、 除會計年度終了之財務報告外,季報為送董事會報告,故刪除本條第二季財務報告。3、 調整外國公司股票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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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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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 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 事會決議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本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 |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或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 |
面額或美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其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之計算方式之條文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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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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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幣十元者,第二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獨立董事應有至少一席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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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十三條:(表決《一》)主席對於董事會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本公司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之: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二、唱名表決。三、投票表決。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 |
第 |
十二條:(表決《一》)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表決通過同。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之: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二、唱名表決。三、投票表決。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
1、 配合增列第六條,故調整條次。2、 配合主管機關範例修改文字。3、 針對議案內容有利益迴避者,該董事不得加入該議案表決,故增列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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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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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條:(表決《二》及監票、計票方式)本公司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證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但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董事身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
第十三條:(表決《二》及監票、計票方式)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證交法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但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董事身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董事會決議事項,如~~~~ 有屬法令規定之重大~~~~ 訊息者,本公司應於~~~~ 規定時間內,將內容~~~~ 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 站。~~ |
1、 配合增列第六條,故調整條次。2、 配合主管機關範例修改文字。3、 有關重大訊息發布之規定已於第十六條中提出,故刪除本條贅述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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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 |
第十四條:(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廻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 |
1、 配合增列第六條,故調整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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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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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第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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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二、主席之姓名。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五、記錄之姓名。六、報告事項。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出具之書面 意見。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 |
第十五條:(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二、主席之姓名。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五、記錄之姓名。六、報告事項。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暨獨立董事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九、其他應記載事項。董事會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1、 配合增列第六條,故調整條次。2、 配合條次調整,修正本項依據條次。3、 配合主管機關範例增加臨時動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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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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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九、其他應記載事項。董事會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二、未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通過。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二、未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如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者。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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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董事會之授權原則)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外,董事會依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項應具體明確,處理原則如下:一、召集董事會並執行其決議。二、訂定有效及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三、選任及監督經理 |
第十六條:(董事會之授權原則)除第十一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外,董事會依本公司章程之規定,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時,除依法令或相關規章規定應提董事會、獨立董事之職權,仍應經由董事會之決議外,得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職權,其授權內容如下:一、召集董事會並執行其決議。 |
1、 配合條次調整,修正本項依據條次。2、 配合主管機關範例增加臨時動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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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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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四、審閱公司之管理決策及營運計畫。五、監督公司之營運結果。六、評估、檢查、監督及處理公司所面臨之各種風險。七、確保公司遵循相關法規。八、規劃公司未來發展方向。九、建立與維持公司形象及善盡社會責任。十、對會計師或律師等專家之選任及交流。十一、資本增減、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草案之研擬。十二、增資或減資基準日、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配股或認股基準日、股利分配比率變動等之核定。十三、其他相關事項。 |
二、訂定有效及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三、選任及監督經理人。四、審閱公司之管理決策及營運計畫。五、監督公司之營運結果。六、評估、檢查、監督及處理公司所面臨之各種風險。七、確保公司遵循相關法規。八、規劃公司未來發展方向。九、建立與維持公司形象及善盡社會責任。十、對會計師或律師等專家之選任及交流。十一、資本增減、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草案之研擬。十二、增資或減資基準日、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配股或認股基準日、股利分配比率變動等之核定。十三、其他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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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十八條:(附則)本議事規則之訂定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如有修正得授權董事會決議之。民國97 年2 月20 日董事會通過。民國98 年6 月29 日董事會修訂通過。民國99 年1 月27 日董事會修訂通過,99年4 月19 日股東會報 |
第 |
十七條:(附則)本議事規則之訂定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如有修正得授權董事會決議之。民國97 年2 月20 日董事會通過。民國98 年6 月29 日董事會修訂通過。民國99 年1 月27 日董事會修訂通過,99年4 月19 日股東會報 |
1、 配合條次調整,修正本項依據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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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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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民國99 年9 月21 日董事會修訂通過,99年11 月9 日股東會報告。民國100 年12 月8 日董事會修訂通過,101年2 月3 日股東會報告。民國101 年12 月27日董事會修訂通過,102 年5 月23 日股東會報告。民國106 年11 月7 日董事會修訂通過,107年5 月7 日股東會報告。民國109 年8 月10 日董事會修訂通過,110年年5 月6 日股東會報告。民國110 年8 月6 日董事會修訂通過,○年○月○日股東會報告。 |
告。民國99 年9 月21 日董事會修訂通過,99年11 月9 日股東會報告。民國100 年12 月8 日董事會修訂通過,101年2 月3 日股東會報告。101 年12 月27 日董事會修訂通過,102年5 月23 日股東會報告。民國106 年11 月7 日董事會修訂通過,107年5 月7 日股東會報告。民國109 年8 月10 日董事會修訂通過,110年5 月6 日股東會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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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部分條文修訂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二條:(禁止不誠信行為)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第二條:(禁止不誠信行為)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第十條:(禁止行賄及收賄)本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
第十條:(禁止行賄及收賄)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第十一條:(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本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 |
第十一條:(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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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
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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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本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
第十二條:(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第十三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本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
第十三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第十四條:(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本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第十四條:(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第十六條:(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本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 |
第十六條:(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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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
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其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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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組織與責任)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專責單位,配置充足之資源及適任之人員,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以下略) |
第十七條:(組織與責任)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專責單位,配置充足之資源及適任之人員,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主要掌理下列事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以下略)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第十八條:(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 |
第十八條:(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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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
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
之規定。 |
第十九條:(利益迴避)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
第十九條:(利益迴避)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據以鑑別、監督並管理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不誠信行為之風險,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第二十一條:(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本公司應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 |
第二十一條:(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本公司應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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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以下略) |
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以下略) |
定。 |
第二十二條:(教育訓練及考核)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
第二十二條:(教育訓練及考核)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第二十三條:(檢舉制度)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二、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呈報至獨立董事,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 |
第二十三條:(檢舉制度)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並應確實執行,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一、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二、指派檢舉受理專責人員或單位,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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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三、(略)四、(略)五、(略)六、(略)七、(略)本公司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獨立董事。 |
應呈報至獨立董事或監察人,並訂定檢舉事項之類別及其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三、(略)四、(略)五、(略)六、(略)七、(略)本公司受理檢舉專責人員或單位,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以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
|
第二十六條:(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修正)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
第二十六條:(誠信經營政策與措施之檢討修正)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第二十七條:(實施)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
第二十七條:(實施)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本守則訂於99 年11 月9 日,並送各監察人及100年5 月13 日股東會提報。於103 年12 月26日修訂,並送各監察人及104 年5月11 日股東會提報。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刪除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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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誠信經營守則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於108 年8 月9日修訂,並送各監察人及109 年5月12 日股東會提報。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將誠信經營守則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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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部分條文修訂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二條(適用對象)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推定為本公司人員所為。 |
第二條(適用對象)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推定為本公司人員所為。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第三條(不誠信行為)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得或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經理人、受僱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第三條(不誠信行為)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得或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第十一條(利益迴避)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
第十一條(利益迴避)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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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以下略) |
(以下略) |
|
第二十一條(公司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略)本公司專責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處理檢舉情事:一、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管,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呈報至獨立董事。(以下略) |
第二十一條(公司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略)本公司專責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處理檢舉情事:一、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管,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呈報至獨立董事或監察人。(以下略)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第二十四條(施行)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並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第二十四條(施行)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並應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本程序訂定於民國109年5月12日。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刪除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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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部分條文修訂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二條:(涵括之內容)一、防止利益衝突: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突,例如,當公司董事或經理人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時,或是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公司應該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或經理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公司應避免董事或經理人為下列事項:( 一)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二)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三)與公司競爭。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三、保密責任:董事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 |
第二條:(涵括之內容)一、防止利益衝突: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突,例如,當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時,或是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公司應該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公司應避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下列事項:( 一)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二)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三)與公司競爭。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三、保密責任: |
配合設立審計委員會,修訂監察人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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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四、公平交易:董事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董事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六、遵循法令規章: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循。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獨立董事、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允許匿名檢舉,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檢舉人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八、懲戒措施: |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四、公平交易: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六、遵循法令規章: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循。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允許匿名檢舉,並讓員工知悉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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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董事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據其於道德行為準則訂定之懲戒措施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公司並宜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
將盡全力保護檢舉人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八、懲戒措施: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據其於道德行為準則訂定之懲戒措施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職稱、姓名、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公司並宜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
|
第三條:(豁免適用之程序)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中須規定,豁免董事或經理人遵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
第三條:(豁免適用之程序)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中須規定,豁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遵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
配合設立審計委員會,修訂監察人相關規定。 |
第五條: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
第五條: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本準則訂定於99年5月21 日董事會,提報99年8 月10日股東臨時會。本準則訂定於109年8月10 日董事會,提報110年5 月6日股東會。 |
配合設立審計委員會,修訂監察人相關規定。刪除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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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度盈餘分配表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10年度盈餘分配表 |
|
|---|---|
項 目 |
單位:新台幣元金 額 |
精算損益列入保留盈餘自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期初未分配盈餘110年度稅後淨利發放股東紅利-股票(0元/股)發放股東紅利-現金(0.2元/股)110年度期末未分配盈餘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110年度可供分配盈餘本期分配項目: |
73,211,010(507,728)20,381,325 |
93,084,6071,987,3603,974,719 |
|
87,122,528022,304,592 |
|
64,817,936 |
-
註1:本公司於101年02月03日股東臨時會通過公司章程修訂案,自民國100年起至 137年止,公司為單一營運據點之年度,其年度決算有盈餘時,將保留20%特 別盈餘公積做為擴點基金。 -
註2: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11,522,961股。 -
註3:本公司實際發行流通在外股數為111,522,961股,本期擬發放股東紅利金額為 22,304,592元,每股現金股利0.2元;配發現金股利不足一元之畸零,授權董 事長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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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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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貳拾壹億元整,分為貳億壹仟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分次發行。 |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貳億元整,分為壹億貳仟萬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分次發行。 |
已發行股數已接近原定資本總額故提高之。 |
|||
第十一條之一: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股東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加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本條新增。依據公司法第172-2及356-8條規定增訂,俾利公司彈性運作及保障股東參與股東會之權利。 |
||||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主管機關規定,本公司股東亦得以電子方式或書面行使表決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依據金管會110年10月25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3883號函令增列以電子方式行使為表決權。 |
|||
第四章 |
董事 |
第四章董事 |
監察人 |
配合111年設置審計委員會刪除監察人規定。 |
|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 |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三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 |
配合111年設置審計委員會刪除監察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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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任。本公司全體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上述名額中得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組織規程由董事會另定之。 |
任,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上述名額中得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組織規程由董事會另定之。本公司待審計委員會設置成立時,即解任並廢除監察人職務。 |
||
職務。 |
|||
第十六條:本公司得於董事及重要職員任期內,就其執行本公司業務範圍時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並降低公司經營風險。有關投保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第十六條:本公司得於董事、監察人、重要職員任期內,就其執行本公司業務範圍時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並降低公司經營風險。有關投保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配合111年設置審計委員會刪除監察人規定。 |
|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並得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及決議方式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行之,但下列 |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並得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及決議方式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行之,但下列 |
配合111年設置審計委員會刪除監察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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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事項需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行之。1.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2.預算之審(核)議。3.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可。4.盈餘分派之擬議。5.董事會及總經理權責劃分辦法之擬定。6.副總經理以上層級人員之聘僱及解任。7.律師及會計師之任用、變更或解任。8.其他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或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或相關法令或股東會決議賦與之職權。9.提報股東大會議案之擬定。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得委託其他董事出席,但每一董事僅得代理董事一人。 |
事項需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行之。1.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2.預算之審(核)議。3.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可。4.盈餘分派之擬議。5.董事會及總經理權責劃分辦法之擬定。6.副總經理以上層級人員之聘僱及解任。7.律師及會計師之任用、變更或解任。8.其他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或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或相關法令或股東會決議賦與之職權。9.提報股東大會議案之擬定。監察人除依法執行職務外,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得委託其他董事出席,但每一董事僅得代理董事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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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十九條: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配合111年設置審計委員會刪除監察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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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全體董事之報酬,授權薪資報酬委員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水準議定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之。 |
第二十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薪資報酬委員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水準議定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之。 |
配合111年設置審計委員會刪除監察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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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本公司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 |
第廿二條:本公司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 |
配合111年設 |
60/123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二月三十一日止,當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下列各項表冊,依法定程序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一 、營業報告書。二 、財務報表。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二月三十一日止,當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請監察人查核,並由監察人出具報告書,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一 、營業報告書。二 、財務報表。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置審計委員會刪除監察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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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由薪資酬勞委員會提出建議後送董事會決議,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以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薪資酬勞委員會提出建議後送董事會決議,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提撥不高於1%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惟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第廿三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由薪資酬勞委員會提出建議後送董事會決議,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以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薪資酬勞委員會提出建議後送董事會決議,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提撥不高於1%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惟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
配合111年設置審計委員會刪除監察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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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一、 彌補虧損。 |
第廿四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一、 彌補虧損。 |
依據金管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 |
61/123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二、 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以及自民國100年起至137年止,公司為單一營運據點之年度須提撥20%特別盈餘公積作為擴點基金,並應就每年所提撥資金設立擴點基金帳戶。三、 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對於「前期累積之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及「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之提列不足數額,於盈餘分派前,應先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之情形,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四、 依其他法令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五、 前項分派後之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暨本期未分配盈餘調整數後,由董事會依股利政策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所提撥之20%特別盈餘公積:1. 其擴點基金帳戶之資金為專款專用,限於使用在擴增新營運據點之建館、 |
二、 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以及自民國100年起至137年止,公司為單一營運據點之年度須提撥20%特別盈餘公積作為擴點基金,並應就每年所提撥資金設立擴點基金帳戶。三、 依其他法令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四、 前項分派後之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暨本期未分配盈餘調整數後,由董事會依股利政策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所提撥之20%特別盈餘公積:1. 其擴點基金帳戶之資金為專款專用,限於使用在擴增新營運據點之建館、營運設備、營運週 |
10901500221號及1090150022號令辦理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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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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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設備、營運週轉金或銀行擔保等相關作業;2. 其擴點基金帳戶之投資標的主要以穩定孳息獲利為主,以投資於定期存款、政府債券、債券型基金、ETF基金及組合型基金等標的為限。3. 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停止提撥:(1) 取得新的營運據點之投資總金額合計須5億元以上,且新營運據點連續兩年度投資獲利之情形。(2) 該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兩倍。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將掌握內外在環境變化,以求永續經營發展,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時,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以現金方式分配股東股息或紅利之金額,分配現金不低於30%,分配股票不高於70%。 |
轉金或銀行擔保等相關作業;2. 其擴點基金帳戶之投資標的主要以穩定孳息獲利為主,以投資於定期存款、政府債券、債券型基金、ETF基金及組合型基金等標的為限。3. 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停止提撥:(1) 取得新的營運據點之投資總金額合計須5億元以上,且新營運據點連續兩年度投資獲利之情形。(2) 該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兩倍。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將掌握內外在環境變化,以求永續經營發展,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時,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以現金方式分配股東股息或紅利之金額,分配現金不低於30%,分配股票不高於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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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八日。(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月○日。 |
第廿七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八日。(略) |
增加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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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選任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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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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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二、專業知識技能: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一、營運判斷能力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三、經營管理能力。四、危機處理能力。五、產業知識。六、國際市場觀。七、領導能力。八、決策能力。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屬關係。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一、營運判斷能力。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三、經營管理能力。四、危機處理能力。五、產業知識。六、國際市場觀。七、領導能力。八、決策能力。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屬關係 |
參考主管機關公告範例修改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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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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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數人。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獨立董事與非事,應依本公司章程及本辦法相關規定,ㄧ併進行選舉,並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第六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獨立董事與非事,應依本公司章程及本辦法相關規定,ㄧ併進行選舉,並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參考主管機關公告範例修改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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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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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十一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
參考主管機關公告範例修改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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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股東常會訂定。(略)第四次修訂於民國○年○月○日 |
第十四條: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股東常會訂定。(略) |
增加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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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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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本程序所稱資產適用範圍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三、會員證。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五、使用權資產。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七、衍生性商品。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九、其他重要資產。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
第三條:本程序所稱資產適用範圍(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
修改項次編碼格式。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四條增加本程序用詞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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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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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理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經營自營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務之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司。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市場。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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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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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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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評估程序一、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債務人債信及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二、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三、取得或處分前二款之其他資產,以詢價、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方式擇一為之,若符合本程序規定應參考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 |
第四條:評估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債務人債信及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 二)、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依當時之股權或債券價格決定之。( 三)、取得或處分前二款之其他資產,以詢價、比價、議價或公開招標方式擇一為之,若符合本程序規定應參考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 |
修改項次編碼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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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資產取得或處分程序一、取得或處分資產,承辦單位應將擬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人、移轉價格、收付條件及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評估後,呈請權責單位裁決,並由管理部門執行,相關事項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作業規定及本處理程序辦理之。二、本公司有關有價證券投資之執行單位為財務管理處,屬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執行單位則為使用部 |
第五條:資產取得或處分程序(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承辦單位應將擬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人、移轉價格、收付條件及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評估後,呈請權責單位裁決,並由管理部門執行,相關事項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作業規定及本處理程序辦理之。( 二)、本公司有關有價證券投資之執行單位為財務部,屬不動 |
修改項次編碼格式。修正有價證券投資之執行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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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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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及相關權責單位。非屬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其他資產,則由執行相關單位評估後方得為之。三、有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相關作業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規定辦理之。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依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 |
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執行單位則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非屬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其他資產,則由執行相關單位評估後方得為之。( 三)、有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相關作業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規定辦理之。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依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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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投資額度一、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四十,投資有價證券則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且購買個別有價證券其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二、子公司之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以不超過六億元為限,且得投資個別之有價證券之限額亦為六億元。三、本公司或子公司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總額以不超過六億元為限。四、前述投資,均應依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之(購買公債及金融機構所發行之票券、債券除外)。 |
第七條:投資額度( 一)、本公司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四十,投資有價證券則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且購買個別有價證券其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子公司之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以不超過六億元為限,且得投資個別之有價證券之限額亦為六億元。(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總額以不超過六億元為限。( 四)、前述投資,均應依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之(購買公債及金融機構所發行之票券、債券除外)。 |
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新增使用權資產。修改項次編碼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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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第八條: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標準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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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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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七、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 買賣國內公債。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 |
修改項次編碼格式。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修訂。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4至第6點調整項次至第八條第一項第四至第六款。考量現行公開發行公司買賣國內公債已豁免辦理公告申報,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目,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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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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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一、每筆交易金額。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該會指定之資訊申 |
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4. 取得或處分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5.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6.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1. 每筆交易金額。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寬其買賣債券發行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亦得豁免辦理公告申報。考量外國公債商品性質單純,且債信通常較國外普通公司債為佳;另指數投資證券與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商品性類似,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放寬以投資為專業者於初級市場認購國外公債、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亦得豁免辦理公告申報。修改項次編碼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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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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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網站。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該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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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該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第九條:應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該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修改項次編碼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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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 |
第十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 |
刪除贅字修改項次編碼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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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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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件變時,亦同。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時,亦同。(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考量已修訂第十五條之一,並說明要求外部專家出具意見書應遵循其所屬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已涵蓋會計師出具意見書應執行程序,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會計師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之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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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 |
第十一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
修正理由同第十條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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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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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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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第十二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刪除贅字。修正理由同第十條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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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 |
第十五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台證上一字第1110002112號函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五條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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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3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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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 件工作底稿。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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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第十六條:、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該主管機關備查。 |
刪除誤植符號及贅字。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
75/123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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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四條條文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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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八及十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第十六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 |
第十七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八及十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第十六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修改項次編碼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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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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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前,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三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本公司或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有第一項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但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易,不在此限。第一項及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股東會及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台證上一字第1110002112號函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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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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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依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第十八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依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除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 |
77/123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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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四、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或係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或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等以上之情形外,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三)、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一)、(二)款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規定辦理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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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規定評估 |
第二十條: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 |
78/123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除法令另有其他規定外,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二、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該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除法令另有其他規定外,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該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修改項次編碼格式。因應本公司111年改選設立審計委員會,調整監察人內容。 |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該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該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 |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該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該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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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事會。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三、四項規定辦理。 |
修改項次編碼格式。調整說明文字。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 |
修改第二十四與二十五條順序。修改項次編碼格式。 |
80/123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以維護參與公司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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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其相關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違約之處理。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其相關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違約之處理。(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修改第二十四與二十五條順序。修改項次編碼格式。 |
81/123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第二十七條:其他處理程序一、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二、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公開發行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處理程序中二十一、二十三及前項程序辦理。 |
第二十七條:其他處理程序( 一)、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二)、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公開發行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處理程序中二十一、二十三及前項程序辦理。 |
修改項次編碼格式。 |
第二十八條:子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規定一、 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二、 子公司個別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依第七條辦理。三、 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第八條所訂應公告申報標準者,由母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四、 子公司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係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第二十八條:子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規定(一)、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子公司個別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依第七條辦理。(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第八條所訂應公告申報標準者,由母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係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 |
修改項次編碼格式。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修改部分文 |
82/123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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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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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討論。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上述相關交易事項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第三十條: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上述相關交易事項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因應本公司111年改選設立審計委員會,調整監察人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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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訂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第九條:內部控制: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以加強公司內部控管。 |
第九條:內部控制:一、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及獨立董事。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三、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及獨立董事,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以加強公司內部控管。四、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配合設立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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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第十三條:本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第十三條:本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依前項規定將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配合設立審計委員會修訂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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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經辦部門應評估背書保證之風險性並備有評估紀錄,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二)本公司針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風險評估,評估事項應包括:1.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2.被背書保證公司之財務狀況。3.累積背書保證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4.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應評估其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在限額以內。5.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6.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三)本公司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 |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經辦部門應評估背書保證之風險性並備有評估紀錄,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二)本公司針對被背書保證公司作風險評估,評估事項應包括:1.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2.被背書保證公司之財務狀況。3.累積背書保證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4.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應評估其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在限額以內。5.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6.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三)本公司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 |
配合設立審計委員會修訂監察人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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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項,詳予登載備查。(四)本公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之規定,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五)本公司因情事變更,使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施行辦法規定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部份應於合約所訂期限屆滿時或訂定改善計劃於一定期限內全部消除,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審計委員會,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並報告於董事會。(六)本公司訂定或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七)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
項,詳予登載備查。(四)本公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之規定,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五)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使背書保證對象原符合本施行辦法規定而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對該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限部份應於合約所訂期限屆滿時或訂定改善計劃於一定期限內全部消除,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各監察人及獨立董事,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並報告於董事會。(六)本公司如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七)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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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八)本條第六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八)本條第六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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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內部控制(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二)本公司從事背書保證時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三)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呈董事會報告後,轉送本公司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四)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三)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
第八條:內部控制(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及獨立董事。(二)本公司從事背書保證時應依規定程序辦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三)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呈董事會報告後,轉送本公司監察人及獨立董事,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四)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 |
配合設立審計委員會修訂監察人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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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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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依(三)規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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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第十三條: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依前項規定將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配合設立審計委員會修訂監察人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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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二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股東會應於總公司所在地或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之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
第二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股東會應於總公司所在地或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之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2501 號辦理修訂。增訂第二項,明定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開會地點之限制。 |
第三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
第三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2501 號辦理修訂。為使股東得以知悉股東會召開方式發生變更,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爰增訂第二項。配合111年設立審計委員會,修正監察人之相關規定。為因應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公司有實體股東會及以視訊會議之不同方式召開股東會。為利股東無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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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
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
及其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
,
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
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
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
召開實體股東會
,
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
。
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
,
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
,
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
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
,
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
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
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
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
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
章程、減資、申請停止
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
可、盈餘轉增資、公積
轉增資、公司解散、合
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
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
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
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
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
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
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
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
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
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
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
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
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
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
限,提案超過一項者,
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
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
七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係參與實體股 |
||
東會或以視訊 |
||
方式參與股 |
||
東,均能於股東會當日參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爰修正第二項並增訂第四項。 |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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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相關規定以1項為限,提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相關規定以1項為限,提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
第四條:(委託出席股東會及授權)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 |
第四條:(委託出席股東會及授權)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擬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爰增訂第四項。 |
92/12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
第五條:(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 |
第五條:(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乃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年3月8 日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2501 號函規定及參考「○○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增訂第一、二項次,並修訂原第三項次內容增加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之規定。配合111年設立審計委員會,修正監察人之相關規定。股東擬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公司登記,爰增訂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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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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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為使採視訊方式出席之股東得以閱覽議事手冊及年報等相關資料,公司應將之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爰增訂第八項。 |
||
第五條之一(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召集通知應載事項)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 |
本條新增。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年3月8 日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2501 號函規定增訂。為使股東於股東會前知悉參與股東會之相關權利及限制,爰明定股東會召集通知內容應包括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相關權利之方法、發生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應包括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及斷訊發生多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對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未進行臨時動議之處理方式等及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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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 |
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之替代措施。 |
||
第七條:(股東會出席股數之計算及開會)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五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第七條:(股東會出席股數之計算及開會)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年3月8 日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2501 號函規定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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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第九條:(股東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
填具發言條,並載明股
東戶號(或出席証號
碼)、戶名及發言要旨,
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並於主席(或其指定之
人)依序呼名後,始得
發言。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九條:(股東發言) 依據臺灣證券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 交易所股份有 填具發言條,並載明股 先填具發言條,並載明 限公司中華民 東戶號(或出席証號 股東戶號(或出席証號 國 111 年 3 月 碼)、戶名及發言要旨, 碼)、戶名及發言要 8 日臺證治理 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旨,由主席定其發言順 字 第 並於主席(或其指定之 序,並於主席(或其指 11100042501 人)依序呼名後,始得 定之人)依序呼名後, 號函規定修 發言。 始得發言。 訂。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 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 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 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 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 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 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 容為準。 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之每股東 同一議案之每股東 (含自然人及法人)發 (含自然人及法人)發 言,非經主席同意不得 言,非經主席同意不得 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 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 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 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 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 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 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 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 言。 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 出席股東發言時, 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 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 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 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 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 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 應予制止。 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如指派二人 法人股東如指派二 以上之代表出席者,就 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者, 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 就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 發言,其代表人為推派 人發言,其代表人為推 發言致生爭執或未定 派發言致生爭執或未定 者,得由主席於數代表 者,得由主席於數代表 人中指定一人發言,其 人中指定一人發言,其 餘第二人以上之發言, 餘第二人以上之發言, 視為未發言。 視為未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 出席股東發言後, 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 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 員答覆。 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 違反本規則有關發 , 開者 以視訊方式參與 言之規定者,其發言視 , 之股東 得於主席宣布 為未發言者外,主席得 , 開會後 至宣布散會 制止其發言,且該發言 , 前 於股東會視訊會議 不列入議事記錄,並依 , 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 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一 每 議案提問次數不得 , 超過兩次 每次以二百 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 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 , 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 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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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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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違反本規則有關發言之規定者,其發言視為未發言者外,主席得制止其發言,且該發言不列入議事記錄,並依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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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 |
第十一條:(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依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第十三條第三項修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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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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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為準。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之特別決議,應從其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之特別決議,應從其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決之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年3月8 日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2501 號函規定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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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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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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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選舉事項)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十二條:(選舉事項)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配合111年設立審計委員會,修正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
||
第十三條:(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 |
第十三條:(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一年。但經 |
配合111年設立審計委員會,修正監察人之相關規定。依據臺灣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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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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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年3月8 日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2501 號函規定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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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對外公告)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第十四條:(對外公告)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年3月8 日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2501 號函規定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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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開會過程錄音及錄影之存證)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 |
第十七條:(開會過程錄音及錄影之存證)公司應將股東會之 |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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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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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
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國111年3月8 日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2501 號函規定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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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視訊會議之資訊揭露)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
本條新增。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年3月8 日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2501 號函規定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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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視訊股東會主席及紀錄人員之所在地)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
本條新增。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年3月8 日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2501 號函規定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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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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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斷訊之處理)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依第二項規定辧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 |
本條新增。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年3月8 日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2501 號函規定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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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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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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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數位落差之處理)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
本條新增。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1 年3月8日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2501 號函規定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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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二十二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第 |
十八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因增加條款,修訂條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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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二十三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股東常會訂定。(略)第七次修正於一百一十年○月○日。 |
第 |
十九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股東常會訂定。(略) |
因增加條款,修訂條次。增加修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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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屆董事候選人名單
序號 |
類別 |
候選人姓名 |
學歷 |
主要經歷及現職 |
所代表法人持股數 |
代表人持股數 |
|---|---|---|---|---|---|---|
1 |
董事 |
官田投資開發(股)公司代表人:陳協同 |
國際商專企管系 |
主要經歷: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董事長夏都富朗酒店(股)公司董事長嘉績百貨企業(股)公司董事主要現職: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董事長夏都富朗酒店(股)公司董事長嘉績百貨企業(股)公司董事 |
32,824,581 |
304,362 |
2 |
董事 |
官田投資開發(股)公司代表人:游國芳 |
美國紐約理工大學碩士 |
主要經歷:台電董事長機要秘書主要現職: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執行董事 |
32,824,581 |
0 |
3 |
董事 |
中欣開發(股)公司代表人:張慧如 |
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 |
主要經歷:中欣開發(股)公司管理處管理師中欣開發(股)公司企劃處處長漢威巨蛋開發(股)公司財務長主要現職: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董事中欣日本株式會社監察人中欣開發(股)公司企劃處處長漢威巨蛋開發(股)公司財務長 |
22,491,623 |
0 |
4 |
董事 |
中嘉國際投資(股)公司 |
- |
- |
5,928,269 |
- |
5 |
董事 |
陳重憲 |
加州大學經濟系成功大學EMBA |
主要經歷:官田鋼鐵(股)公司執行副總經理主要現職: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副董事長官田鋼鐵(股)公司副董事長嘉園投資開發(股)公司董事堃寶實業(股)公司監察人威世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夏都投資(股)公司董事美優實業(股)公司董事長輪創國際(股)公司董事新市紡織(股)公司董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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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別 |
候選人姓名 |
學歷 |
主要經歷及現職 |
所代表法人持股數 |
代表人持股數 |
|---|---|---|---|---|---|---|
6 |
董事 |
新市紡織(股)公司代表人:陳宓娟 |
美國南加州大學國際關係系 |
主要經歷:美國華盛頓互惠銀行房貸部專員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監察人主要現職: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監察人夏都富朗酒店(股)公司副董事長保利都投資(股)公司董事長輪創國際(股)公司董事長美優實業(股)公司副董事長嘉園投資開發(股)公司監察人致和證券(股)公司副董事長冒煙的喬餐飲(股)公司副董事長公園大道分享空間(股)公司監察人新市紡織(股)公司董事明棋(股)公司監察人 |
144,727 |
1,104,551 |
7 |
董事 |
陳品錞 |
成功大學政治系舊金山大學MBA |
主要經歷:致和證券(股)公司期貨部主要現職: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董事夏都富朗酒店(股)公司監察人致和證券(股)公司董事致和證券(股)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嘉績百貨企業(股)公司監察人冒煙的喬餐飲(股)公司監察人金來國際開發(股)公司董事保利都投資(股)公司監察人群立能源(股)公司董事 |
- |
- |
8 |
董事 |
杜秋萍 |
淡江大學歷史學系 |
主要經歷:FURNITURE MALL 經理亞特蘭大台灣商會秘書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監察人主要現職: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監察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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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別 |
候選人姓名 |
學歷 |
主要經歷及現職 |
所代表法人持股數 |
代表人持股數 |
|---|---|---|---|---|---|---|
9 |
董事 |
陳隆峯 |
輔仁大學數學系 |
主要經歷:漳浦閩榮水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漳浦閩榮水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株洲旗濱集團(股)公司獨立董事主要現職:漳浦閩榮水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漳浦閩榮水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獨立董事 |
- |
- |
10 |
獨立董事 |
王泓權 |
國立成功大學測量系國立成功大學EMBA |
主要經歷:府騰建設(股)公司董事長利崧營造有限公司董事長飛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董事長主要現職:府騰建設(股)公司董事長利崧營造有限公司董事長飛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董事長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獨立董事 |
- |
- |
11 |
獨立董事 |
簡涵茹 |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學士國立成功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 |
主要經歷: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瑞信法律事務所律師吉常同法律事務所律師簡涵茹律師事務所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扶助律師暨審查員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獨立董事主要現職:簡涵茹律師事務所所長 |
- |
- |
12 |
獨立董事 |
魏福全 |
中興大學企管研究所 |
主要經歷:中華農民銀行分行經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分行經理官田鋼鐵(股)公司薪酬委員會委員主要現職:致和證券(股)公司獨立董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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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競業禁止限制之職務明細
姓名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
官田投資開發(股)公司代表人:陳協同 |
嘉績百貨企業(股)公司董事、夏都富朗酒店(股)公司董事長 |
官田投資開發(股)公司代表人:游國芳 |
- |
中欣開發(股)公司代表人:張慧如 |
中欣日本株式會社監察人、中欣開發(股)公司企劃處處長、漢威巨蛋開發(股)公司財務長 |
中嘉國際投資(股)公司 |
- |
陳重憲 |
官田鋼鐵(股)公司副董事長、嘉園投資開發(股)公司董事、堃寶實業(股)公司監察人、威世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夏都投資(股)公司董事、美優實業(股)公司董事長、輪創國際(股)公司董事、新市紡織(股)公司董事 |
新市紡織(股)公司代表人:陳宓娟 |
夏都富朗酒店(股)公司副董事長、保利都投資(股)公司董事長、輪創國際(股)公司董事長、美優實業(股)公司副董事長、嘉園投資開發(股)公司監察人、致和證券(股)公司副董事長、冒煙的喬餐飲(股)公司副董事長、公園大道分享空間(股)公司監察人、新市紡織(股)公司董事、明棋(股)公司監察人 |
陳品錞 |
夏都富朗酒店(股)公司監察人、致和證券(股)公司董事/董事長特別助理、嘉績百貨企業(股)公司監察人、冒煙的喬餐飲(股)公司監察人、金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群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杜秋萍 |
- |
陳隆峯 |
漳浦閩榮水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漳浦閩榮水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
王泓權 |
府騰建設(股)公司董事長、利崧營造有限公司董事長、飛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董事長 |
簡涵茹 |
簡涵茹律師事務所所長 |
魏福全 |
致和證券(股)公司獨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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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附錄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夏都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業務如下:
-
一、E801010 室內裝潢業 -
二、F101100 花卉批發業 -
三、F107050 肥料批發業 四、F107080 環境用藥批發業 -
五、F111090 建材批發業 -
六、F113010 機械批發業 -
七、F201070 花卉零售業 -
八、F203020 菸酒零售業 -
九、F203010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
十、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十一、F207050 肥料零售業 -
十二、F207080 環境用藥零售業 -
十三、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
十四、F211010 建材零售業 十五、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 十六、F214020 機車零售業
十七、F2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十八、F214060 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
十九、F501060 餐館業
二十、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二十一、H701070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
二十二、I102010 投資顧問業
二十三、I103060 管理顧問業
二十四、I503010 景觀、室內設計業
二十五、I504010 花藝設計業
二十六、J101050 環境檢測服務業
二十七、J601010 藝文服務業
二十八、J602010 演藝活動業
二十九、J701020 遊樂園業
三十、J701080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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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J801030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三十二、J901020 一般旅館業
三十三、JE01010 租賃業
三十四、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三條:本公司就業務上需要得為對外保證及轉投資,其轉投資不受公司法第十 三條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
第四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屏東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 司。
第二章 股份
-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貳億元整,分為壹億貳仟萬股,每股面 額新台幣壹拾元整,分次發行。 -
第六條: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七條:股份轉讓之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則自股東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 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 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更名過戶。 -
本公司股務處理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公司法」及「公 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第八條:本公司收買之股份,轉讓之對象以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 員工為限,其條件及轉讓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
第九條: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給之對象以本公司及 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其條件及轉讓方式授權董事會決 定之。 -
第十條: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供員工承購股份之對象以本公司及其國內 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其條件及承購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十一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 後六個月內召開,由董事會依法召集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十二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 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 -
第十三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之股 份,無表決權。 -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事監 察人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三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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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上述名額中得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
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
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
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
應由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
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組織規程由董事
會另定之。本公司待審計委員會設置成立時,即解任並廢除監察人
職務。
-
第十六條:本公司得於董事、監察人、重要職員任期內,就其執行本公司業務範 圍時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並 降低公司經營風險。有關投保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之 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並得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 對外代表本公司。
董事會之職權及決議方式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行之,但下列事項需
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行之。
-
1.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 -
2.預算之審(核)議。 -
3.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可。 -
4.盈餘分派之擬議。 -
5.董事會及總經理權責劃分辦法之擬定。 -
6.副總經理以上層級人員之聘僱及解任。 -
7.律師及會計師之任用、變更或解任。 -
8.其他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或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 理準則或相關法令或股東會決議賦與之職權。 -
9.提報股東大會議案之擬定。
監察人除依法執行職務外,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得委託其他董事出席,但每一董事
僅得代理董事一人。
-
第十八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辦理。 -
第十九條: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 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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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二十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薪資報酬委員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 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水準議定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之。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廿一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 計
-
第廿二條:本公司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當每會計 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 請監察人查核,並由監察人出具報告書,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廿三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由薪資酬勞委員 會提出建議後送董事會決議,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過半數同意,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以本公司及其國內 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 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 事會決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薪資酬勞委員會提出建議 後送董事會決議,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提撥不高於1%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 會報告。 -
惟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 工酬勞及董監酬勞。
第廿四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
-
一、 彌補虧損。 -
二、 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以及自民國100年起至137年止,公司為單 一營運據點之年度須提撥20%特別盈餘公積作為擴點基金,並應 就每年所提撥資金設立擴點基金帳戶。 -
三、 依其他法令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
四、 前項分派後之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暨本期未分配盈餘調整 數後,由董事會依股利政策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
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所提撥之20%特別盈餘公積:
其擴點基金帳戶之資金為專款專用,限於使用在擴增新營運據點之 建館、營運設備、營運週轉金或銀行擔保等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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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擴點基金帳戶之投資標的主要以穩定孳息獲利為主,以投資於定 期存款、政府債券、債券型基金、ETF基金及組合型基金等標的為 限。 -
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停止提撥: -
(1)
取得新的營運據點之投資總金額合計須5億元以上,且新營運據 點連續兩年度投資獲利之情形。 -
(2)
該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兩倍。
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將掌握內外在環境變化,以求永續經營發
展,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時,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
金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
數額以現金方式分配股東股息或紅利之金額,分配現金不低於30%,
分配股票不高於70%。
第七章附則
第廿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廿六條: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且於興櫃期間及上 市櫃期間均不變動此條文。 -
第廿七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八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四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六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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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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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
-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召開及議事進行之相關事宜,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行之。 -
第二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股東會應於總公司所在地或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之開始
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
立董事之意見。
-
第三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
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
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
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
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
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
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
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 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
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
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
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
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
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 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 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 為議案。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 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之相關規定以 1 項為限,提案超 過 1 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
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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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
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
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
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委託出席股東會及授權)
-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 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 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 不在此限。 -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 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 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 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 書之徵求人並應乃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 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六條:(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 不能行使職權時依公司法第二O八條之規定辦理。 -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參與出席。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 -
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七條:(股東會出席股數之計算及開會)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 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 數等相關資訊。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 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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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
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
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
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
東會表決。
第八條:(議案討論)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及議案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 ( 包 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 ) 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進行應依其排定為 之,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股東會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通過,主席不 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如恣意散會,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 股東依法定程序,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 席,繼續開會。 -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 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股東會散會後,股東不得另為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埸所續行開會。
第九條:(股東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並載明股東戶號(或出席証號碼)、 戶名及發言要旨,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並於主席(或其指定之人)依 序呼名後,始得發言。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 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
同一議案之每股東(含自然人及法人)發言,非經主席同意不得超過兩 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 席得制止其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 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法人股東如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者,就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 -
言,其代表人為推派發言致生爭執或未定者,得由主席於數代表人中指 定一人發言,其餘第二人以上之發言,視為未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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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規則有關發言之規定者,其發言視為未發言者外,主席得制止其
發言,且該發言不列入議事記錄,並依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
第十條:(表決股數之計算、廻避制度) -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 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灌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 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 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一條:(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 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 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 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 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 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
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
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 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 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 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之特別決議,應從其規
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
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
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
對或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
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
身分。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決之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應當
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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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選舉事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
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
選董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三條:(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 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 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
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
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一年。但經 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四條:(對外公告)
-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 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 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五條:(會場秩序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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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 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 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
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六條:(休息、續行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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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 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 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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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開會過程錄音及錄影之存證)
-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 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十八條: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第十九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股東常會訂定。 -
第一次修正於一百年五月十三日。 -
第二次修正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 -
第三次修正於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 -
第四次修正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 第五次修正於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 -
第六次修正於一百十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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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任程序 ( 修訂前 )
-
第一條: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 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三、經營管理能力。 -
四、危機處理能力。 -
五、產業知識。 -
六、國際市場觀。 -
七、領導能力。 -
八、決策能力。 -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第四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即應遵循 事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 事項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 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第五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 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 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 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 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第六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 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 名單中選任之。 -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依本公司章程及本辦法相關規定,ㄧ併進 行選舉,並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第七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第八條: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 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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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 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九條: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 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 驗。 -
第十條: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第十一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 選權數。 -
第十二條: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
第十三條: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第十四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股東常會訂定。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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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截自本次股東常會停止過戶日(111 年3 月27 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
事、監察人持有股數如下:
職 稱 |
戶 名 |
選任日期 |
停止過戶日持有股數 |
|---|---|---|---|
董 事 |
官田投資開發(股)公司代表人:陳協同 |
108.05.17 |
32,824,581 |
董 事 |
官田投資開發(股)公司代表人:游國芳 |
108.05.17 |
|
董 事 |
陳重憲 |
108.05.17 |
1,599,084 |
董 事 |
中欣開發(股)公司代表人:張慧如 |
108.05.17 |
22,491,623 |
董 事 |
中嘉國際(股)公司 |
108.05.17 |
5,928,269 |
董 事 |
陳品錞 |
108.05.17 |
812,723 |
董 事 |
蔡德祥 |
108.05.17 |
1,936 |
獨立董事 |
陳隆峯 |
108.05.17 |
0 |
獨立董事 |
王泓權 |
108.05.17 |
0 |
全體董事實際持有股數63,658,216 |
|||
監察人 |
杜秋萍 |
108.05.17 |
873,613 |
監察人 |
新市紡織(股)公司代表人:陳宓娟 |
108.05.17 |
144,727 |
監察人 |
陳瑞森 |
108.05.17 |
0 |
全體監察人實際持有股數1,018,340 |
-
註:1.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115,229,610 元,已發行股數為111,522,961 股。 -
2.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規定, 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如下: -
.全體董事法定應持有股數:6,691,378 股 -
.全體監察人法定應持有股數:669,138 股 -
3.全體董事實際持有股數:63,658,216 股,已達法定成數標準;全體監察人 實際持有股數:1,018,340 股,已達法定成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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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單位:新台幣千元,股 |
單位:新台幣千元,股 |
單位:新台幣千元,股 |
|
|---|---|---|---|
項目 |
年度 |
110 年度(預估) |
|
期初實收資本額 |
1,115,230 |
||
本年度配股配息情形 |
每股現金股利(元) |
0.20(註2) |
|
盈餘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0 |
||
資本公積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
0 |
||
營業績效變化情形 |
營業利益 |
註1 |
|
營業利益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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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後純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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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後純益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
|||
每股盈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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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盈餘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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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均投資報酬率(年平均本益比倒數) |
|||
擬制性每股盈餘及本益比 |
若盈餘轉增資全數改配放現金股利 |
擬制每股盈餘(元) |
|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
|||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 |
擬制每股盈餘(元) |
||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
|||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且盈餘轉增資改以現金股利發放 |
擬制每股盈餘(元) |
||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
註1.本公司110 年度未公開財務預測,故無須揭露110 年度預估資訊。
註2.本年度配股配息情形尚待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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