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一十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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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會提) 案 由:承認本公司一O 九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說 明:
-
一、 本公司一O 九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楊朝欽會計師及李季珍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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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 經由監察人查核完成,認為尚無不符並提出審查報告在 案。(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5 及20~39 頁)
-
三、 敬請 承認。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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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會提)
-
案 由:承認本公司一O 九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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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一、 本公司一O 九年度稅後利益新台幣87,591,172 元,於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8,692,721元及特別盈餘公積 新台幣17,385,443 元,並依法迴轉特別盈餘公積新台 幣27,199,796 元,本期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128,972,491 元。
-
二、 擬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55,761,481元(每股配發現金股 利0.5 元);俟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 除息基準日、股利發放日暨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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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0 頁。
-
四、 敬請 承認。
決 議:
第1頁,共3頁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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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敬請 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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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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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109 年6 月3 日及110 年 1 月28 日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 號及臺證治理字第 1100001446 號函辦理修訂。
-
二、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第 41~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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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敬請 公決。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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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案,敬請 公決。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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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109 年6 月3 日臺證治理 字第1090009468 號函辦理修訂。
-
二、 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第 43~44 頁。
三、敬請 公決。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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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案,敬請 公決。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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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109 年6 月3 日臺證治理 字第1090009468 號函辦理修訂。
-
二、 本公司「董事選任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第45 ~50 頁。
三、敬請 公決。
決 議:
(四)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監察人職權範疇規則」案,敬請 公決。
說 明:
第2頁,共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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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109 年6 月3 日臺證治理 字第1090009468 號函辦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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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公司「監察人職權範疇規則」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 閱第51 頁。
-
三、 敬請 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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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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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敬請 公決。
-
說 明:
-
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181 條之2 規定,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 幣20 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自109 年1 月1 日起 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惟若有董監任期於109 年尚未屆滿 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
二、 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第52 頁。 三、 敬請 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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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
其他議案
臨時動議
散會
第3頁,共3頁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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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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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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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
通知)
第一、二、三項略。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
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
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
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
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
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
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
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
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
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
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
第五項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
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
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
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
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
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
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 |
|
第三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
通知)
第一、二、三項略。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
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
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
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
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
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
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
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
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
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
網址載明於通知。
第五項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
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
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
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
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
法第172條之1第4項各款
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
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敦促
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
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 |
一、為免上市公司誤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各款之
事項外皆可以臨時
動議提出,擬將修正
前原條文所列公司
法以外不得以臨時
動議方式提出之其
他法規條文納入。
二、配合條文規範調整
公告方式。
三、配合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二條第五項修
正,及經商字第 |
|
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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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
說明 |
|
司法第172條之1之相關規
定以1項為限,提案超過1
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以下略。 |
|
列入議案。
以下略。 |
10700105410號函 1,修正本條第六項。 |
|
第七條:(股東會出席股數之
計算及開會)
第一項略。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
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
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
關資訊。惟未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
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
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
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
流會。
以下略。 |
|
第七條:(股東會出席股數之
計算及開會)
第一項略。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
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
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
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
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
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
一小時。
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
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
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以下略。 |
為提升公司治理並維護
股東之權益,修正第二
項。 |
|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
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
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
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
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選
權數及落選董監事名單及其
獲得之選舉權數。
以下略。 |
|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
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
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
宣布選舉結果。
以下略。 |
為提升公司治理並維護
股東之權益,修正第一
項。 |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
長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
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
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
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
集者,會議主席由該召集
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
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
擔任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
三條第四項或第二百零
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董
事會由過半數之董事自
行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
人擔任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
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
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
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
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
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
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
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
推一人代理之。 |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
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
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
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
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
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
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
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
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
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
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
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
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
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
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
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
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
推一人代理之。 |
一、第一項配合公開發
行公司董事會議事
辦法第十條修正調
整文字。
二、配合公司法二百零
三條第四項及第二
百零三條之一修
正,調整並增訂第二
項,明定董事會由過
半數之董事自行召
集時(包括每屆第一
次董事會由過半數
當選之董事自行召
集時),由董事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三、項次調整。 |
|
第十條
第一、二項略。
董事會議事進行
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
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
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 |
第十條
第一、二項略。
董事會議事進行
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
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
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 |
準用項次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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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
|
現行條文 |
|
說明 |
|
開會,並準用第七條
項規定。 |
第五 |
|
開會,並準用第七條
項規定。 |
第四 |
|
|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
司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
季財務報告。 以下略。 |
|
|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
司董事會討論: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
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
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
在此限。 以下略。 |
|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
條之五修正,調整第一項
第二款。 |
|
第十四條
第一項略。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
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
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會
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
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
自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
議,對依規定不得行使表
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
二百零六條第四項準用
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 |
|
|
第十四條
第一項略。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
議,對依前二項規定不得
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
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三
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
二項規定辦理。 |
|
配合公司法第二百零六
條第三項,增訂第二項,
將原第二項調整為第三
項並做文字修正。 |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任程序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
|
現行條文 |
說明 |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選任程序 |
|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
程序 |
配合金管會於2018年12
月19日發布金管證發字
第10703452331號令,要
求所有上市櫃公司應自
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
滿時設置審計委員會取
代監察人,爰調整參考範
例名稱。 |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
選任董事,爰依「上市上
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
規定訂定本程序。 |
|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
選任董事、監察人,爰依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第二十一條及第
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
序。。 |
配合金管會於2018
年12月19日發布金管證
發字第10703452331號
令,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
應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
期屆滿時設置審計委員
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條
文有關監察人部份。 |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
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
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
|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
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
辦理。 |
配合金管會於2018
年12月19日發布金管證
發字第10703452331號
令,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
應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
期屆滿時設置審計委員
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條
文有關監察人部份。 |
第四條 本條刪除。 |
|
第四條 本公司監察人應具
備左列之條件:
一、誠信踏實。
二、公正判斷。
三、專業知識。
四、豐富之經驗。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
力。 |
配合金管會於2018年12
月19日發布金管證發字
第10703452331號令,要
求所有上市櫃公司應自
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
滿時設置審計委員會取
代監察人,爰刪除條文有
關監察人部份。 |
修正條文 |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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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監察人除需
具備前項之要件外,全體
監察人中應至少一人須
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
監察人之設置應參考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
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有關獨立性之規定,選任
適當之監察人,以強化公
司風險管理及財務、營運
之控制。
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
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
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
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
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
員,且監察人中至少須有
一人在國內有住所,以即
時發揮監察功能。 |
|
|
|
|
|
|
|
第四條 略 |
|
第五條 略 |
|
配合第四條刪除,調整條
號。 |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
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
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
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
|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
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
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
程序為之,為審查董事、
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
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
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
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
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
文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
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
之董事、監察人。 |
|
配合公司法第192條
之1修正簡化提名董事
之作業程序,爰修正第一
項。 |
修正條文 |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2項略。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
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
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
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
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
時,應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
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之。
第4項刪除。 |
|
第2項略。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
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
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
券交易所上市審查準則
相關規定或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
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
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
體認定標準」第8款規
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
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
任時,應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
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之。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
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
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
補選之。但監察人全體均
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
臨時會補選之。 |
配合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9日金管證發字
第1070345233號函要求
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獨
立董事,調整第3項。
配合金管會於2018
年12月19日發布金管證
發字第10703452331號
令,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
應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
期屆滿時設置審計委員
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條
文有關監察人部份。 |
|
|
|
|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
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
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
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
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
人。 |
|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
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
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
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
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配合第四條刪除,調
整條號。
配合金管會於2018
年12月19日發布金管證
發字第10703452331號
令,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
應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
期屆滿時設置審計委員
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條
文有關監察人部份。 |
修正條文 |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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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
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
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
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
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
第八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
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
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
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
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
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
號碼代之。 |
配合第四條刪除,調
整條號。
配合金管會於2018
年12月19日發布金管證
發字第10703452331號
令,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
應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
期屆滿時設置審計委員
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條
文有關監察人部份。 |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
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
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
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
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
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
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
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
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
席代為抽籤。 |
|
第九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
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
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
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
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
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
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
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
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
為抽籤。 |
配合第四條刪除,調
整條號。
配合金管會於2018
年12月19日發布金管證
發字第10703452331號
令,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
應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
期屆滿時設置審計委員
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條
文有關監察人部份。 |
第九條 略 |
|
第十條 略 |
配合第四條刪除,調整條
號。 |
|
|
第十一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
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
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
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
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
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
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
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
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 |
配合第四條刪除,調
整條號。
配合金管會於2019
年4月25日發布金管證
交字第1080311451號
令,上市(櫃)公司董事
及監察人選舉自2021年
起應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 |
修正條文 |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填列該
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
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
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
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
人姓名。 |
名單中選任之,股東於股
東會召開前即可從候選
人名單知悉各候選人之
姓名、學經歷等資訊,以
股東戶號或身分證字號
為辨明候選人身分之方
式,即無必要,爰刪除本
條。 |
|
|
|
|
第十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
一者無效: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
製備之選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
入投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
認或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
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
不符者。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
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
第十二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
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
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
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
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
東身分者,其戶
名、股東戶號與股
東名簿不符者;所
填被選舉人如非股
東身分者,其姓
名、身分證明文件
編號經核對不符
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姓名)或股東戶
號(身分證明文件
編號)及分配選舉
權數外,夾寫其他
文字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
與其他股東相同而
未填股東戶號或身
分證明文件編號可 |
配合第四條及第十一
條刪除,調整條號。
股東得依公司法第 173條規定,於特定情形
下(如董事會不為召集之
通知時)得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自行召集,擬配
合調整本條第一款。另配
合金管會於2019年4月 25日發布金管證交字第 1080311451號號令,上
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
人選舉自2021年起應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
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
任之,爰調整本條第四款
及第五款,並刪除第六
款。 |
|
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
|
資識別者。 |
|
|
第十一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
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
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
單與其當選權數。 |
|
第十三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
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
場宣布,包含董事及監察
人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
數。 |
|
|
配合第四條及第十一
條刪除,調整條號。
配合金管會於2018
年12月19日發布金管證
發字第10703452331號
令,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
應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
期屆滿時設置審計委員
會取代監察人,爰刪除條
文有關監察人部份。 |
|
第十二條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
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
|
|
|
|
配合第四條及第十一
條刪除,調整條號。
配合金管會於2018
年12月19日發布金管證
發字第10703452331號
令,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
應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
期屆滿時設置審計委員
會取代監察人。 |
|
|
|
|
|
|
|
|
第十三條 略 |
|
第
|
十四條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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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第四條及第十一條
刪除,調整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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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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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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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條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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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第四條及第十一條
刪除,調整條號。 |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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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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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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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
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
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
況,查核 、抄錄或複製
簿冊文件,公司相關部門
應配合提供查核所需之
簿冊文件。
以下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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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
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
司相關部門應配合提供
查核所需之簿冊文件。
以下略。 |
配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
八條修正,調整第一項文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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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公司應為全體董
事、監察人於其任期內就
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
之賠償責任購買責任保
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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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公司宜依公司章程
或股東會決議,於監察人
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
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降
低並分散監察人因錯誤
或疏忽行為而造成公司
及股東權益重大損害之
風險。 |
配合上市公司董事會設
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
項要點第十六條修正,明
定公司應為全體董事、監
察人於其任期內就執行
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
償責任購買責任保險。 |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部分條文修訂前後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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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九至十三
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
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
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
任。
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
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上述名額中得設置獨立董
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
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
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方式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任之。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
格、持股、兼職限制、提
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悉
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
定辦理。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
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
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體
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
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
召集人,其職權行使及相
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其組織規程由董
事會另定之。本公司待審
計委員會設置成立時,即
解任並廢除監察人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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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九人、監察
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
任,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
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上述名額中得設置獨立董
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
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
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方式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中選任之。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
格、持股、兼職限制、提
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悉
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
定辦理。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
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
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獨
立董事組成,依法執行監
察人之職權。本公司待審
計委員會設置成立時,即
解任並廢除監察人職務。 |
配合111年
設置審計委
員會,修改
董事席次。 |
第廿七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
四年九月八日。
(略)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
百一十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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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
四年九月八日。
(略) |
增加修訂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