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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eau — AGM Information 2020
Jul 2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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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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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零九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時 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 00 分 地 點:台南市南區新建路 47 號 3 樓 (夏都城旅安平館 城曜廳)
承認事項
(一) (董事會提)
案 由:承認本公司一 O 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說 明:
- 一、 本公司一 O 七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楊朝欽會計師及廖鴻儒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
- 二、 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 經由監察人查核完成,認為尚無不符並提出審查報告在 案。(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3~5 及 10~29 頁)
- 三、 敬請 承認。
- 決 議:
(二) (董事會提)
- 案 由:承認本公司一 O 八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
- 一、 本公司一 O 八年度稅後利益新台幣 40,000,950 元,於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 4,000,095 元,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新台幣 23,454,106 元,本期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 幣 63,228,238 元。
- 二、 擬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22,304,592元(每股配發現金股 利 0.2 元);俟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 除息基準日、股利發放日暨其他相關事宜。
- 三、 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 30 頁。
- 四、 敬請 承認。
決 議:
討論事項
(一)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敬請 公決。 說 明:
- 一、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2 日發文字 號:臺證治理字第 10800242211 號函辦理,修訂本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二、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議 事手冊第 31~36 頁。
三、 敬請 公決。
決 議:
其他議案
臨時動議
散 會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三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 | 第三條:(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 | |
| 知) | 知) | |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 | |
| 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 | 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 | |
|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 |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 | |
| 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 | 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 | |
| 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 | 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 | |
| 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 | 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 | |
| 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 | 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 | |
| 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 | 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 | |
| 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 | 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 | |
| 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 | 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 | |
| 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 | 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 | |
| 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 | 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 | |
| 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 | 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製作 | |
| 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 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 |
| 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 | 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 | |
| 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 | 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 | |
| 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 | 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 | |
| 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 | 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 | |
| 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 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 配合公司法 |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 |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 | 第一百七十 |
| 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 | 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 | 二條第五項 |
|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修正, 修正第 |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 | 四項。 |
| 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 | 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 | |
| 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 | 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 |
| 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 | 五第一項各款一證券交易法第 | |
| 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 | 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 | |
|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 | 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 | |
| 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 | 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
| 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 | 配合 107年8 | |
| 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 | 月6日經商 | |
| 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 | 字第 | |
| 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 | 10702417500 | |
| 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 | 號函,增訂本 | |
| 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 | 條第五項。 | |
| 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 | 項次修正為 | |
| 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 | 第六項,並配 | |
| 任日期。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 | 合新修正公 |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 | 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 | 司法第一百 |
| 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 | 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 七十二條之 |
| 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 | 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 | 一第一項及 |
| 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 | 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 | 增訂第五 |
| 不列入議案。但股東提案係為 | 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七二 | 項,修正相關 |
| 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 | 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 | 文字。 |
| 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 | 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 |
| 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 | 項次修正為 | |
| 公司法第一七二條之一第四項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 | 第七項,並配 |
| 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 | 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 | 合公司法第 |
| 為議案。 | 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 | 一百七十二 |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 | 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 | 條之一第二 |
| 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 | 十日。 | 項修正。 |
| 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 | |
| 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 | 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 | |
| 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 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 | |
|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 | 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 | |
| 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 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 |
項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 |
|
| 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 | 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 | |
| 項議案討論。 | 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 | |
|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 | 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 | |
| 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 | 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 | |
| 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 | 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
| 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 | ||
| 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 | ||
| 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 ||
| 第八條:(議案討論) | 第八條:(議案討論) | 配合 107 年 |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 | 起上市上櫃 |
| 者,其議程及議案由董事會訂 | 者,其議程及議案由董事會訂 | 公司全面採 |
| 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 | 定之,會議進行應依其排定為 | 行電子投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 | 之,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 | 票,並落實逐 |
| 決,會議進行應依其排定為 | 案票決精 | |
| 之,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 | 神,修正第一 | |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 | 項。 |
| 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 | 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 | |
| 項之規定。 | 項之規定。 | |
| 股東會議程於議事(含臨 | 股東會議程於議事(含臨 | |
| 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 | 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 | |
| 通過,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 | 通過,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 | |
| 會。主席如恣意散會,董事會 | 會。主席如恣意散會,董事會 | |
| 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 | 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 | |
| 依法定程序,得以出席股東表 | 依法定程序,得以出席股東表 | |
|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 |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 | |
| 任主席,繼續開會。 | 任主席,繼續開會。 | 為免股東會 |
|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 |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 | 召集權人過 |
| 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 | 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 | 度限縮股東 投票時間,致 |
| 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 | 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 | 股東因來不 |
| 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 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 |
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 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及投票而影 |
| 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 股東會散會後,股東不得 | 響股東行使 |
| 股東會散會後,股東不得 | 另為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埸 | 投票權利,修 |
| 另為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埸 | 所續行開會。 | 正第四項。 |
| 所續行開會。 | ||
| 第十一條:(議案表決、監票及 | 第十一條:(議案表決、監票及 | |
| 計票方式) | 計票方式) | |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 | |
| 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 | 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 | |
| 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 | 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 | |
| 在此限。 | 在此限。 | 配合 107 年 |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 | 起上市上櫃 |
| 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 | 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 | 公司全面採 |
| 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 | 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 行電子投 票,修正第二 |
|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 | 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 | 項。 |
| 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 | 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 | |
| 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 |
| 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 | 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 | |
| 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 | 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 | 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 |
| 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 |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 |
| 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 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 | |
|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 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 | |
| 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 | 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 | |
| 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 | 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 | |
| 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 | 表示者,不在此限。 | |
| 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 |
| 表示者,不在此限。 | 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 | |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 | 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 | |
| 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 | 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 | |
| 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 | 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 | |
| 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 | 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 | |
| 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 | 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 | |
| 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 |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
| 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 | 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 | |
|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 | |
| 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 | 使之表決權為準。 | |
| 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 | |
| 使之表決權為準。 | 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之特別決 | |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 | 議,應從其規定外,以出席股 | |
| 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之特別決 議,應從其規定外,以出席股 |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之。 |
|
|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 | 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 | |
| 之。 | 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 | |
| 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 | 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 | |
| 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 | 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 | |
| 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 | 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 | |
| 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 | 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 | |
| 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 | 站。 | |
| 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 | |
| 站。 | 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 | |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 | 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 | |
| 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 | 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 | |
| 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 | 勿庸再行表決。 | |
| 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 | |
| 勿庸再行表決。 | 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 | 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
| 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 |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 | |
| 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為之,表決之結果,包含統計 | |
|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 | 之權數,應當場報告,並作成 | |
| 為之,表決之結果,包含統計 | 紀錄。 | |
| 之權數,應當場報告,並作成 | ||
| 紀錄。 | ||
| 第十三條:(會議紀錄及簽署事 | 第十三條:(會議紀錄及簽署事 | 為落實逐案 |
| 項) | 項) | 票決精神,參 |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 | 考亞洲公司 |
| 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 | 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 | 治理協會建 |
| 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 | 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 | 議修正第三 |
| 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 | 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 | 項。 |
| 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
|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 |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 | |
| 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 | 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 | |
| 式為之。 | 式為之。 | |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 |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 | |
| 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 | 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 | |
| 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 | 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 | |
| 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 | 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 | |
| 記載之,有選舉董事、監察人 | 期間,應永久保存。 | |
| 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 |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 | |
| 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 | 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 | |
| 永久保存。 | 至少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 | |
|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 | 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 | |
| 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 | 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
| 至少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 | ||
| 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 | ||
| 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增加修訂日 | |
| 第十九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 第十九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 期。 |
| 五月 五日股東常會 |
五月 五日股東常會 |
|
| 訂定。 | 訂定。 | |
| 第一次修正於一百年五月十三 | 第一次修正於一百年五月十三 | |
| 日。第二次修正於一百零一年 | 日。第二次修正於一百零一年 | |
| 二月三日。 | 二月三日。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三次修正於一百零二年三月 | 第三次修正於一百零二年三月 | |
| 四日。 | 四日。 | |
| 第四次修正於一百零四年五月 | 第四次修正於一百零四年五月 | |
| 十一日。 | 十一日。 | |
| 第五次修正於一百零九年○月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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