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hateau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l 24, 2019
52188_rns_2019-07-24_303aa2ad-0335-48da-809d-b91437c02502.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零八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
時 間: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五)上午10 時00 分 -
地 點:台南市南區新建路47 號3 樓 (夏都城旅安平館 城曜廳)
承認事項
-
(一) (董事會提) -
案 由:承認本公司一O 七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說 明: -
一、 本公司一O 七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廖鴻儒會計師及楊朝欽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 -
二、 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 經由監察人查核完成,認為尚無不符並提出審查報告在 案。(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5 及11~30 頁) -
三、 敬請 承認。
決 議:
-
(二) (董事會提) 案 由:承認本公司一O 七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 -
一、 本公司一O 七年度稅後利益新台幣21,125,936 元,於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2,112,594 元,自提特別盈餘 公積新台幣4,225,187 元,以及有價票券彌補虧損新台 幣11,745,880 元,本期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73,280,937 元。 -
二、 擬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22,304,592元(每股配發現金股 利0.2 元);俟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 除息基準日、股利發放日暨其他相關事宜。 -
三、 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31 頁。 -
四、 敬請 承認。
決 議:
第1頁,共34頁
討論事項
-
(一)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敬請 公決。 -
說 明: -
一、 依據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 日公司法修正辦理公司章程 之修訂。 -
二、 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四。 三、 敬請 公決。
決 議:
(二)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敬請 公決。 說 明: -
一、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107 年11 月27 日發文字 號:臺證上一字第1070023202 號函辦理,修訂本公司「取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二、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 請參閱附件五。
三、敬請 公決。
-
決 議: -
(三) (董事會提) -
案 由:修訂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案,敬請 公決。
說 明:
-
一、 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107 年11 月27 日發文字 號:臺證上一字第1070023202 號函辦理,修訂本公司「從 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
二、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修訂前後 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六。 -
三、 敬請 公決。 -
決 議:
選舉事項
案由:選舉第九屆董事及監察人案,提請 改選。 (董事會提)
說明:
一、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108 年5 月22 日即將屆滿,將 於本年度股東常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全體董事及監察人
第2頁,共34頁
同意自新任董事及監察人選出後提前解任,擬依本公司章
程第十三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九人、監察人三人,任期
三年,..(略)」及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辦
理改選。
-
二、 本次應選董事九人(含獨立董事二人)、監察人三人,任期 三年,自108 年5 月17 日至111 年5 月16 日止,新任董 事、監察人於選任後即行就任。 -
三、 本公司第九屆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業經本公司108 年4月2 日董事會審核通過,有關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請參閱 附件七。
決 議:
其他議案
-
案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敬請 公決。 (董事會提) 說明: -
一、 依公司法第209 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已或他人為屬於公司 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 並取得其許可」。 -
二、 本公司為開拓市場機會及促進業績成長,若董事有為自已 或他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行為之必要,在無損及本公司利 益前提下,提請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
三、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解除競業禁止限制之職務明細請 參閱附件八。 -
四、 敬請 公決。 -
決 議:
散 會
第3頁,共34頁
第4頁,共34頁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其條件及轉讓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第十條: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供員工承購股份之對象以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其條件及承購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
賦予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彈性,因企業基於經營管理之需,大型集團企業對集團內各該公司員工所採取之內部規範與獎勵,多一視同仁,因此,為利企業留才,賦予企業運用員工獎酬制度之彈性,故參酌外國實務作法,讓公司得於章程訂明員工庫藏股之實施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公司或從屬公司員工,以保障流通性及符合實務需要。第十條:配合107年8月1日公司法第167條修正,修定說明如下:賦予公司發行新股關於員工範圍之彈性,因企業基於經營管理之需,大型集團企業對集團內各該公司員工所採取之內部規範與獎勵,多一視同仁,因此,為利企業留才,賦予企業運用員工獎酬制度之彈性。 |
||||
第第第第 |
第三章 股東會十一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由董事會依法召集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十二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十三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之股份,無表決權。十四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章 股東會第八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由董事會依法召集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第九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第十條: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之股份,無表決權。第十一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八條至第十條配合修改條號。 |
第5頁,共34頁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第第第 |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十五條:本公司設董事九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上述名額中得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獨立董事組成,依法執行監察人之職權。本公司待審計委員會設置成立時,即解任並廢除監察人職務。十六條:本公司得於董事、監察人、重要職員任期內,就其執行本公司業務範圍時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並降低公司經營風險。有關投保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十七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並得以同 |
第第第 |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十二條:本公司設董事九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上述名額中得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十三條:本公司得於董事與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本公司業務範圍時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保障全體股東權益並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並得以同 |
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配合修改條號第十三條:目前本公司投保董監事暨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已函蓋重要職員,故修改本條增加重要職員,以符合現況。 |
第6頁,共34頁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第 |
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及決議方式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行之,但下列事項需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行之。1.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2.預算之審(核)議。3.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可。4.盈餘分派之擬議。5.董事會及總經理權責劃分辦法之擬定。6.副總經理以上層級人員之聘僱及解任。7.律師及會計師之任用、變更或解任。8.其他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或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或相關法令或股東會決議賦與之職權。9.提報股東大會議案之擬定。監察人除依法執行職務外,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得委託其他董事出席,但每一董事僅得代理董事一人。十八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依公司法 |
第 |
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及決議方式依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行之,但下列事項需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行之。1.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2.預算之審(核)議。3.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可。4.盈餘分派之擬議。5.董事會及總經理權責劃分辦法之擬定。6.副總經理以上層級人員之聘僱及解任。7.律師及會計師之任用、變更或解任。8.其他依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或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或相關法令或股東會決議賦與之職權。9.提報股東大會議案之擬定。監察人除依法執行職務外,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得委託其他董事出席,但每一董事僅得代理董事一人。十五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代理依公司法 |
第7頁,共34頁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第第 |
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十九條: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二十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薪資報酬委員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水準議定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之。 |
第第 |
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十六條: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十七條: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授權薪資報酬委員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酌同業水準議定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之。 |
|
第 |
第 五 章 經理人廿一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
第 |
第 五 章 經理人十八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
第十八條配合修改條號 |
第第 |
第 六 章 會計廿二條:本公司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當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請監察人查核,並由監察人出具報告書,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一 、營業報告書。二 、財務報表。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廿三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 |
第第 |
第 六 章 會計十九條:本公司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當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請監察人查核,並由監察人出具報告書,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一 、營業報告書。二 、財務報表。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 |
第十九條至第廿一條配合修改條號第二十條:配合107年8月1日公司法第167條之1修正,修定說明如下: |
第8頁,共34頁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第 |
勞,由薪資酬勞委員會提出建議後送董事會決議,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以本公司及其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其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薪資酬勞委員會提出建議後送董事會決議,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提撥不高於1%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惟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廿四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一、 彌補虧損。二、 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以及自民國100年起至137年止,公司為單一營運據點之年度須提撥20%特別盈餘公積作為擴點基金,並應就每年所提撥資金設立擴點基金帳 |
第 |
勞,由薪資酬勞委員會提出建議後送董事會決議,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薪資酬勞委員會提出建議後送董事會決議,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提撥不高於1%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惟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廿一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順序分派之:一、 彌補虧損。二、 提撥10%法定盈餘公積以及自民國100年起至137年止,公司為單一營運據點之年度須提撥20%特別盈餘公積作為擴點基金,並應就每年所提撥資金設立擴點基金帳 |
企業基於經營管理之需,大型集團企業對集團內各該公司員工所採取之內部規範與獎勵,多一視同仁,因此,為利企業留才,賦予企業運用員工獎酬制度之彈性,故參酌外國實務作法,讓公司得於章程訂明員工庫藏股之實施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公司或從屬公司員工,以保障流通性及符合實務需要。 |
第9頁,共34頁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戶。三、 依其他法令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四、 前項分派後之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暨本期未分配盈餘調整數後,由董事會依股利政策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所提撥之20%特別盈餘公積:1. 其擴點基金帳戶之資金為專款專用,限於使用在擴增新營運據點之建館、營運設備、營運週轉金或銀行擔保等相關作業;2. 其擴點基金帳戶之投資標的主要以穩定孳息獲利為主,以投資於定期存款、政府債券、債券型基金、ETF基金及組合型基金等標的為限。3. 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停止提撥:(1) 取得新的營運據點之投資總金額合計須5億元以上,且新營運據點連續兩年度投資獲利之情形。(2) 該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兩倍。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將掌握內外在環境變化,以求永續經營發展,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時,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以現金方式分配股東股息或紅利之金額,分配現金 |
戶。三、 依其他法令規定提撥特別盈餘公積。四、 前項分派後之餘額加計期初未分配盈餘暨本期未分配盈餘調整數後,由董事會依股利政策擬具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規定所提撥之20%特別盈餘公積:1. 其擴點基金帳戶之資金為專款專用,限於使用在擴增新營運據點之建館、營運設備、營運週轉金或銀行擔保等相關作業;2. 其擴點基金帳戶之投資標的主要以穩定孳息獲利為主,以投資於定期存款、政府債券、債券型基金、ETF基金及組合型基金等標的為限。3. 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方可停止提撥:(1) 取得新的營運據點之投資總金額合計須5億元以上,且新營運據點連續兩年度投資獲利之情形。(2) 該特別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兩倍。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將掌握內外在環境變化,以求永續經營發展,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時,應考慮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並衡量以盈餘支應資金之必要性,以決定盈餘保留或分配之數額以現金方式分配股東股息或紅利之金額,分配現金 |
第10頁,共34頁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不低於30%,分配股票不高於70%。第廿四條之一: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紅利、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提股東會報告。 |
不低於30%,分配股票不高於70%。第廿一條之一:無。 |
第二十條之一:參考公司法第240條及240條之1規定:公司如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或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發放採以現金方式分派股息及紅利,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並報告股東會。為了方便日後公司配發資本公積及法定盈餘公積(以現金發放者),授權董事會討論之。 |
|||
第 七 章 附則第廿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廿六條: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且於興櫃期間及上市櫃期間均不變動此條文。第廿七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八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五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四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 |
第 七 章 附則第廿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廿三條: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且於興櫃期間及上市櫃期間均不變動此條文。第廿四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八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五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四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三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 |
第廿二條至第廿四條配合修改條號,並於第廿四條增加本次預計通過修正之日期。 |
第11頁,共34頁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說明 |
|
|---|---|---|---|
二月六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 |
二月六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九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
第12頁,共34頁
第13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 買賣國內公債。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證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4.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5.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6.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 買賣公債。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及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5.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6.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本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1. 每筆交易金額。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 |
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本文及第二項第三款,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條規範。三、鑑於營建業者銷售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屬公司進行日常業務銷售所必須之行為,規模較大之營建業者興建之建案因金額較高而有容易達到公告申報標準,易導致頻繁公告之情形,基於資訊揭露之重大性考量,爰參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規範,於第一項第五款新增後段,放寬其進行前開處分交易,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之公告申報標準。四、考量第一項第一款已明定關係人交易之公告規範,同項第六款係規範非關係人交易之情形,為利公司遵循,爰修正第一項第六款,以為明確。五、修正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一) 考量以投資 |
第14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1.每筆交易金額。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該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標的交易之金額。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該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屬經常營業行為,易導致頻繁公告之情形,基於資訊揭露之重大性考量,爰豁免其公告,且為統一本準則規範用語,將本準則所稱之標的或機構等原則一致包含海內外,爰刪除海內外之用語。(二)考量以投資為專業者於國外初級市場認購普通公司債之行為,屬經常性行為,且其商品性質單純;另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受金管會監管,且申購或買回其募集之基金(不含境外基金)亦 |
第15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屬以投資為專業者之經常性行為,爰修正放寬以投資為專業者買賣前開有價證券得豁免公告,並考量次順位債券風險較高,亦明定所指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包含次順位債券。 |
||
十、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 |
十、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 |
一、第一項所定政府機關,係指我國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主係考量與我國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交易,需依相關規定辦理標售或競價等,價格遭操縱之可能性較低,爰得免除專家意見之取得,至與外國政府機關交易,因其相關規定及議價機制較不明確,尚不在本條豁免範圍,爰修正第一項明定僅限國內政府機關。二、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 |
第16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六號租賃公報規定,爰修正第一項,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三、第一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作業。 |
十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十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修正理由同第十條說明一、二,並酌作文字修正。 |
十三、依十、十一、十二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
十二之一、依十、十一、十二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 |
條次變更。 |
第17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見部分免再計入。 |
||
十四、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十三、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條次變更。 |
十五、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十四、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條次變更。 |
十六、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該主管機關備查。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十五、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二之一規定辦理。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該主管機關備查。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條次變更,並調整第二項援引條次。 |
十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 |
十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
一、 條次變更,並調整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援引條次。二、 第一項所定公 |
第18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八及十九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第十六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七及十八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本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第十五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八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
債,係指國內之公債,主係考量我國中央及地方政府債信明確且容易查詢,爰得免除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程序,至外國政府債信不一,尚不在本條豁免範圍,明定僅限國內公債;另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將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爰修正第一項,以為明確。三、 考量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彼此間,因業務上之整體規劃,有統籌集體採買或租賃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再有移轉(含買賣或轉租)之必要及需求,或租賃不動產,再分租之可能,且該等交易風險較低,爰修正第三項,放寬該等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其使用權資產或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 |
第19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理程序」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產,得授權董事長先行辦理,並酌作文字修正。 |
||
十八、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依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除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或係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或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等以上之情形外,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 |
十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依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除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或係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等三種情形外,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 |
一、條次變更。二、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爰修正第一項至第四項,將向關係人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納入本條規範。三、考量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彼此間,因業務上之整體規劃,有統籌集體租賃不動產,再分租之可能,且前揭交易涉非常規交易之風險較低,爰新增第四項第四款,排除該等交易應依本條評估交易成本(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交易價格或租賃不動產支付之價格)合理性之規定, |
第20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三)、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一)、(二)款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三)、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一)、(二)款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另因該等交易已排除本條之適用,爰亦無須依第十七條有關舉證交易價格合理性及第十八條有關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等規定辦理。四、第三項及第四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
||||
十九、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一、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 |
新増、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 |
一、條次變更,並調整第一項序文援引條次。二、配合廠房等不動產租賃之實務運作,放寬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得以鄰近地區一年內非關係人租賃交易作為設算及推估交易價格合理性之參考案例,並將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整併至第二目,及增訂租賃案例亦為交易案例,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及第二項 |
||||
一 |
||||||
第21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二、公開發行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二)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三)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二、公開發行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
二十、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除法令另有其他規定外,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 |
十八、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除法令另有其他規定外,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 |
一、條次變更。二、配合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租賃公報規定,爰修正第一項序文、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三項,將向關係人租賃取得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納入評 |
第22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該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增資配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該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估成本較交易價格低時之應辦事項規範。三、新增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明定已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該款前段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四、第一項序文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作業。 |
|
二十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依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並應注意風險管理及稽核之事項,以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
十九、本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應依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並應注意風險管理及稽核之事項,以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
條次變更。 |
|
二十二、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 |
二十、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
條次變更。 |
第23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
二十三、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該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該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
二十一、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該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該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 |
一、條次變更。二、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以符法制作業。 |
第24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之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供查核。(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三、四項規定辦理。 |
||
二十四、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其相關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違約之處理。(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
二十二之一、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其相關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違約之處理。(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 |
條次變更。 |
第25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
二十五、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 |
二十二、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 |
條次變更。 |
第26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以維護參與公司之權益。 |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以維護參與公司之權益。 |
||
二十六、保密規定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二十三、保密規定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條次變更。 |
|
二十七、其他處理程序( 一)、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 |
二十四、其他處理程序( 一)、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
條次變更。 |
第27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二)、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公開發行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處理程序中二十三、二十六及前項程序辦理。 |
(二)、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公開發行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處理程序中二十一、二十三及前項程序辦理。 |
||
二十八、子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規定( 一)、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子公司個別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依第七條辦理。( 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第八條所訂應公告申報標準者,由母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係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
二十五、子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規定( 一)、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子公司個別得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得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依第七條辦理。( 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第八條所訂應公告申報標準者,由母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係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
條次變更。 |
|
二十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處理程序第八條所定應公告 |
二十六、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處理程序第八條所定應公告申 |
條次變更。 |
第28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申報標準,且其交易對象為實質關係人者,應將公告之內容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並提股東會報告。 |
報標準,且其交易對象為實質關係人者,應將公告之內容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並提股東會報告。 |
||
三十、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上述相關交易事項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二十七、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上述相關交易事項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
條次變更。 |
第29頁,共34頁
第30頁,共34頁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四、為明確定義國內外證券為明確定義國內外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商營業處所,以利公司遵循,參酌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新增第八款及第九款,明定海內外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商營業處所之範圍。 |
第31頁,共34頁
第32頁,共34頁
被提名人類別 |
被提名人姓名 |
戶號/統一證號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
董事 |
蔡德祥 |
265 |
政治大學經濟系 |
日陞證券(股)公司總經理 |
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總經理 |
獨立董事 |
陳隆峯 |
P1**254*** |
輔仁大學數學系 |
漳浦閩榮水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株洲旗濱集團(股)公司獨立董事 |
漳浦閩榮水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獨立董事 |
獨立董事 |
王泓權 |
D1**247*** |
國立成功大學測量系國立成功大學EMBA |
府騰建設(股)公司董事長利崧營造有限公司董事長飛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董事長 |
府騰建設(股)公司董事長利崧營造有限公司董事長飛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董事長 |
監察人 |
杜秋萍 |
327 |
淡江大學歷史學系 |
FURNITURE MALL 經理亞特蘭大台灣商會秘書 |
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監察人 |
監察人 |
新市紡織(股)公司代表人:陳宓娟 |
8890 |
美國南加州大學國際關係系 |
美國華盛頓互惠銀行房貸部專員 |
保利都投資(股)公司董事長輪創國際(股)公司董事長美優實業(股)公司副董事長嘉園投資開發(股)公司監察人致和證券(股)公司副董事長夏都國際開發(股)公司監察人 |
監察人 |
陳瑞森 |
R1**394*** |
國立中正大學數學系 |
培原科技有限公司專案管理師 |
培原科技有限公司專案管理師 |
第33頁,共34頁
第34頁,共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