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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eau — AGM Information 2016
Jun 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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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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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一百零五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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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廿三日(星期一)上午10 時00 分 -
地 點: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451 號 -
(墾丁夏都沙灘酒店米開朗基羅會議室)
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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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敬請 公決。 -
說 明: -
一、 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104 年10 月23 日臺證上 一字第1040021723 號函公司法增訂第235 條之1 並修正 第235 條及第240 條辦理公司章程之修訂。 -
二、 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第13~19 頁。 -
三、 敬請 公決。
決 議:
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 由:一O 四年度營業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7 頁)
第二案
案 由:監察人審查一O 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請參閱議事手冊第8 頁)
第三案
案 由:一O 四年度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情形報告。 (請參閱議事手冊第9 頁)
第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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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O 四年度員工酬勞分派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第9 頁) 第五案 -
案 由:一O 四年度董監酬勞分派報告。(請參閱議事手冊第9 頁)
承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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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一O 四年度營業報告書暨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說 明: -
一、 本公司一O 四年度財務報表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王燕景會計師及廖鴻儒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 -
二、 上述財務報表併同營業報告書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 經由監察人查核完成,認為尚無不符並提出審查報告在 案。(請參閱議事手冊第4~7 及20~26 頁) -
三、 敬請 承認。 -
決 議: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一O 四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 -
一、 本公司一O 四年度稅後利益新台幣162,566,398 元,於 提列法定公積新台幣16,256,640 元;自行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新台幣32,513,280 元及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有 價票券彌補虧損新台幣5,041,551 元,本期可供分配盈 餘新台幣201,273,609 元。 -
二、 擬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114,535,237 元(每股配發,股票 股利0.7 元,現金股利0.5 元);俟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 授權董事會訂定除權除息基準日、股利發放日暨其他相 關事宜。 -
三、 盈餘分配表請參閱議事手冊第27 頁。 -
四、 敬請 承認。 -
決 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 由:討論本公司一O 四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敬請 公決。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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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考量未來業務發展需要,擬自民國一O 三年度可 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紅利新台幣66,812,220 元轉增 資,發行新股普通股6,681,222 股,每股面額10 元。 -
二、 本次增資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例, 每仟股無償配發70 股,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由股東 自行在配股除權基準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辦理拼湊整股,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 240 條規定改以現金分派之(至元為止),若有剩餘之股 份,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
三、 本次發行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
四、 本案俟股東常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 另訂除權暨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基準日。 -
五、 以上發行新股相關事宜,如因事實需要或經主管機關審 核致必須變更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
六、 敬請 公決。 -
決 議: -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敬請 公決。 -
說 明: -
一、 為加強本公司背書保證之管理並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 105 年2 月3 日臺證上一字第1051800544 號函辦理。 -
二、 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後對照表,請參閱 議事手冊第28~35 頁。 -
三、 敬請 公決。 -
決 議:
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案由:董事及監察人全面改選案,提請 改選。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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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105 年5 月22 日即將屆滿,將 於本年度股東常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擬依本公司章程第 十三條規定「本公司設董事九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 年,..(略)」及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辦理 改選。 -
二、 本次應選董事九人(含獨立董事三人)、監察人三人,任期 三年,自105 年5 月23 日至108 年5 月22 日止,新任董 事、監察人於選任後即行就任。 -
三、 本公司第八屆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業經本公司105 年2 月 24 日董事會審核通過,有關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請參 閱議事手冊第36~38 頁。
其他議案
(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敬請 公決。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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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公司法第209 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已或他人為屬於公司 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 並取得其許可」。 -
二、 本公司為開拓市場機會及促進業績成長,若董事有為自已 或他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行為之必要,在無損及本公司利 益前提下,提請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
三、 敬請 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