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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eau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n 11,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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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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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 (星期一)上午10時00分。
- 地點:墾丁夏都沙灘酒店 米開朗基羅會議室(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451號)
- 出席:出席及代理出席股份總數計 61,046,891股,估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80,908,752股 之75.45%。
主席:董事長 陳溪圳

一、宣佈開會:出席股數已逾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主席依法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略。
三、討論事項:
第一案: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 提)
說 明: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對照表如下。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業務如左: | 一、因本公司每年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業務如左: |
|
| 一、E801010 室內裝潢業 | 一、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邀請樂團,故 |
| 二、F101100 花卉批發業 | 二、1102010投資顧問業 | 新增 |
| 三、F107050 肥料批發業 | 三、1103060管理顧問業 | J601010 |
| 四、F107080 環境用藥批發業 | 四、F501060 餐館業 | 藝文服務業 |
| 五、F111090 建材批發業 | 五、J701020 遊樂園業 | J602010 |
| 六、F113010 機械批發業 | 六、J901020一般旅館業 | 演藝活動業 |
| 七、F201070 花卉零售業 | 七、1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 二丶所營業務代碼 |
| 八、F203020 菸酒零售業 | 八、1504010 花藝設計業 | 依英文字母順 |
| 九、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 九、H701070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 | 序,重新排列 |
| 十、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 | 十、J101050 環境檢測服務業 | |
| 傘、服飾品零售業 | 十一、F101100 花卉批發業 | |
| 十一、F207050 肥料零售業 | 十二、F201070 花卉零售業 | |
| 十二、F207080 環境用藥零售業 | 十三、F107080 環境用藥批發業 | |
| 十三、F209060文教、樂器、育樂用 | 十四、F207080 環境用藥零售業 | |
| 品零售業 | 十五、F107050 肥料批發業 | |
| 十四、F211010 建材零售業 | 十六、F207050 肥料零售業 | |
| 十五、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 | 十七、F111090 建材批發業 | |
| 十六、F214020 機車零售業 | 十八、F211010 建材零售業 | |
| 十七、F2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 | 十九、F113010 機械批發業 二十、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 |
|
| 售業 | 二十一、E801010 室內裝潢業 | |
| 十八、F214060 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 | 二十二、J801030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 |
| 十九、F501060 餐館業 二十、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二十三、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 |
| 二十一、H701070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 | 二十四、F203020 菸酒零售業 | |
| 劃代辦業 | 二十五、F204110布疋、衣著、鞋、 | |
| 二十二、1102010投資顧問業 | 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 |
| 二十三、1103060管理顧問業 | 二十六、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 | |
| 二十四、1503010 景觀、室內設計業 | 用品零售業 | |
| 二十五、1504010 花藝設計業 | 二十七、F214020 機車零售業(限新車) | |
| 二十六、J101050 環境檢測服務業 | 二十八、F2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ニ十七、1601010藝文服務業 | 零售業 | |
| 二十八、J602010 演藝活動業 | 二十九、F214060 船舶及其零件零售業 | |
| 二十九、1701020 遊樂園業 | 三十、JE01010 租賃業 | |
| 三十、J701080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 | 三十一、J701080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 | |
| 三十一、J801030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 三十二、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 | |
| 三十二、1901020 一般旅館業 | 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 | |
| 三十三、JE01010 租賃業 | 務。 | |
| 三十四、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 | ||
| 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
| 第四條:刪除。 | 第四條:本公司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 | 本公司公告皆依 |
| 條規定辦理。 | 主管機關法令公 告,無需另於公司 |
|
| 章程載明。 | ||
|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 | 一丶新增本公司 | |
|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九人、監察人三人, | 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 | 董事人數 |
| 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 | 二、修改本公司 | |
| 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 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 董事、監察 |
| 上述名額中得設置獨立董事,獨立 | 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採 | 人選任方 |
| 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 | 候選人提名制度。 | 式,由候選 |
| 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方式 | 上述名額中得設置獨立董事,獨立 | 人提名制改 |
|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 | 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 | 為記名式累 |
| 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方式 | 積投票法, |
|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 |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 | 故將「本公 |
| 兼職限制、提名及其他應遵循事 | 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司全體董事 及監察人選 |
| 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 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 | 舉採候選人 |
| 辦理。 | 兼職限制、提名及其他應遵循事 | 提名制 |
| 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 | 度。1,刪 | |
| 辨理。 | 除。 | |
| 三、將本公司獨 | ||
| 立董事選舉 | ||
| 方式與董 | ||
| 事、監察人 | ||
| 選舉方式區 | ||
| 分出來。 | ||
| 第廿一條: | 第廿一條: | 增訂修章日期 |
|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八日。 |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八日。 | |
| (略) | (略) | |
|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 |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 | |
| 第二十二次條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 | 第二十二次條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 | |
| 第二十三次條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 |
議事過程:
股東戶號9122發言摘要,本公司所營業務增加,董事人數增加,請求說明。
答覆:主席..營業項目因增加是因為邀請樂團,故增加藝文活動業,董監名額增加,為 充實公司治理之目的故增加董事名額。
股東戶號9122發言摘要,十二位董事及監察人之酬勞,目前從業人員配置情形,請求 說明。
答覆:主席..董監酬勞參考同業水準。
股東戶號9125發言摘要,公司所營業務修改,董事及監察人人數增加之酬勞,中鋼為 何投資本公司,請求說明。
答覆:主席..因應公司經營之需要。
股東戶號9125發言摘要,董事及監察人之酬勞給付依據標準,私募計劃擬訂,請求說 明。
答覆:主席..目前無私募計劃。
股東戶號 8948 發言摘要,掛牌前現金增資原因。
答覆:主席..因公司上市股權分散。
股東戶號4879發言摘要,董事及監察人之酬勞給付依據,邀請樂團相關費用,公司未 來營運規劃,請求說明。
答覆:主席..目前邀請樂團費用經過成本考量,佔本公司營運成本有限。
議:本案經出席股東討論後投票表決,出席股數為 61,046,891股,贊成原議案為 60,117,589 決 權,反對原議案為0權,本案照原議案通過。
股東 9125 表示異議, 9122 附議
第二案:修訂本公司「董事、監察人選任程序」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 提)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六條: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 | 第六條: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均應依照 | 刪除,董事、監 |
| 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一 | 察人之選舉由 |
|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 | 十六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 | 候選人提名制 |
| 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 序為之。 | 度程序為之。 |
|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 | |
|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 | 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 |
| 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 |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 | |
| 易所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或中華 | 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 |
|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 |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
| 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10 |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 | |
| 條第 1 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 | 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臺灣證券交 | |
| 體認定標準」第 8 款規定者,應於 | 易所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或中華 | |
| 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 |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 | |
| 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 | 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10 | |
| 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條第 1 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 | |
|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 | 體認定標準 第 8 款規定者,應於 | |
| 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 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 | |
| 之。但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 | 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 | |
| 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 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
| 時會補選之。 |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 | |
| 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 ||
| 之。但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 | ||
| 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 ||
| 時會補選之。 | ||
| 第七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單記 | 第七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單記 | 新增獨立董事 |
| 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 | 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 | 之選舉採候選 |
| 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 | 董事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 | 人提名制。 |
| 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 | |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 | ||
| 制,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 | ||
| 任之。 |
說 明:本次議事規則修改對照表如下。
|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依本公司章 | ||
|---|---|---|
| 程及本辦法相關規定,一併進行選舉, | ||
| 並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
| 第十五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股東 | 第十五條: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股東常 增訂修訂日期 | |
| 常會訂定。 | 會訂定。 | |
|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 |
議事過程:股東戶號8948發言摘要,第六條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 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此前後二段互為衝突,是否做文字修正。 股東戶號 9125 附議。
- 答覆:主席..上述第六條有重覆之嫌,依該股東建議依公司法規定董事因故解任, 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 召開股東會補選之,做修正。
- 第六條修正後條文:董事因故解任,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第 1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第8款規定者,應於 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監察人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者,宜於最近一 次股東會補選之。但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
- 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照修正案通過。 決
- 第三案: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 提)
說 明:本次議事規則修改對照表如下。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七條:(股東會出席股數之計算及開會) | 第七條:(股東會出席股數之計算及開會) | 刪除,書面或電 |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 | 子方式行使表決 |
| 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 | 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 | 權。 |
| 到卡,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 |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 | 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
| 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 | |
| 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 |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 |
| 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 | 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 | |
| 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 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 | |
| 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 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 |
|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 | 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 |
| 主席宣布流會。 |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 | |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 | 主席宣布流會。 | |
| 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 | |
| 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 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 | |
| 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 |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 | |
| 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 | 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 | |
| 東會。 | 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 |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 |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 | |
| 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 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 | 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 | |
|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 | 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
| 請股東會表決。 | ||
| 第十一條:(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 | 第十一條:(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 | 一、刪除, |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 |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 | 以書面或 |
| 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 | 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 | 電子方式 |
| 權者,不在此限。 | 者,不在此限。 | |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 |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 | 行使表決 |
| 程另有規定之特別決議,應從其規 |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 | 權。 |
| 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 |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 | 二、删除, |
| 同意通過之,表決前如採非票決方 | 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 | 由股東逐 |
| 式且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 | 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案進行投 |
| 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 | 票表決。 |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 | 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 | |
| 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 | 之修正,視為棄權。 | |
| 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 |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
| 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五 | |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 | 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 | |
| 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 | 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 | |
| 身分。 | 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 |
|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 |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 |
| 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 | 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 | |
| 錄。 | 應於股東會開會前一日以與行使表 | |
| 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 | ||
| 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 | ||
| 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
| 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 | ||
| 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
| 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 | ||
| 權為準。 | ||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 | ||
| 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 | ||
| 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 | ||
| 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 | ||
| 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 | ||
| 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 | ||
| 日,將股東同意、反對或棄權之結 | ||
| 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 | ||
| 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 | ||
| 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 | ||
| 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 | ||
| 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 | ||
| 分。 | ||
| 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表決 | ||
| 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 ||
| 第十九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五 月 五 日股 第十九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五 月 五 日股 | 增加修訂日期。 | |
| 東常會訂定。 | 東常會訂定。 | |
| 第一次修正於一百年五月十三日。 | 第一次修正於一百年五月十三日。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二次修正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 | 第二次修正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 | |
| 请三次修正於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 |
議事過程:股東戶號4879發言摘要,修正此議事規則之目的,請求說明。 股東戶號 9125 發言摘要,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改,請求說明。 答覆:主席..本公司考量未達主管機關電子表決之門檻。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照案通過。
第四案: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 提)
說 明:一、依據101年7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4號令修正「公司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修訂本公司之「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二、本次作業程序修改對照表如下。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改說明 |
|---|---|---|
| 第四條: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 | 第四條: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 | 按我國公開發行公司適 |
| 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 | 公司係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係 |
| 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 |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 | 以分階段方式逐步導 |
| 之。 |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 | 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
| 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 | 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 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 |
| 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準則 | 製者,母公司及子公司之 | |
| 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 | 認定,應依國際財務報導 | |
|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 | 準則第二十七號及第二 | |
| 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 | 十八號認定之;而財務報 | |
| 主之權益。 | 告未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 |
| 則編製者,有關母公司及 | ||
| 子公司之認定,仍應依財 | ||
|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 | ||
| 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 | ||
|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 | ||
| 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 ||
| 二、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與 | ||
| 現行國內財務會計準則 | ||
| 公報同時併用之過渡期 | ||
| 間,於第一項規範公開發 | ||
| 行公司應就所施行適用 | ||
| 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 ||
| 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子 公司及母公司。 |
||
| 三、由於未來公開發行公司 | ||
|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
| 編製財務報告係以合併 | ||
| 財務報表為公告申報主 | ||
| 體報表,考量資金貸與及 | ||
| 背書保證風險主係由母 | ||
| 公司承擔, 爰增訂第二項 | ||
| 規定,明定本準則所稱之 | ||
| 淨值,財務報告以國際財 | ||
| 務報導準則編製者,係指 | ||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 ||
| 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 | ||
| 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改說明 |
|---|---|---|
| 益項目,以資明確。 | ||
| 第九條:內部控制 | 第九條:內部控制 | |
|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 |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 | |
| 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 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 | |
|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 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
|
|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 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
| 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二)本公司從事背書保證時應依 |
(二)本公司從事背書保證時應依 | |
| 規定程序辦理,如發現重大 | 規定程序辦理,如發現重大 | |
| 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 | 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 | |
| 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 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 新增 |
| (三)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 | (三)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 | 考量子公司股票如為無面額 |
| 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 | 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 | 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 爰 增訂第二項規定,其實收資本 |
| 司,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 | 司,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 | 額之計算,應以股本加計資本 |
| 關改善計畫,呈董事會報告 | 關改善計畫,呈董事會報告 | 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 |
| 後,轉送本公司監察人,並 | 後,轉送本公司監察人,並 | 之,以茲明確。 |
| 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
|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 | ||
| 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 (三)規 | ||
| 定計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 | ||
| 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 數為之。 |
||
| 第十一條:公告申報程序 | 第十一條:公告申報程序 | 一、為使相關行為義務計算之 |
| 本公司除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 | 本公司除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 | 起算日更加明確,參考公 |
| 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 | 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 | 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
| 書保證餘額。背書保證餘額達下 | 書保證餘額。背書保證餘額達下 | 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規 |
| 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 | 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 | 定, 爰修正第一項序文。 |
| 之即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 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 二、因應未來公開發行公司採 |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 |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 |
| 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 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 財務報告尚無長期投資項 |
| 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 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 目,並考量本條第一項第 |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 | 三款規範之意旨係揭露公 |
| 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 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 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長期性資金支援風險之揭 |
|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露, 爰第一項第三款酌作 |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 文字修正。 |
| 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 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 |
三、為落實資訊及時公開,並 |
| 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 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 |
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 | 利公開發行公司遵循,參 |
| 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 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 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
| 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 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 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四條第 |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背書保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背書保 | 六款對於事實發生日之定 |
| 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 | 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 義, 爰增訂事實發生日之 |
| 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 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 定義,為足資確定交易對 |
| 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象及交易金額之日期孰前 |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 | 者。 |
| 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 | 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 | |
| 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 | 四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 |
$\frac{1}{\sqrt{2}}$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改說明 |
|---|---|---|
| 公司為之。 | 公司為之。 | |
|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 | ||
| 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 | ||
| 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 | ||
| 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
| 議事過程:股東戶號 4879發言摘要 | 請說明目前子公司背書保證之情形,請求說明。 |
答覆:主席..本公司目前無背書保證。
股東戶號 8948 發言摘要,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請求説明。
答覆:針對上述發言充份說明。
- 股東戶號 9125 發言摘要,背書保證母公司作業程度,請求說明。
- 答覆:主席..本公司目前無背書保證。
-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照案通過。 決
第五案: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 提)
說 明:一、依據101年7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10029874號令修正「公司 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修訂本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改說明 |
|---|---|---|
| 第三條:子公司定義 | 第三條:子公司定義 | 一、按我國公開發行公司適 |
| 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 | 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依財務 |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係 |
| 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 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 | 以分階段方式逐步導 |
| 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 規定認定之。 | 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
| 本公司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 | 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 | |
| 報導準則編製者,本準則所稱之 | 製者,母公司及子公司之 | |
| 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 認定,應依國際財務報導 | |
| 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 | 準則第二十七號及第二 | |
| 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十八號認定之;而財務報 | |
| 告未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 ||
| 則編製者,有關母公司及 | ||
| 子公司之認定,仍應依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 |
||
| 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 | ||
| 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 | ||
| 及第七號之規定認定之。 | ||
| 二、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與 | ||
| 現行國內財務會計準則 | ||
| 公報同時併用之過渡期 | ||
| 間,於第一項規範公開發 | ||
| 行公司應就所施行適用 | ||
| 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 ||
| 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子 | ||
| 公司及母公司。 | ||
| 三、由於未來公開發行公司 | ||
| 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 ||
| 編製財務報告係以合併 | ||
| 財務報表為公告申報主 | ||
| 體報表,考量資金貸與及 | ||
| 背書保證風險主係由母 | ||
| 公司承擔, 爰增訂第二項 規定,明定本準則所稱之 |
||
二、本次作業程序修改對照表如下。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改說明 |
|---|---|---|
| 淨值,財務報告以國際財 | ||
| 務報導準則編製者,係指 | ||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 ||
| 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 | ||
| 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 | ||
| 益項目,以資明確。 | ||
| 第十條:公告申報: | 第十條:公告申報: | 一、為使相關行為義務計算之 |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 | 起算日更加明確, 參考公 |
| 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 | 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 | 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
| 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 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 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條 |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 | 二、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 | 規定,爰修正第二項序 |
| 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 | 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 | 文。 |
| 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 | 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 二、為落實資訊及時公開,並 |
| 告申報: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 | 利公開發行公司遵循, 參 |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 | 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
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四 |
| 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
净值百分之二十以 | 條第六款對於事實發生 |
|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 | 上。 | 日之定義, 爰增訂事實發 |
| 上。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 | 生日之定義,為足資確定 |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 | 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 | 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
| 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 |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 日期孰前者。 |
|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 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 | |
| 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 | 上。 | |
| 上。 |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 | |
|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 | 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 | |
| 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 | 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 | |
| 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 |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 |
|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 表淨值百分之二以 | |
| 表淨值百分之二以 | 上。 | |
| 上。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 | |
|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 | 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 | |
| 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 | 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 | |
| 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之事 | 由本公司為之。 | |
| 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 |
||
| 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 | ||
| 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 | ||
| 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 | ||
| 孰前者。 | ||
股東戶號9125發言摘要,議事手冊未附完整之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完整之條例, 事實發生日之字義解釋,請求說明。
答覆:主席..謝謝指教,公司會考量做改進。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照案通過。
六、臨時動議:
股東戶號 8948 發言摘要,公司未來營運規劃,近期購入土地營運規劃,投資官田鋼股票分析, 請求說明。
答覆:主席..近期購入土地純投資,投資官田鋼股票以具投資價值以閒置資金純投資。 股東戶號9122發言摘要,公司恆春鎮大樹段的未來規劃方向,請求說明。
答覆:主席..目前尚在規劃中。
股東戶號9122發言摘要,官田鋼未來如有私募計劃公司是否會參與,請求說明。
答覆:主席..此案需經董事會決議。
股東戶號 8948 發言摘要 , 公司土地恆春鎮大樹段未來的規劃方向, 政府規劃墾丁地區五個景點 要酌收費用,公司是否有規劃因應計畫,請求說明。
答覆:主席..因地坪太小,目前無規劃,政府未來如要執行景點收取費用一定會跟業者溝通,我 們一定跟政府建言。
股東戶號4879發言摘要,林務局權利金計算方式繳交時間,受限制資產及固定資產、擴點基金 內容,請求說明。
答覆:財務管理部協理..目前可參考我們公告公開資訊觀測站第三季財報內容,受限制資產為發 行住宿券要提交銀行保證金。
主席..擴點基為向交易所承諾,本公司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詳細公告。
股東戶號9122發言摘要,有關媒體報導沙灘問題,請求說明。
答覆:主席..已向墾管處完成報備,沒有所謂盜沙問題。
七、散會:十二點四十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