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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se Science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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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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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文件,以及《福建创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创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报送。

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实施人,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 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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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 应做好内幕信息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严守保密义务,并应 严格遵循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均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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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 时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 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备案表》,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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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 十股以上;在筹划或者讨论上述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公 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 露。

  •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了交易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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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该按照本制度第十条 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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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 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 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 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 书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 少十年以上。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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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 息进行核实。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 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 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以下简称“福建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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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福建监管局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福建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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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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