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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se Science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Feb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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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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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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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福建创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 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 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发表独立意见;

(七)签订书面协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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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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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 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 司除外);

  •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 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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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属于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策权限之外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批准。 (四)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董事会也可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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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十条相关标准的,适用 相关的规定。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至第(十五)项所列 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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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条第(二)项 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者补 偿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一)高溢价购买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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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 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 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 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 序。

第四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代表的表决票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董事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 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公司应 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关联董事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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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 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 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该董事均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该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 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 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该董事视为履行 本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议案的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定价政 策及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无差异,无市场价 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 的标准。

(二)该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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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虽 属于董事长有权决定的范围,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核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 意见。

第二十八条 应予回避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后,就关联交易讨论前表明自 己回避的情形;该董事未主动做出回避说明的,董事会在关联交易审查中判断其 具备回避的情形,应明确告知该董事,并在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该事由, 该董事不得参加关联交易的表决。

第二十九条 出席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及列席的监事会成员,对关联董事的回 避事宜及该项关联交易表决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发表独立、公允意见,认为董事或 董事会有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建议董事会纠正。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 出决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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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 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 回避措施:

(一)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生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 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 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 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有权审批机构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和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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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 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 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 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 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规定的其他内容;

  •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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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 同公司行为,其决策、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 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建创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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