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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ZHOU THREE-CIRCLE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an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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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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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HAOZHOU THREE-CIRCLE (GROUP) CO., LTD.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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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
目 录
| 第一章 | 总 则.......................................................................................................... 1 |
|---|---|
| 第二章 | 股东大会的职权.......................................................................................... 1 |
| 第三章 | 股东大会的权限.......................................................................................... 2 |
| 第四章 | 股东大会的授权.......................................................................................... 5 |
| 第五章 | 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5 |
| 第六章 | 股东大会的召集.......................................................................................... 6 |
| 第七章 |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8 |
| 第八章 | 股东大会的召开.......................................................................................... 9 |
| 第九章 |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2 |
| 第十章 | 会议记录.................................................................................................... 15 |
| 第十一章 | 附 则.....................................................................................................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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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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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股 东大会运作程序,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序、高效地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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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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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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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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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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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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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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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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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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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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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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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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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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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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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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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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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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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和第八条规定 的财务资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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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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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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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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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本议事 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权限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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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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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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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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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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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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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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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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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下列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的,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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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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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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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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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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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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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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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事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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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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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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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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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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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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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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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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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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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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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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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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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可免于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且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 估。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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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议事规则 第七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四条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 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五条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 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 个月 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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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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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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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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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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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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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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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 作为计算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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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在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 ”), 说明原因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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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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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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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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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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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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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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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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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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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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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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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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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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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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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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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 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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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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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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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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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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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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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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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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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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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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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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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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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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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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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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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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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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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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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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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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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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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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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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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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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九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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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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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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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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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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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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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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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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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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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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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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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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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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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 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
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相关安排,但不得对征 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 的合法权益。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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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第五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五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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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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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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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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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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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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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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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五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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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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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的任期 从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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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十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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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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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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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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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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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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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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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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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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