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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ZHOU THREE-CIRCLE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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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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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08 证券简称:三环集团 公告编号:2021-65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同意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3291 号)同意,公司向20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99,591,419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1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3,899,999,968.04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0,188,293.64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879,811,674.4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 年11 月 25 日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2021 年11 月29 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21]第ZC10468 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子公 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存放募集资金,并与上述银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 河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行 账号 截至2021 年12 月
16 日专户余额(元)
南充三环电
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潮州分行
635375138789 3,631,603,741.78
开户人 开户行 账号 截至2021 年12 月
16 日专户余额(元)
南充三环电
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潮州市分行
44050180869900002295 100,000,000.00
深圳三环电
子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
633903430 150,000,000.00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及保荐机构银河证券、中国银行、建设银 行、民生银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在上述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专户,具体用途 如下:

(1)南充三环电子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高容量系列多层片式陶瓷电容器扩产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南充三环电子有限公司已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高容量系列多层片式陶瓷电容器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3)深圳三环电子有限公司已在民生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 仅用于深圳三环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3、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 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腾、黄钦 亮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 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银河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 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专户银行、银河 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 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银河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