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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zhou Galaxy Century Micro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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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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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1-041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
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
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以及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
过人民币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人民币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人
民币500 万元。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
超过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六)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
职资格,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
职资格,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
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
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承诺公开披露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的职责。
……
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
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承诺公开披露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职责。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
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于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于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董事会的审
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公
司在12 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经累计计算金额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
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
项目、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董事
会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作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
低于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但低于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
低于50%;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
过1000 万元,但低于50%,或不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但低于50%,或不超过500 万;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但低于50%,或不超过5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
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的后续程序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需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等法律手续,相关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 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11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