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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zhou Galaxy Century Micro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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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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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1-041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
|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 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 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
|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
|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以及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 过人民币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人民币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人 |
|
|---|---|---|
| 民币500 万元。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 超过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六)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
|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 职资格,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三)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 职资格,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 |
| 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 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承诺公开披露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的职责。 …… |
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 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承诺公开披露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职责。 …… |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
|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 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技术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于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于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
|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董事会的审 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公 司在12 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经累计计算金额达到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 对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
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 项目、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行为,董事 会的审批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作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 低于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但低于50%;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 低于50%;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 过1000 万元,但低于50%,或不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但低于50%,或不超过500 万;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 万元,但低于50%,或不超过5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发生本章程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 |
|
|---|---|---|
|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 金额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 |
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 理的商业逻辑,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 ……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的后续程序
上述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需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
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等法律手续,相关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 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11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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