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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ZHENG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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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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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时的 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 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 的;

(四)违反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 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 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 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 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九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 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 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拟定处理意见和 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做出决议,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 (四)按照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经济处分;

  • (五)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 (一)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 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 (一)发生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后主动纠正并有效阻止不

  • 良后果发生的;

(二)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发生的;

(三)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 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 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 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