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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ZHENG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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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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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达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其他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 务的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 项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 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 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需指定一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为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负责及时、完整地向董事会、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报告知悉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 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 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有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 会日期的通 知)并作出的决议;

  •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 (四)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

  • 限于:

    •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

  • 为;

    • 3、提供财务资助;

    •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包括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8、债权、债务重组;

    •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臵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即时报告:

  • (一)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 (二)重大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三)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产生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 (五)因重大事项进行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 “ ” 公司进行 提供财务资助 、 委托理财 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 “ ” “ ” 行 提供财务资助 、 委托理财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 易类别下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 (五)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 1、本条第(四)项的交易事项;

  • 2、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

  • 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收劳务;委托 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 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 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

  • 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六)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 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 2、遭受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 3、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4、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5、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 处罚;

  •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 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8、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 生重大影响;

    •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1、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 12、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 13、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 14、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15、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 16、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17、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1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19、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20、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 2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22、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2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4、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25、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6、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 27、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后 的当日,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 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 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的事项向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汇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的 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 职务的处分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 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