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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ZHENG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Feb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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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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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98 证券简称:航天工程 公告编号:2015-008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由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采用网下向投 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823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2.5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30,396,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49,220,588.62 元后,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航天工程”或“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81,175,411.38 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1 月 21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15】00003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在北京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 用途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11014724869009 175,180,000.00元 兰州航天煤化工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 110907205210111 815,696,000.00元 航天煤气化装备产业化基地二期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日处理煤量2500 吨级航天粉煤气化炉技术研制项目、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备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账户中的金额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 金专户存款银行应当配合中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投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宇涛、万久清可以随时到募集

资金专户存款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按月(每月五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 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投证券。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投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 未配合中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投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投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款银行、中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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