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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ZHENG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r 2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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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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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号)核准,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工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230万股,并于2015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发行价格 为每股12.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039.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922.0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117.54万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航天工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负责航天工程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2017 年度,中国中投证 券对航天工程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总体工作情况

在 2017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中国中投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一)日常督导

序号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应的工作计划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
制度,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持续督导工作
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有关事项进
行了现场核查,并对其进行了回访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经核查,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
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
背承诺事项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通过回访交流、现场检查履行必要的督导
业务。经核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
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各项
治理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
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规
范运行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该等情况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
行承诺情况,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持续督导
期间未发现公司存在该等情形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
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存在该等情形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工作质量
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
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存在该等情形
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情形
18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承诺事项
公司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
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二)现场检查情况

中国中投证券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至 31 日对航天工程进行了持续督导期间 的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通过查阅公司相关制度、“三会”文件资料及 其他相关文件资料、访谈公司相关人员、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航天工程的公司治 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 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了核查。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中国中投证券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对航天工程 2017 年度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年度报告等公告。本保荐机构主要就如下方面对航天工 程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审查:

  •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 信其符合公司章程;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内容,确信其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 5、审阅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信其不存在虚

  •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通过对航天工程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 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经核查,航天工程2017年度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疆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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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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