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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ZHENG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Mar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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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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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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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一五年三月
1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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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会议议程 ......................................... 3 会议须知 ......................................... 5 会议议案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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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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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 年3月23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23日 14:30
二、现场会议地点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1号-北京锦江富园大酒店一层会 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唐国宏先生
四、会议议程
-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
(二)宣读航天工程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三)推选股东大会监票人和计票人
-
(四)宣读会议议案
-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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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东/股东代表发言、提问
-
(六)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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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票表决
-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统计各项议案的现场表决结果,将现场投票数据上传至上交所信 息网络公司,下载网络投票表决数据,汇总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 (九)宣布议案表决结果
(十)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 (十一)见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十二)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三)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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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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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 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大会设会务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及服务等事宜。
三、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 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四、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 表决权等权利,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应在会议召开 前向公司登记,由公司统一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临时要求发言 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 许可后方可进行。
五、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 要,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不宜超过两次,每次发言的时间不 宜超过五分钟。
六、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七、为保证会场秩序,会议开始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 权益,不得扰乱大会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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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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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各位股东: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工程”或“公 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230 万 股,并于2015 年1 月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结果,公司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 修订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
|---|---|---|
| 1 | 第一条为维护航天长征化学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第一条为维护航天长征化学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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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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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章 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
| 2 |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于【】年【】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15年1月5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230万股,于2015年1月28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
| 3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亿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41230 万元。 |
| 4 | 第十九条为了阅读方便,请 参见下文单独列表 |
第十九条为了阅读方便,请 参见下文单独列表 |
| 5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亿股,公司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1230 万股,公司的股份全部为人 民币普通股。 |
| 6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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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利益。 |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 7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 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 证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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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
| (十一)审议批准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百分之三(包含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一)审议批准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 8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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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
| 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 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
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 9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加新的提案。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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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10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向股东发出 补充通知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 11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临时提案是否具有表决权,如 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 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 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 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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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印章。 | ||
|---|---|---|
| 12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13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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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十六) 项所列事项按照股东提案的具体内 容分别适用前述关于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的规定。 |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十五) 项所列事项按照股东提案的具体内 容分别适用前述关于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的规定。 |
|
|---|---|---|
| 14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15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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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布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
|---|---|---|
| 16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 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17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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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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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聘请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
删除 |
| 19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
| 20 | 第九章 通知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并增加标题 第一节 通知(置 于第一百七十七条之前);第二节 公告(置于第一百八十三条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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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
| 21 | 增加一条,作为 第一百八十四 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法 定信息披露报刊中一份或多份报刊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22 | 新增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 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
|
| 23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在公 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自 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 动失效。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章程自 动废止。 |
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原条款: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 序号 | 发起人 | 出资方式 | 股份数(股) | 股份比例(%) |
|---|---|---|---|---|
| 1 |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 净资产 | 194,117,648 | 58.824 |
| 2 |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净资产 | 64,705,882 | 19.607 |
| 3 | 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 | 净资产 | 32,352,941 | 9.804 |
| 4 | 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 |
净资产 | 32,352,941 | 9.804 |
| 5 | 卢正滔 | 净资产 | 6,470,588 | 1.961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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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 序 号 |
发起人 | 出资方 式 |
出资时间 | 股份数(股) | 股份比例 (%) |
|---|---|---|---|---|---|
| 1 |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 究院 |
净资产 | 2011 年9 月19日 |
194,117,648 | 58.824 |
| 2 |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净资产 | 2011 年9 月19日 |
64,705,882 | 19.607 |
| 3 | 北京航天动力研究所 | 净资产 | 2011 年9 月19日 |
32,352,941 | 9.804 |
| 4 | 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
净资产 | 2011 年9 月19日 |
32,352,941 | 9.804 |
| 5 | 卢正滔 | 净资产 | 2011 年9 月19日 |
6,470,588 | 1.961 |
其他条款除序号进行相应调整外,内容未作变更。
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823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注册资本由33000 万元变更为41230 万元。公司将按照北京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 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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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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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修订)》等相关 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 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全文详见2015 年 3 月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的《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议案,现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审议。
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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