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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Yuan Technology Group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2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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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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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谌光德先生、魏炜先生、肖静女士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 2011 年的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 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出席有关会议情况

1、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姓名 应参加董事会
次数
出席现场次
委托出席
次数
通讯表决
次数
缺席次数 列席股东大
会次数
谌光德 18 6 3 9 0 2
魏 炜 18 6 3 9 0 3
肖 静 18 8 1 9 0 0

2、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各委员会的情况如下:

姓名
谌光德
魏 炜
肖 静
应参加各委员次数 应参加各委员次数 出席现场次数 出席现场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通讯表决次数 通讯表决次数 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审计 薪酬 审计 薪酬 审计 薪酬 审计 薪酬 审计 薪酬
2 2 1 2 0 0 1 0 0 0
2 2 1 2 0 0 1 0 0 0
2 2 1 2 0 0 1 0 0 0

二、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姓名 提出异议的事项 提出异议的具体内容 备注
谌光德 --
魏 炜 --
肖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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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对相关会议及事件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出席相关会议,针对公司发生的股票期权激励、 会计估计变更、关联担保、日常关联交易、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发表了相关的 独立意见:

序号 发表独立意见人员 发表独立意见时间 独立意见事项 意见类型
1 谌光德、魏炜、肖静 2011年3月16日 针对股权激励的独立
意见
同意
2 谌光德、魏炜、肖静 2011年3月22日 针对会计估计变更的
独立意见
同意
3 谌光德、魏炜、肖静 2011年3月22日 针对关联担保的独立
意见
同意
4 谌光德、魏炜、肖静 2011年3月22日 针对日常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同意
5 谌光德、魏炜、肖静 2011年4月18日 针对授予股票期权的
独立意见
同意

1、针对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认为:①未发现长园集团存在《 管理办法》 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长园集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②长园集团本次股票期权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 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③长园集团股票期权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 日期、授权条件、行权日期、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④长园集团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 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⑤长园集团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 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 公司业绩。长园集团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2、针对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公司会计核算的 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是必要的、合理的和稳健的。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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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针对关联担保的事项,认为: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该担保以珠海奈电第一大股东珠海绿水青山投资有限公司以持有的 珠海奈电10%股权提供反担保作为前提,风险可控;没有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 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公司利益。

4、针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认为:①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 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有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机构程序合法有效。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遵循 公平、公允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来确定,上述关联交易合同和协议是建 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的,签订程序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 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合同和协议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5、针对授予股票期权事宜,认为:①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所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②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授权日为 2011年4月18日,该授权日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 有关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权日的 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 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1 年度,独立董事多次到公司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参与部分 控股公司的季度总结会议,并到公司收购的部分下属公司进行了考察;通过电话、 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外部环境 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的 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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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六、日常工作情况

2011 年,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 各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对于公司对外投资决策,事先都对相关资料进行仔细审查 及实地考查;各自从自身专业研究角度对公司的管理、财务及法律规范方面向公 司提出了一些建议;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及内部审计制 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经常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并定期到公司进行检查;在年报 的审计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相关 规定,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对年审会计师提交的审计计划提出了修改 意见,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012 年,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 要求,继续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条件,督促规范履行职责,维护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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