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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Yuan Technology Group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Oct 2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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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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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

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确保公司正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非公开信息知情人包括:

  • 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3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4 、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公司及子公司);

  • 5 、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律师、银

行等;

  • 6 、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非公开信息,是指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非公开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使 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除非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有特殊规定外,不得 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五条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时,应遵循本制度之规定;知情 人对其接受、知悉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非公开信息,应负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知情人披露非公开信息,应基于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或者生效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应经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报法 定代表人审批,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时还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报送董事会决议及接受信息的知情人名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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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制度

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就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 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非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在向知情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 保密协议或确认对方负有保密义务,否则,公司不得提供信息。

第九条 非公开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 知情人在获得非公开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 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等),公司除追究泄 露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 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 OO 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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