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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Yuan Technology Group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Mar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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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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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6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和鹰申请续借款并提供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续借款情况及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和鹰申请借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长 园和鹰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和鹰”)向珠海市诚邦达供应链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邦达”)申请借款,金额1,000 万元,借款年利率为 5.1%, 还款日期为2020 年12 月31 日,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河南和鹰提供评估价值 为 2,333.94 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以上事项经公司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河 南和鹰申请续借款并提供担保的议案》,综合考虑河南和鹰经营情况,河南和鹰 经与诚邦达友好协商,河南和鹰向诚邦达申请将原借款期限延长一年,担保物不 变,基于原《借款合同》设定的《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相应延期一年,担 保期限为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款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时间结算, 借款到期,利息随本支付。其他事项按原合同条款履行。

因公司累计质押/抵押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已达到30% 以上,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借款双方的基本情况

  • (一)珠海市诚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 1、公司名称:珠海市诚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3、注册资本:500 万元

  • 4、法定代表人:候山林

  • 5、成立日期:2016-11-10

  • 6、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22599(集中办公区)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家用 电器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金属基 复合材料和陶瓷基复合材料销售,销售代理,通讯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批发,软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8 、股东情况:

8、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候山林 400 80%
耿明良 100 2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0 年7 月对合同双方的关联关系进 行了详细核查,且诚邦达已出具了《承诺书》。至今诚邦达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 未发生变化。诚邦达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长园和鹰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河南和鹰于2020 年1 月成立,主要业务是智能吊挂机械、数控裁床生产与 销售,注册资本为2,000 万元,以设备出资。于 2020 年5 月正式开始生产运营。 河南和鹰是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 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上海欧泰 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9.60%股权,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 6 家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为出

资方式共同对河南和鹰增资,前述增资的工商备案尚未完成,目前河南和鹰注册 资本为 2,000 万元,长园和鹰设备持有其 100%股权。

三、担保物的基本情况

本次借款抵押物不变,包括螺杆空压机、铝切机、端子机、叉车等157 台设 备。参考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苏华评报字[2020]第020 号资产评估报 告,该批设备评估价值为2,333.94 万元,前述设备已抵押给诚邦达,不存在共 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等情况。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 1 、甲方:珠海市诚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

  • 2 、乙方:长园和鹰科技(河南)有限公司

  • (二)相关协议的主要条款

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000 万元,截止2020 年12 月31 日,乙 方因自身经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向甲方提出续借一年。经甲、乙双方友好协 商达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 1、甲方同意借款期限延长一年。

  • 2、基于原《借款合同》设定的《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相应延期一年,

  • 担保期限为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3、本笔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时间结算,借款到期,利息随本支付;

  • 4、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按原合同条款履行。

  • 5、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部门留存两份,具同等

  • 法律效力。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借款为满足控股子公司河南和鹰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 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借款为满足控股子公司河南和鹰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 公司实际发展需要,本次借款不存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约定的上 述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畴,合法合理。本次续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