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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Yuan Technology Group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ug 2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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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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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 2015069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概述
2015 年 8 月 21 日,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侨 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苑支行以及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分别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三家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分别存放于在上述三家银行设 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证监许可[2015]1626 号文核准,公司向3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股份41,702,866 股,发行价格11.5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79,999,987.66 元,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6,772,0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3,227,987.66。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大华验字[2015]000781 号验资报告确认。
三、 募集资金的存放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长园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 年 8 月 21 日,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侨城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苑支行以及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上述三家银行。
截止公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专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存放金额(元) | |
|---|---|---|---|
| 专户1 | 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华侨城支行 | 41003800040001620 | 150,000,000.00 |
| 专户2 | 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苑支行 | 442015152000052540196 | 150,000,000.00 |
| 专户3 | 中国银行深圳分行 | 76665667725 | 165,499,987.66 |
| 合 计 | 465,499,987.66 |
注:发行有关费用合计为 16,772,000 元,其中已经扣除承销费用 14,500,000 元。 专户 1 及专户 2 仅用于公司对运泰利项目增资使用,专户 3 仅用于公司向苏 州启明创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现金对价 3,440 万元、支付部分 发行费用 227.2 万元和用委托贷款形式补充运泰利营运资金使用。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指“长园集团”、乙方分别指上述三家银行、 丙方指“国泰君安”。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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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忻健伟、孙小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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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5、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联系方 式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 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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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