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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Yuan Technology Group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Jun 1, 2017
56790_rns_2017-06-01_f63e6875-d82b-4b5f-a21b-0592b0a07639.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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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的独立董事,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并发表意 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明科技智能装备科技园)的正常进 行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补充的流动资 金仅在运泰利生产经营中使用,且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过12 个月,有利 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 情形,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事项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其全资子公司珠海达明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于补充运泰利流动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总金额不超过8,000 万元,使用期限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运泰利生产经营使 用。
二、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 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 :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申请银行 贷款提供的担保属于满足该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 策程序合法、合理,并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此页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依明 秦敏聪 贺云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