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ChangYuan Technology Group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pr 20, 2017
56790_rns_2017-04-20_30c32c89-ec7d-4441-9e2c-1a0df8880ec0.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作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 锁事项: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实施考核办法》规 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本次解锁的 127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127 名激励对 象第一个解锁期 237.24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锁。 二、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应收租赁款证券化 事项: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应收租赁款证券化有利 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改善流动性,确保公司长期持续发展。本次公开发行 ABS 中预计 7,500 万元为优先级,票面利率为固定利率,由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和主承销商通过市场询价确定,由公司对优先级部分提供担保。公司严格遵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风险,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并 及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依明 秦敏聪 贺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