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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Yuan Technology Group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1

Mar 1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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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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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编号:2011004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

召开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1 年3 月1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 人, 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许晓文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讨论,全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详见上交所http://www.sse.com.cn);

董事许晓文先生、鲁尔兵先生、陈红女士、倪昭华女士作为该计划的受益人, 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 5 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 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 二、审议通过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 (详见上交所http://www.sse.com.cn);

  • 董事许晓文先生、鲁尔兵先生、陈红女士、倪昭华女士作为该计划的受益人,

  • 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 5 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 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票期权如下事宜:

  • 1 、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 2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办法对股票期权数量 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行权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 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 4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

  • 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 5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 6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

  • 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 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 7 、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锁定事宜;

  • 8 、授权董事会决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

  • 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 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9 、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进行管理;

10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范围内确定每位激励对 象具体获授期权的数量;

11 、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 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董事许晓文先生、鲁尔兵先生、陈红女士、倪昭华女士作为该计划的受益人, 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 5 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1

年4月1日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4月1日(星期五)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1年4月1日9:30-11:30和13:00-15:00。

公司将在2011年3月25日发布《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F栋5楼会议室 3、召集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以下简称“征 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 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 5、投票规则: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 征集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 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1 年3 月25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 1、审议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的议案(各子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2)股票数量、来源和种类;

  • (3)获授条件和获授期权数量;

  • (4)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5)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 (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7)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与行权安排;

  • (8)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9)实施程序、授予及行权程度;

  • (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1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 (12)其他

2、审议《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 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 投票权。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上述所审议事项 的投票权。

会议将听取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的说明。

以上议案均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各议案的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登记方法:

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出席人 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个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还须持有授 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

2011 年3 月29 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3、登记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大道长园新材料港F 栋五楼证券法律部;邮政编码: 518057

4、联系电话:0755-26719476

联系传真:0755-26739900

联系人:刘栋、马艳

5、参加会议的股东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将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 可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投票程序如下:

  •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 年4 月1 日上

  •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投票代码:

沪市挂牌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 表决议案数量 说明
738525 长园投票 14 A 股

3、股票投票的具体程序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以1.00 元代表第

1 个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以2.00 元代表第2 个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以此类

推。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网络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申报价格如下表:

序号 议案内容 对应申
报价
1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1.00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1
股票数量、来源和种类 1.02
获授条件和获授期权数量 1.03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1.04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
售期
1.05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06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行权安排 1.07
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08
本计划实施程序、授予及行权程序 1.09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0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1.11
其他 1.12
2 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
2.00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3.00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表决意见种类 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 1 股
反对 2 股
弃权 3 股

(4)投票注意事项:

A、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 报,表决申报不得撤单;

B、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C、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 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

  • O 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日期: 委托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 1、《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1.0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同意□ 反对□ 弃权□) 1.02 股票数量、来源和种类 (同意□ 反对□ 弃权□) 1.03 获授条件和获授期权数量 (同意□ 反对□ 弃权□) 1.04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1.05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同意□ 反对□ 弃权□) 1.06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同意□反对□弃权□) 1.07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行权安排 (同意□ 反对□ 弃权□) 1.08 股票期权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1.09 本计划实施程序、授予及行权程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1.10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同意□ 反对□ 弃权□) 1.1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 (同意□ 反对□ 弃权□) 1.12 其他 (同意□ 反对□ 弃权□)

  • 2、《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 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附件二: 回 执

截止2011 年3 月25 日,我单位(个人)持有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帐户: 股东姓名(盖章):

出席人姓名:

日期:2011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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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以上三个备忘录以下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 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园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 他文件材料一同提交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

1

法律意见书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市人民政府2000 年5 月 17 日深府办[2000]45 号文批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 年6 月16 日在深 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2002 年10 月22 日证监发行字[2002]119 号文核准,公司 于2002 年11 月18 日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向社会发行 2,500 万股A 股。2002 年12 月2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2〕188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发行的2,500 万股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 称为“长园新材”,股票代码为600525。

2、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440301102905102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175.5056 万元,注册地址为深圳 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1 号高科技厂房。公司的股本总额为 43,175.505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公司已通过2009 年度工商年检。

经核查,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存续,没有出现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公司终止的情形。

3、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2010)京会兴审字第3-5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 《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0 年12 月10 日审议通过的《长 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为:

公司以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为 激励对象,授予2,298 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 行权日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 股公司普通股股票的权利,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资金全部以 自筹方式解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 2,29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3,175.5056 万股的5.3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行 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 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所律师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逐 项核查:

1、经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范围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含监事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以及《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激励对象范围的规 定。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第二款规定的以下情形:

3

法律意见书

  •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出具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该名单所列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激励 对象任职资格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 办法》第八条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规定,相关人员作为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经核查,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建立了配套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 核办法,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激励计划期限内,若未达到 当期业绩指标条件,则激励对象当期不得行使权利。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建立了配套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对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 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规定。

3、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资金全部以自 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条的规定。

4、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作 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是通过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获得,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符合《管理办法》

4

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的规定。

5、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为2,298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5.32%,不超过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公司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及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总数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经核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 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可获授 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股权激励计划的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与行权 安排,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 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程序、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公司与激 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重要事 项的规定和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或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8、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 权授权日起四年,获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与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为1年,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9、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可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

5

法律意见书

权日按获得的股票期权总量40%:30%:30%分三期行权;股票期权有效期过期后, 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0、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为23.49元,该行权价格系依据下述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确定: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平均 收盘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

11、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规定。

12、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可行权 日为等待期满次日起至股票期权有效期满当日为止的期间内、公司定期报告公布 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所有的可交易日。但下列 期间不得行权:

  •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 (3)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可行权日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

  • 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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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和《股 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经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公司于2010 年12 月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上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为激励 对象的许晓文、鲁尔兵、陈红、倪昭华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回避表 决,符合《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2010 年12 月10 日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使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4、公司于2010 年12 月1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认为该名单所列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激励对象任职资 格的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5、公司于2010 年12 月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的规定。

6、公司聘请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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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按 照《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仍需履 行下列程序:

1、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

  • (1)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上海证券交

  • 易所和深圳证监局。

(2)中国证监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 (3)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 (4)公司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

  • 股权激励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即可以实施。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 日内发行股份,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 的授权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根据《绩效考核和绩效管理制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确认,并依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结果及《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

  • (2)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资格进行确认;

  • (3)监事会核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激励对象名单;

  • (4)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分配方案报由股东大会决定;

  • (5)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 (6)股票期权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授予股

  • 票期权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 (7)公司制作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证券账户、获

8

法律意见书

授股票期权的数量、授权日期、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 (8)公司将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证券账户、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授权日

  • 期、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的资料报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备案。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 (1)激励对象向公司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

  • (2)公司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是否达到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公司确认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

  •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拟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后续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010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职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按照《管 理办法》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 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认购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只有在公司业绩达到相应财务

9

法律意见书

指标并符合其他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才能根据获授的股票期权购买股份。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将激励对象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直接挂 钩,只有当公司业绩提高且公司股价表现良好时,激励对象才能获得授予的权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使激励对象和公司与股东形成了利益共同 体,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吸引并留住优秀管理人才 与核心员工,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大力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和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 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目前 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中国证监会不提出异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依法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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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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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莫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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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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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上三个备忘录以下合称为“《股权激励备忘 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园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0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园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本所现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出具补充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 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 含监事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该等人员需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一年以上。 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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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姓 名 职 务
许晓文 董事长、总裁
鲁尔兵 董事、常务副总裁
陈红 董事
倪昭华 董事、执行副总裁
杨剑松 副总裁
刘栋 董事会秘书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总部及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38人

经核查,激励对象中的董事许晓文、鲁尔兵、陈红、倪昭华系公司 2008 年 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激励对象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总裁许晓文,副总裁鲁尔 兵、倪昭华、杨剑松,董事会秘书刘栋,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聘任。经本所律师 核查激励对象社保资料及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公 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该等人员的姓名和 职务;激励对象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时间均已超过一年。符合《股权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 二款规定的以下情形:

  •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 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主要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 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符合《股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

2

法律意见书

相关规定,具备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2、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超过 200 人的意见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244 名, 公司将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股票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系根据《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制订,《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解决股票 来源,而《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相关规定未对激励对象的人数做出 限制性规定。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超过 200 人符合《管理 办法》和《股权激励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 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 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 号)第三条第(一)项对“公 开发行股票”作出进一步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为公开发行”。本所认为,公司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其股东目前已超过 200 人,并不属于国办发〔2006〕99 号文规定的 “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之情形。因此,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本公司股票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不属于《证券法》和国办发 〔2006〕99 号文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

经核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总数为 4664 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共计 244 人,激励对象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总数的 5.23%。

二、关于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存在交易公 司股票行为的激励对象出具的声明书的核查意见

根据《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对象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的自 查报告》,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 46 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该 46 名激励对象已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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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出具了《声明书》,声明其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布前六个月内进行的公司股票 交易,是在未得知公司内幕消息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并愿意 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声明书》均为该 46 人本人 签署。

三、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

1、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根据公司的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30 日内,公司不存在 因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而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情形,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第二项第一条的规定。

2、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30 日内,公司不存在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或实施 该等重大事项的情形,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第二项第二条的规 定。

3、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 可转债等重大事项,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第二项第三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重大事件的间隔期符合《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第二项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公司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调整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五年,本所认 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未超过十年,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

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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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莫海洋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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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名单

序号 姓名 所属公司及部门 职务 分类
1 许晓文 长园集团 总裁 董事/高管
2 鲁尔兵 长园集团 常务副总裁 董事/高管
3 陈红 长园集团 董事 董事
4 倪昭华 长园集团 执行副总裁 董事/高管
5 杨剑松 长园集团 副总裁 高管
6 刘 栋 长园集团 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 高管
7 余 非 长园集团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总监 核心管理
8 颜色辉 长园集团财务部 经理 核心管理
9 董浙明 长园集团电力热缩事业部 总经理 核心管理
10 赵成刚 长园集团研发中心 主任 核心管理
11 顾 宁 长园集团电力热缩事业部市场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2 尹沾松 长园集团研发中心 主任助理 核心研发
13 王 伟 长园集团审计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4 林乃宪 长园集团六西格玛信息部 六西格玛总监 核心研发
15 袁晓芳 长园集团研发中心 研究员 核心研发
16 白战平 长园集团总裁办 副主任 核心管理
17 王 进 长园集团研发中心 检测中心主任 核心研发
18 华国明 长园集团研发中心 技术设备经理 核心研发
19 孙 影 长园集团电力热缩事业部市场部 经理助理 核心市场
20 樊力佩 长园集团电力热缩事业部市场部 外销经理助理 核心市场
21 叶桂平 长园集团电力热缩事业部设备部 经理 核心保密
22 李江源 长园集团电力热缩事业部质量部 经理 核心保密
23 马 艳 长园集团证券法律部 经理助理 核心保密
24 苏 淯 长园集团电力热缩事业部生产二部 经理助理 核心保密
25 辜仰华 长园集团总裁办 总裁秘书 核心保密
26 孙晗龙 长园集团六西格玛信息部 六西格玛专员 核心研发
27 许兰杭 深圳长园电子 总经理 核心管理
28 张小红 深圳长园电子 副总经理 核心管理
29 韦家环 深圳长园电子 副总经理 核心管理
30 鲁尔军 深圳长园电子 常务副总经理 核心管理
31 梁辉生 深圳长园电子 生产总监 核心管理
32 童晓明 深圳长园电子 总工程师 核心管理
33 刘 军 深圳长园电子技术部 经理 核心管理
34 冯汉良 深圳长园电子经营一部 经理 核心管理
35 肖宇飞 深圳长园电子经营三部 经理 核心管理
36 吴茂彬 深圳长园电子经营四部 经理 核心管理
37 李瑞玲 深圳长园电子海外二部 经理 核心管理
38 邱云锋 深圳长园电子机加中心 经理 核心管理
39 刘志伟 深圳长园电子生产部 经理 核心管理
40 刘建强 深圳长园电子行政部 经理 核心管理
41 曾志安 深圳长园电子技术部 项目经理 核心研发
42 曾 标 深圳长园电子经营二部 经理 核心市场
43 高 勇 深圳长园电子财务部 副经理 核心保密
44 赵军华 深圳长园电子质量部 副经理 核心保密
45 郭 陈 深圳长园电子人力资源部 副经理 核心管理
46 文 磊 深圳长园电子技术部 技术专员 核心研发
47 邵文海 深圳长园电子辐照部 工程师 核心保密
48 张柏林 深圳长园电子海外四部 副经理 核心市场
49 蔡利波 深圳长园电子经营四部 经理助理 核心市场
50 刘宁波 深圳长园电子经营一部 业务经理 核心市场
51 常 永 深圳长园电子辐照部 副经理 核心保密
52 纪 强 深圳长园电子胶带事业部 副经理 核心管理
53 高爱华 深圳长园电子生产部光明基地 经理 核心保密
54 张晓秋 深圳长园电子物控部 经理 核心保密
55 李广洪 上海长园电子 副总经理 核心管理
56 孙 龙 上海长园电子辐照技术中心 主任 核心管理
57 浦亚芹 上海长园电子销售部 销售总监 核心管理
58 刘礼兴 上海长园电子技术部 经理 核心管理
59 曾小白 上海长园电子财务部 经理 核心管理
60 张建华 上海长园电子行政部 经理 核心管理
61 雷 军 上海长园电子质量部 经理 核心管理
62 李代双 上海长园电子研发中心 主任 核心管理
63 聂 云 上海长园电子研发中心 工程师 核心研发
64 王 志 上海长园电子研发中心 工程师 核心研发
65 王 波 上海长园电子辐照技术中心 副主任 核心研发
66 周知音 上海长园电子销售部 片区经理 核心市场
67 王兴旺 上海长园电子销售部 片区经理 核心市场
68 庞德林 上海长园电子销售部 办事处经理 核心市场
69 卞文剑 上海长园电子物控部 经理 核心保密
70 胥志伟 上海长园电子生产部 经理 核心保密
71 翁妙峰 上海长园电子工程部 副经理 核心保密
72 厚金明 上海长园电子生产部 副经理 核心保密
73 杨 晶 上海长园电子销售部 销售经理 核心市场
74 江家春 上海长园电子销售部 办事处经理 核心市场
75 杜 鹃 上海长园电子辐照技术中心 主任助理 核心保密
76 甘立民 上海长园电子天津分公司 总经理 核心管理
77 毛黎明 上海长园电子天津分公司生产部 经理 核心管理
78 郑时再 上海长园电子天津分公司行政财务部 经理 核心管理
79 杨 建 上海长园电子天津分公司销售部 经理 核心管理
80 徐 岩 东莞三联 总经理 核心管理
81 肖友传 东莞三联经营部 经理 核心管理
82 王能辉 东莞三联行政财务部 经理 核心管理
83 李可涛 东莞三联技术部 经理 核心管理
84 崔建国 东莞三联辐照部 经理 核心管理
85 刘文雄 东莞三联质量部 副经理 核心保密
86 李德威 东莞三联经营部 片区主管 核心市场
87 付跃平 东莞三联经营部 片区主管 核心市场
88 石洪军 长园特发 总经理 核心管理
89 乔 杨 长园特发 总经理助理 核心管理
90 陈兴茂 长园特发 总工程师 核心管理
91 王 勇 长园特发销售部 经理 核心管理
92 张培利 长园特发杭州办 经理 核心管理
93 周希希 长园特发生产部 经理 核心管理
94 罗 华 长园特发品质部 经理 核心管理
95 杨鸿昌 长园特发生产部工艺科 科长 核心研发
96 彭 华 长园特发销售部 副经理 核心市场
97 曹 斌 长园长通 总经理 核心管理
98 梅诗平 长园长通 总经理助理 核心管理
99 徐焕辉 长园长通 总工程师 核心管理
100 苏 利 长园长通财务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01 左明龙 长园长通质量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02 李淀缤 长园长通通信事业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03 加绍成 长园长通管道事业部 经理助理 核心管理
104 谭冰松 长园长通销售二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05 郑伟东 长园长通销售三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06 韦 新 长园长通PET事业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07 孟平福 长园长通技术部技术科 科长 核心研发
108 何江淮 长园嘉彩 总经理 核心管理
109 张思聪 长园嘉彩财务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10 李 勇 长园嘉彩生产技术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11 左征东 长园嘉彩业务一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12 杨晓雷 长园嘉彩业务二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13 刘仕芳 长园嘉彩行政部 主管 核心保密
114 钟海杰 长园电力 总经理 核心管理
115 王锦明 长园电力 副总经理 核心管理
116 黄洪 长园电力 总工程师 核心管理
117 瞿定宇 长园电力 总经理助理 核心管理
118 罗继辉 长园电力电缆附件事业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19 陈 钢 长园电力电网设备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20 张雪平 长园电力质量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21 罗 锋 长园电力营销中心 经理 核心管理
122 钟天冠 长园电力物流中心 经理 核心管理
123 肖克镭 长园电力营销中心 大区经理 核心管理
124 李智文 长园电力研发技术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25 龙运宁 长园电力电缆附件事业部 生产经理 核心管理
126 骆美云 长园电力财务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27 王文厚 长园电力营销中心 业务经理 核心管理
128 陈永玲 长园电力营销中心 客服主管 核心市场
129 陈德清 长园电力设备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30 黄永维 长园盈佳电力 总经理 核心管理
131 孟庆和 长园电力(上海) 总经理 核心管理
132 吴忠华 长园电力(上海) 副总经理 核心管理
133 郑 辉 长园电力(上海)生产技术部 经理 核心保密
134 蔡荣贺 浙江恒坤 副总经理 核心管理
135 梁振杰 浙江恒坤营销中心 经理 核心市场
136 王 策 浙江恒坤营销中心 副经理 核心市场
137 谭兴刚 浙江恒坤营销中心 经理 核心市场
138 黄光晴 深圳维安生产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39 谢小渭 珠海共创 总经理 核心管理
140 汪 平 珠海共创 营销总监 核心管理
141 韩晓龙 珠海共创 生产总监 核心管理
142 刘亚峰 珠海共创 技术总监 核心管理
143 高 波 珠海共创 副总工 核心管理
144 黄晓琴 珠海共创营销管理中心 经理 核心管理
145 郑爱民 珠海共创产品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46 彭翼新 珠海共创人力资源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47 何良忠 珠海共创财务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48 刘晋武 珠海共创营销中心 大区总经理 核心管理
149 吴延斌 珠海共创营销中心 大区总经理 核心管理
150 蒋海云 珠海共创营销中心 大区总经理 核心管理
151 黄浩 珠海共创营销中心 大区总经理 核心管理
152 张春波 珠海共创营销中心 大区总经理 核心管理
153 贾月丽 珠海共创营销中心 大区总经理 核心管理
154 劳伟强 珠海共创营销中心 大区经理 核心管理
155 施玲 珠海共创客服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56 何嘉黎 珠海共创设计三室 主任 核心管理
157 唐 明 珠海共创研发管理办公室 主任 核心管理
158 吴化洪 珠海共创设计五室 主任 核心管理
159 姜 屹 珠海共创设计二室 主任 核心管理
160 陈景森 珠海共创行政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61 王红伟 珠海共创产品部 产品经理 核心市场
162 田旭初 珠海共创客服部技术组 主管 核心市场
163 孟凡龙 珠海共创测试实验室 主管 核心研发
164 邹 刚 珠海共创成都研发中心 软件高级工程师 核心研发
165 杨启升 珠海共创生产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66 张书渊 珠海共创质检部 主管 核心保密
167 强小林 珠海共创工艺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68 杨西林 珠海共创采购部 经理 核心管理
169 张凌云 珠海共创总经办 主管 核心保密
170 肖 红 珠海共创商务部 主管 核心市场
171 李 炜 珠海共创产品部 产品经理 核心保密
172 陈代泉 珠海共创营销中心 省区经理 核心市场
173 谢 飞 珠海共创产品部 产品经理 核心保密
174 汪泉源 珠海共创设计二室 硬件工程师 核心研发
175 龙胜江 珠海共创工程技术中心 软件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176 范自偿 珠海共创营销中心 大区客服经理 核心保密
177 吴朝辉 珠海共创营销中心 大区客服经理 核心保密
178 钟国良 珠海共创营销中心 客服经理 核心保密
179 徐成斌 深圳南瑞 副总经理 核心管理
180 侯 林 深圳南瑞 副总工 核心管理
181 陈远生 深圳南瑞 副总工 核心管理
182 孙一民 深圳南瑞 副总工 核心管理
183 王沐曦 深圳南瑞 总经理助理 核心管理
184 丁晓松 深圳南瑞 总经理助理 核心管理
185 孙正武 深圳南瑞 总经理助理 核心管理
186 陆红波 深圳南瑞 副总工 核心管理
187 王 筱 深圳南瑞人力资源部 主任 核心管理
188 谭颖恩 深圳南瑞行政部 主任 核心管理
189 王光勇 深圳南瑞财务部 主任 核心管理
190 侯 亮 深圳南瑞设计部 副主任 核心管理
191 陈 军 深圳南瑞市场部 营销总监 核心管理
192 巩 波 深圳南瑞市场部 营销总监 核心管理
193 张宇红 深圳南瑞市场部 营销总监 核心管理
194 程建刚 深圳南瑞市场部 营销总监 核心管理
195 强 卫 深圳南瑞市场部 营销总监 核心管理
196 冷菱菱 深圳南瑞生产部 副主任 核心管理
197 张广嘉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副主任 核心管理
198 陈 锐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副总工 核心管理
199 许永军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副总工 核心管理
200 郭威铭 深圳南瑞工程中心 副主任 核心管理
201 窦晓林 深圳南瑞工程中心 副主任 核心市场
202 潘庆良 深圳南瑞商务部 副主任 核心市场
203 谢镜池 深圳南瑞质管中心 副总工 核心研发
204 俞伟国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高级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05 潘军军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高级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06 叶志锋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高级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07 胡志锋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高级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08 刘永峰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高级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09 罗侍田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高级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10 张 尹 深圳南瑞商务部 副总工 核心市场
211 李荣昌 深圳南瑞设计部 副总工 核心研发
212 朱 杰 深圳南瑞生产部 副总工 核心保密
213 杨楷基 深圳南瑞生产部 PMC经理 核心研发
214 李蔚凡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15 金春潮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16 张高林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17 许平凡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18 周俊峰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19 龚戈峰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20 宋晓亮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21 张 浩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22 石 磊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23 欧灶军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24 罗来峰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25 郑宏宇 深圳南瑞市场部 销售经理 核心市场
226 陈洛风 深圳南瑞工程中心 副总工 核心市场
227 赵 梁 深圳南瑞设计部 南京组组长 核心研发
228 王乾刚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229 杜 伟 深圳南瑞市场部 销售经理 核心市场
230 刘 亮 深圳南瑞市场部 销售经理 核心市场
231 严大文 深圳南瑞市场部 销售经理 核心市场
232 易 冬 深圳南瑞质管中心 检验经理 核心保密
233 邓孝军 深圳南瑞质管中心 检验副经理 核心保密
234 姚 方 深圳南瑞市场部 销售经理 核心市场
235 吕贵军 深圳南瑞市场部 销售经理 核心市场
236 田 明 深圳南瑞市场部 销售经理 核心市场
237 刘 虎 深圳南瑞市场部 销售经理 核心市场
238 李源辉 深圳南瑞市场部 销售经理 核心市场
239 吴建成 深圳南瑞市场部 销售经理 核心市场
240 谢卫星 深圳南瑞工程中心 大区经理 核心市场
241 赵 亮 深圳南瑞工程中心 大区经理 核心市场
242 刘 伟 深圳南瑞工程中心 大区经理 核心市场
243 于 强 深圳南瑞南京技术中心 行政主管 核心保密
244 冯 军 深圳南瑞研发中心 开发工程师 核心研发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