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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Yuan Technology Group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Jun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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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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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 2018 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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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19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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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 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对外发布的《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 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证券所作的 承诺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 报告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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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第一章 | 本次公司债券概况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4 |
|---|---|
| 第二章 | 发行人2018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审计状况.......................................... 11 |
| 第三章 |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20 |
| 第四章 | 本期债券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重大变化情况.................... 21 |
| 第五章 |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2 |
| 第六章 |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23 |
| 第七章 | 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24 |
| 第八章 | 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25 |
| 第九章 |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6 |
| 第十章 | 其他事项....................................................................................................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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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次公司债券概况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一、 发行人名称
中文名称: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 核准文件和核准规模
本次公司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606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 10 亿元的公司债券。
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成功发行“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简称“17 长园债”,以下称“本期债券”)。
三、 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
1、债券名称: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
-
2、发行主体: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发行规模:本次债券采用分期发行的方式。首次发行的基础发行规模为
5 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含)5 亿元。
4、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决定是否行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在基础发行规模 5 亿元的基础上,由主承销商在本期债券 基础发行规模上追加不超过 5 亿元的发行额度。
5、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本期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
8、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
-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7 年 7 月 13 日。
10、利息登记日: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 7 月 13 日之前的第 1 个工作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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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 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付息债权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2 年每 年的 7 月 13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 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 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7 月 13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兑付登记日: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 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 后一期利息。
13、本金兑付日:2022 年 7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兑付日期间,本期债券停止交易。
14、支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 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 理。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6、资信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17、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A。
18、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2018 年内按照本期债券受托管理 协议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了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职责,建立了对发行人的定 期跟踪机制,并监督了发行人对其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现收到仲裁裁决书、回复上交所问询函、关于子公司业绩 的风险提示、回复上交所二次问询函以及中证鹏元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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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信用等级和“16 长园 01”、“16 长园 02”信用等级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等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人相应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 次。
(一)仲裁情况及与沃特玛交易款项处理的问询情况
1 、基本信息
( 1 )仲裁情况
发行人与沃尔核材就其控制权纠纷事项,经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 (下称“调解中心”)调解,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9 日签署《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和解协议》(下称《和解协议》)、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签署《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和 解协议的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发行人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下称“仲裁院”)提交了书面仲裁申请,仲裁院予以受理。
依照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和《仲裁规则》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庭对作出裁决,当事人双方已按照仲裁庭仲裁结果进行 执行,且执行完毕。(详细内容请见 2018 年 5 月 24 日公告)
( 2 )沃特玛交易款项处理的问询情况
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12 日发布了《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与沃特玛交易款项处理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发行人于 2018 年 5 月 12 日公告的《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沃特玛交易款项处理的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在回复公告中就沃特玛的应收款项和应收票据的期末余 额、账龄及相关减值准备的计提、长园深瑞购买沃特玛电池必要性、合理性、是 否对存货进行减值等诸多事项逐个问题进行回复并做了充分的风险提示。(详细 内容请见 2018 年 5 月 24 日公告)
2 、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受托管理人通过月度核查及电话、邮件沟通、查阅公告等方式获知发行人收 到仲裁裁决书、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及回复公告,及时开展进一步核查,通过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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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获得解释说明和相关证据,确认发行人上述事项,督促发行人发布临时 公告。
3、信息披露情况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2018 年 5 月 12 日分别发布了《关 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关于上交所<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沃特玛交易款项处理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受托管理人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 临时报告》。
(二)发布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及上交所二次问询、中证鹏元将长园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和“ 16 长园 01 ”、“ 16 长园 02 ”信用等级 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
1 、基本情况
( 1 )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
1 )关于子公司长园和鹰
发行人于 2016 年 6 月收购长园和鹰 80%股权,收购价格为 18.80 亿元,采 用收益法评估,增值率 652.02%。2016 年开始长园和鹰在原有设备销售业务的基 础上大力开拓智能工厂总包新业务,2016 年 6 月至 12 月长园和鹰分别与山东昊 宝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昊宝”)、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峰 龙”)安徽红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红爱”)签订建造服装生产智能 工厂销售合同。长园和鹰 2017 年度销售收入 96,969.65 万元,设备类销售收入占 比 68.29%,智能工厂类收入占比 31.71%。长园和鹰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占上 市公司相应财务指标的 13.05%和 15.85%。考虑到发行人 2018 年 6 月已完成长 园电子 75%股权转让的工商过户事宜,发行人自 2018 年 7 月不再合并长园电子 财务报表,假设 2017 年度发行人财务报告合并范围剔除长园电子的财务数据, 则长园和鹰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占上市公司相应财务指标的 14.89%和 17.33%。
本次问询函阶段,发行人对三个智能工厂项目进行了现场走访,了解到安徽 红爱项目仅有部分设备处于运转状态,且安徽红爱单方声称其已与长园和鹰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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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约定已签署的《验收确认书》无效,《往来账项询证函》(注: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 2017 年度审计期间向客户安徽红爱发出的审计资料)等文 件上公章不是安徽红爱真实印鉴;山东昊宝、上海峰龙项目处于停工状态,山东 昊宝单方称已经与山东伊甸缘服饰有限公司(尹智勇实际控制的企业)、长园和 鹰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将《销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山东伊 甸缘,且长园和鹰已向其出具《承诺函》,山东昊宝不需要实际履行原《销售合 同》项下义务;上海峰龙已发生多起诉讼,工厂没有生产迹象,可能已不具备履 行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能力。
此外,长园和鹰设备销售业务存在客户严重超期未回款及累计退货金额较多 的现象,发行人已经聘请律师进行全面调查,截至目前,调查仍在进行中,尚无 结论性意见。
2 )关于子公司中锂新材及其关联方沃特玛
发行人于 2017 年 8 月收购中锂新材 80%的股权,收购价格为 19.20 亿元, 采取收益法评估,增值率为 367.51%。2017 年 8-12 月,中锂新材营业收入、净 利润约占上市公司相应财务指标的 2.99%和 2.41%。考虑到公司 2018 年 6 月已 完成长园电子 75%股权转让的工商过户事宜,发行人自 2018 年 7 月不再合并长 园电子财务报表,假设 2017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合并范围剔除长园电子的财务数 据,则中锂新材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占上市公司相应财务指标的 3.41%和 2.64%。 ①受到新能源汽车补贴相关政策调整及原主要客户沃特玛的影响,中锂新材 2018 年业绩同比大幅下降,目前亏损额较大,预计无法扭亏,中锂新材商誉存 在较大减值风险。
②中锂新材应收沃特玛款项余额约 1.55 亿元,包括 2018 年 6 月为沃特玛代 偿的银行借款本息 2,279 万元。根据坚瑞沃能的公告,坚瑞沃能和李瑶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近日又继续履行 2,200 万元的保证责任及对应利息,2019 年 6 月还需要履行 2,200 万元的保证责任及对应利息。目前法院已就沃特玛提供 的反担保物(动产设备)以诉讼请求金额为限进行查封,公司会向法院申请增加 诉讼请求,但反担保物变现时间和折现率均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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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发行人子公司长园深瑞和中锂新材合计向沃特玛购买 A 类电池包,总计 1. 62 亿元,相关电池包于本年 6 月底陆续入库,7 月开始电池包相关检测工作,目 前仅完成全部工作量的约 30%,尚无法合理预计该批电池包总体合格率,目前正 在交付及已完成交付的储能项目所使用沃特玛电池包约占本次采购沃特玛电池 包的 15%。国内电池包产品价格已明显下降,目前同类电池包产品市价约为公司 本次采购价 60%-80%,发行人将在 2018 年度财务报告中根据电池包检测结果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
3 )发行人董监高对长园和鹰智能工厂业务、设备业务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收入确认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董监高向发行人年审会计师了解智能工厂业务和设备业务的审计情况。长园 和鹰智能工厂项目可能涉嫌业绩造假,部分设备销售业务存在客户严重超期未回 款等现象,尚需进一步核实。发行人已经聘请律师进行全面调查,发行人及中介 机构加快调查进度,根据调查进展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上市公司 的损失。
独立董事意见:智能工厂项目结算及回款严重滞后,根据发行人反馈及提供 的资料,已有理由初步判断长园和鹰原负责人存在业绩造假的嫌疑;聘请律师团 队,进行深入调查,搜集证据,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法律行动,最大程度的挽回损 失;公司管理层加快对长园和鹰经营管理的纠偏工作。
( 2 )交易所二次问询情况
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 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 函【2018】2575 号),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告了关于上交所《关于对 长园集团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在回复公告 中对二次问询函中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回复。(详见公司公告:2018201)
( 3 )关于收到《中证鹏元关于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 和“ 16 长园 01 ”、“ 16 长园 02 ”信用等级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的公告》
2018 年 12 月 26 日,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了《中证鹏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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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和“16 长园 01”、“16 长园 02” 信用等级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的公告》(中证鹏元〔2018〕417 号),决定将 发行人及“16 长园 01”、“16 长园 02”信用等级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主要 原因为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告的《关于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具体情况详见公告“(一)关于《关于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公告》”部分。
2 、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受托管理人通过月度核查及电话、邮件沟通及查阅公告等方式获知发行人上 述事项,及时开展进一步核查,通过询问发行人,获得解释说明和相关证据,确 认发行人出现子公司业绩下滑风险、回复上交所二次问询以及发行人主体长期信 用等级和“16 长园 01”、“16 长园 02”信用等级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等情形, 督促发行人发布临时公告。
3 、信息披露情况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2018 年 12 月 26 日分别发布及 收到了《关于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公告》、《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交 所<关于对长园集团 2018 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的二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中证鹏元关于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和“16 长园 01”、 “16 长园 02”信用等级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的公告》,受托管理人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出具了《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 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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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发行人 2018 年度经营情况及财务审计状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ANGYUAN GROUP LTD.
法定代表人:吴启权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股票代码:600525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 1 号高科技厂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苑中路长园新材料港 6 栋 5 楼 邮政编码:518057
电话:86-755-26719476
传真:86-755-26739900
互联网网址:www.changyuan.com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 发行人 2018 年度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 2018 年营业收入 71.37 亿元,与去年基本持平,智能电 网板块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18.11%,智能装备和电动汽车相关材料营业收入略有 下降。但受投资收益等“非经常损益”、较大金额的资产减值等因素的影响,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出现了较大金额亏损。
1 、工业及电力系统智能化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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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智能工厂装备类
在消费类电子领域,运泰利的各种组装与测试技术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 PCBA 测试、芯片测试、键盘测试、触摸屏测试、摄像头测试、麦克风测试、听 筒测试、传感器测试等解决方案为推动消费类电子行业产品的不断迭代更新提供 了有力支持。 继前年成功为高端客户研发芯片自动化测试设备后,运泰利继续 承接第二代及第三代产品设备的研发,成功交付并通过高端客户的多项检测,基 于此项目的成功,运泰利在芯片半导体行业实力迅速攀升,同时运泰利已在新能 源汽车关键部件测试及装配领域迅速发展。除了为客户提供自动化和测试类产品 外,运泰利也为客户提供智能工厂设计方案及配套软件、硬件产品,但是由于消 费电子市场增速放缓,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造成传统业务收入和利润有所下降。 同时运泰利也在积极地转型中,大力推动智能工厂,标准设备,以及芯片业务等 新产品、新市场的开拓。
长园和鹰因为 2016、2017 年持续对三个大型智能工厂的投入,经营和财务 状况存在较大压力。长园集团 2018 年 6 月起对长园和鹰的管理层进行更换,通 过优化组织架构、改善管理,力争降本增效。同时,依托原有的技术积累和市场 渠道能力,继续发挥在裁床、铺布机、吊挂等产品上的领先优势。报告期内长园 和鹰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裁床、铺布机、吊挂等设备销售。公司自 2018 年 10 月开始核查长园和鹰 2016、2017 年业绩,发现长园和鹰原管理层 2016、2017 年度涉嫌虚假销售、提前确认收入等问题,公司经核实有关情况后,对长园和鹰 2016、2017 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相比去年,因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 准备等原因,长园和鹰报告期内出现较大亏损。
( 2 )智能电网设备类:
报告期内,在国家电网建设速度放缓的背景下,发行人各子公司继续加强与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主网客户的合作与交流,巩固自身行业地位,主网主业保 持稳定增长,国网集招、南网框架招标排名稳居行业前列;积极开拓新产品新市 场,新产业增长迅猛。
长园深瑞在巩固传统业务的同时,新产业全面开花。主网主业,多个特高压 项目、藏中联网工程顺利投运;就地化保护、智能运维系统、集群测控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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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变电站技术继续引领行业。配网,在一二次融合及成套市场中份额居前;充 电,参与雄安建设、与互联网车企和平台达成深度合作;新能源,成功开局光伏 集控、风电集控;储能,连续中标投运电网侧示范项目、用户侧储能实现全场景 覆盖;服务创收、设计咨询,陆续实现高端业务开局和布局推广。此外,国际化 新平台产品通过多个国家电网入网检测实现海外直销;成功中标泰国电网和安哥 拉、印度尼西亚、老挝、厄瓜多尔、哥伦比亚等多个国际工程项目。
长园电力销售合同继续保持良好增长态势,销售收入和毛利率稳步提升;在 传统主网主业中标份额占比继续稳居前三,公司新技术产品 MMJ 在国内市场占 主导地位;配网一二次融合产品居行业前列。
报告期内长园深瑞销售收入同比增长 20.41%,但因计提电池包存货跌价准 备等原因,净利润同比下降 6.07%。
报告期内,长园共创合同额稳定增长,电网市场继续保持增长,轨道交通市 场影响力逐步扩大,产品应用已覆盖全国 30 个城市。塔里木油田工艺防误试点 项目的验收,标志着国内首个工艺过程防误系统应用案例的诞生。
2 、与电动汽车相关材料及其他功能材料
中锂新材因受沃特玛事件及国家新能源政策调整预期的影响,造成上半年订 单不足,此外,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力度的持续退坡,行业降成本压力已逐渐随 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向上游环节传导,导致锂离子电池材料产业大部分产品价格 出现一定程度下跌。中锂新材 2018 年实现销售收入 20,758.20 万元,但因计提沃 特玛款项坏账准备等原因出现较大亏损。中锂新材新开发成功 7μm、5μm 产品, 已完成多家电池厂家量产开发,批量供货的客户有宁德时代、比亚迪、芜湖天弋、 天津力神、东莞凯德和亿纬锂能等,其中宁德时代已成为最大客户。在产品方面, 中锂新材推进涂覆膜客户开拓,量产交货客户有深圳雄滔、江苏春兰等。
随着全球电子设备智能化的提高和安全需求的提升,长园维安成为国内手机 电池保护的主供应商,长园维安销售收入保持稳定增长。长园维安成为华为、小 米、OPPO、vivo 的 PTC 保护解决方案主供应商,通过松下笔记本 Fuse 认定; 汽车相关业务虽然认定严苛、周期长,但进展顺利,全球最大的几家汽车电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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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按要求逐步推进,国内多个客户的项目实现了量产;基于汽车智能化的提升, 公司加强了汽车电子领域用保护元件的基础开发与储备;充分利用原有电池保护 模组的技术基础,重心调整到新能源电池保护模组的开发,目前已与多家客户合 作。
长园华盛在行业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猛增、产品售价下跌的形势下,实现 全年销售收入和净利润双增长,其中海外市场销售收入稳步增长。长园华盛通过 扩产快速形成规模效应,年产 5,800 吨电解液添加剂的泰兴工厂的顺利投产并不 断优化工艺流程,生产技术进一步提高;在溶剂回收及固废处理方面进行了重大 改进和突破,降本增效明显。
发行人出售长园电子 75%股权给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8 年 6 月 7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报告期内,公司仍合并了长园电子的 2018 年 1-6 月利润,长园电子报告期内保持稳定增长。
发行人各业务板块分行业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分行业 | 营业收入 | 营业成本 | 毛利率 (%) |
营业收 入比上 年增减 (%) |
营业成 本比上 年增减 (%) |
毛利率比上 年增减(%) |
|---|---|---|---|---|---|---|
|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 ||||||
| 与电动汽车相关材 料及其他功能材料 |
178,221.46 | 125,180.01 | 29.76 | -12.53 | 1.56 | 减少9.74个 百分点 |
| 智能工厂装备 | 184,409.26 | 89,970.77 | 51.21 | -13.38 | -5.69 | 减少3.97个 百分点 |
| 智能电网设备 | 341,851.18 | 200,667.10 | 41.30 | 18.11 | 20.39 | 减少1.11个 百分点 |
|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 704,481.90 | 415,817.87 | 40.98 | -0.23 | 7.91 | 减少4.45个 百分点 |
| 其他业务收入 | 9,206.02 | 4,467.92 | 51.47 | 32.09 | 192.79 | 减少26.64个 百分点 |
| 合计 | 713,687.92 | 420,285.79 | 41.11 | 0.09 | 8.64 | 减少4.63个 百分点 |
| 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 | ||||||
| 与电动汽车相关材 料及其他功能材料 |
178,221.46 | 125,180.01 | 29.76 | -12.53 | 1.56 | 减少9.74个 百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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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工厂装备 | 184,409.26 | 89,970.77 | 51.21 | -13.38 | -5.69 | 减少3.97个 百分点 |
|---|---|---|---|---|---|---|
| 智能电网设备 | 341,851.18 | 200,667.10 | 41.30 | 18.11 | 20.39 | 减少1.11个 百分点 |
| 主营业务收入合计 | 704,481.90 | 415,817.87 | 40.98 | -0.23 | 7.91 | 减少4.45个 百分点 |
| 其他业务收入 (租赁) |
9,206.02 | 4,467.92 | 51.47 | 32.09 | 192.79 | 减少26.64个 百分点 |
| 合计 | 713,687.92 | 420,285.79 | 41.11 | 0.09 | 8.64 | 减少4.63个 百分点 |
|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 ||||||
| 华南 | 144,938.10 | 71,675.37 | 50.55 | -15.16 | -17.83 | 增加1.61个 百分点 |
| 华东 | 113,836.42 | 50,312.48 | 55.80 | -7.01 | -18.79 | 增加6.41个 百分点 |
| 国外 | 180,442.66 | 125,431.29 | 30.49 | 6.08 | 36.26 | 减少15.40个 百分点 |
| 华北及东北 | 101,333.68 | 62,853.48 | 37.97 | 1.21 | -1.31 | 增加1.58个 百分点 |
| 西部地区(西北+西 南) |
107,319.00 | 65,714.60 | 38.77 | 16.27 | 28.04 | 减少5.63个 百分点 |
| 其他地区 | 65,818.06 | 44,298.57 | 32.70 | 14.95 | 44.63 | 减少13.81个 百分点 |
| 合计 | 713,687.92 | 420,285.79 | 41.11 | 0.09 | 8.64 | 减少4.63个 百分点 |
2018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0.09%,基本持平。其中,智能电 网设备板块收入同比上升 18.11%,主要是由于积极开拓配网设备、新能源设备 等新业务;电动汽车相关材料板块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12.53%,主要由于本年 7 长园电子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智能工厂装备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 13.38%,主要 是由于长园和鹰收入下降。
电动汽车材料板块毛利率下降 9.74 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中锂新材受 2018 年 上半年开工不足及隔膜产品市场价格下降影响毛利率大幅下降,板块内其他公司 毛利率保持稳定;智能工厂装备板块下降 3.97 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长园和鹰部 分产品毛利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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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 2018 年度财务审计状况
(一) 2018 年度财务情况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12 月31 日 | 2017年12月31 日(调整后) |
| 资产合计 | 1,805,783.46 | 1,859,545.96 |
| 负债合计 | 1,249,399.81 | 1,233,348.38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合计 | 534,181.65 | 584,891.61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调整后) |
| 营业收入 | 713,687.92 | 713,052.59 |
| 营业利润 | 26,932.41 | -16,633.04 |
| 利润总额 | 26,178.58 | -14,844.81 |
| 净利润 | -1,398.13 | -14,902.71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1,166.68 | -7,432.54 |
| 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18,952.11 | -63,021.13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8,075.20 | 14,074.51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4,453.48 | -323,614.11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3,663.43 | 287,513.91 |
(1)营业收入
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与上年基本持平,其中智能电网设备板块营业收入增长 18.11%,材料板块受长园电子 2018 年 7 月起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等因素影响整体 收入下降 12.53%,智能工厂装备板块受长园和鹰影响整体收入下降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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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增长 18,599.22 万元,主要 是由于本年出售长园电子股权形成巨额投资收益,同时电动汽车材料板块和智能 工厂装备板块毛利率下降抵减了净利润增加额。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 少 67,129.69 万元,主要是由于电动汽车材料板块、智能工厂装备板块毛利率下 降,以及人工费用和财务费用上升所致。
(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 54,000.69 万元,增幅 383.68%,三大业务板块均有明显增长。其中长园和鹰本年停止智能工厂业务并 且聚焦设备类业务,本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为改善,长园深瑞加大催款力度、 提升存货周转速度,本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幅增加。
(5)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5 亿,去年同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32.36 亿,该变化主要原因为 2018 年发行人收紧收购步伐,同时本年出 售子公司长园电子股权所致。
(6)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37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122.14%,主 要本年发行人偿还有息负债所致。
(二) 2018 年度审计情况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对发行人 2018 年度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
1、长园和鹰原董事长被刑事立案
17
长园集团和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和鹰”)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控告长园和鹰原董事长尹智勇挪用资金、 职务侵占,并已经刑事立案。公司已经对自查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整,详见 财务报表附注十四(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但由于截至审计报告签发日,上海 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对尹智勇的调查尚未结束,我们无法确定上述事项对长园集团 财务报表可能造成的影响。
2、长园和鹰存货、成本相关的认定存疑
长园和鹰存货领用和盘点不规范,导致存货账实不符,成本核算不准确,2018 年将未能查明原因的存货账实差异 6,523.55 万元全部记入营业成本,影响了存货 的计价、营业成本的准确性,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我们无法 实施必要的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我们无法对年初存货 的存在性、年末存货的计价、本年营业成本的准确性表示意见。
3、长园集团对长园和鹰、湖南中锂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适当性存疑 长园集团于 2016 年 8 月完成收购长园和鹰并开始合并其财务报表,形成 160,776.53 万元商誉。长园集团对长园和鹰的 2016 年、2017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 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重新测算了 2016 年至 2018 年商誉减值,追溯于 2016 年、2017 年分别计提了 36,222.00 万元、105,961.78 万元的商誉减值准备,2018 年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累计商誉减值准备 142,183.78 万元,商誉净值 18,592.73 万元。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长园集团已提供长园和鹰 2016 年至 2018 年三年商 誉减值测算的计算表,但未提供业绩增长率等关键假设合理性的充分依据,因此 我们无法确定上述商誉减值测试结论的充分、适当性,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 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长园集团于 2017 年 8 月完成收购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 南中锂”)并开始合并其财务报表,形成 132,481.23 万元商誉。长园集团于 2018 年对湖南中锂商誉减值测试时,发现 2017 年对于湖南中锂受沃特玛事件影响估 计不足,经重新测算,追溯于 2017 年确认商誉减值准备 18,055.00 万元,2018 年确认商誉减值准备 48,267.00 万元,累计商誉减值准备 66,322.00 万元,商誉净 值 66,159.23 万元。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长园集团已提供湖南中锂 2017 年、2018
18
年两年商誉减值测算的计算表,但未提供业绩增长率等关键假设合理性的充分依 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上述商誉减值测试结论的充分、适当性,也无法确定是否 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 意见》第四章第二节第八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 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 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 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规定,会计师认为,上述 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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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一、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发行人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本期债券合计发行人民币 100,000.00 万元,本期债券扣除承销费用之后的净 募集资金 99,600.00 万元已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汇入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 户。发行人已针对上述款项出具募集资金到账确认书。
二、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发行人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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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期债券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重大变化情况
本期债券由高新投集团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 包括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为本期债券的存 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两年。
高新投集团作为发行人本期债券的担保人,经鹏元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综合评 定,高新投集团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截止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出具之日, 担保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未发生影响其代偿能力的重大不利 变化。担保人仍具备为本期债券提供较强的担保实力。
单位:亿元、倍、%
| 单位:亿元、倍、% | ||
|---|---|---|
| 项目 | 2018 年 | 2017 年 |
| 资产总额 | 205.27 | 134.70 |
| 所有者权益 | 117.87 | 111.96 |
| 担保责任余额 | 1107.39 | 974.22 |
| 净资产担保倍数 | 9.40 | 8.70 |
| 净资本担保倍数 | 16.38 | 13.27 |
| 净资本比率 | 57.37 | 65.55 |
| 当期担保代偿率 | 0.09 | 0.01 |
| 当期代偿回收率 | 107.86 | 960.21 |
| 项目 | 2018 年 | 2017 年 |
| 营业总收入 | 20.85 | 15.05 |
| 净利润 | 11.33 | 8.35 |
| 平均资产收益率 | 6.67 | 7.81 |
|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86 | 12.24 |
注:2017 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计算时剔除了年末到账的增资款项 数据来源:高新投集团审计报告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联合资信整理
综合来看,高新投集团实力较雄厚,业务发展情况较好,经鹏元综合评定, 高新投集团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A,其为本期债券提供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仍能有效提升本期债券的信用水平。
21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8 年度,发行人未发生须召开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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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
情况
一、本期公司债券本次偿付情况
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 2017 年 7 月 13 日。本期 公司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7 月 13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7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本期公司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2022 年 7 月 13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 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7 月 13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
2018 年内发行人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较为有效执行了本期债券 的相关偿债保障措施,公司债券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与募集说明书约定 的内容未发生变更。
23
第七章 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
况
根据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做出 的决议以及于 2017 年 1 月 9 日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在出现 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发行人将至少采 取如下措施:
-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发行人承诺按照本次债券基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利息 及兑付债券本金,如果发行人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在本次债券到期时未按时兑付 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 人支付逾期利息。
2018 年内未发生发行人需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形。
24
第八章 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一、 2017 年首次评级
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鹏元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对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评级结果为 AA 评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对“17 长园债”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 AAA 评级。
二、 2018 年跟踪评级
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20 日出具的《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跟踪评级报告》,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 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 AA 评级,评级展望为“稳定”,对“17 长园债” 信用等级维持 AAA 评级。
三、 2019 年跟踪评级
根据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5 日出具的《信用等级通知书》中 鹏信评【2019】跟踪第【820】号及《长园集团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 2019 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评级结果 为 AA-评级,移出观察名单,评级展望为“负面”,对“17 长园债”信用等级 评级结果为 AAA 评级。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持续开展跟踪评级,根据跟踪 评级的结论,在存续期内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有可能发生变化。
作为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 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25
第九章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 单位:万元 | ||||
|---|---|---|---|---|
| 被担保人名称 | 担保余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起止日 | 有无反担保 |
| 沃特玛 | 2,200.00 | 连带责任担保 | 2015.6.18-2019.6.17 | 有 |
| 合计 | 2,200.00 | - | - | - |
截至 2019 年 6 月 4 日,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在发行人账户内已合计扣 除贷款本金 6,600 万元及对应贷款利息,发行人已履行完毕沃特玛向中国进出口 银行该项借款项下的保证责任。
二、涉及的未决诉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系 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 子公司)诉上海峰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王信投资有 限公司、尹智勇、孙兰华委托合同纠纷案,诉讼金额为 167,175,699 元。
详见 2019 年 1 月 16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关于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
三、发行人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114 号),内容如下:“因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 对你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并进行调查取证,请予以配合。”
具体请详见,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发布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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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当事人
报告期内,本次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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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其他事项
| 序 号 |
重大事项 | 有/无 | 备注 |
|---|---|---|---|
| 1 | 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 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 化 |
无 | - |
| 2 | 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无 | - |
| 3 | 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 |
无 | - |
| 4 | 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的违约情况 |
无 | - |
| 5 | 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 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
无 | - |
| 6 | 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无 | - |
| 7 | 发行人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 之十的重大损失 |
无 | - |
| 8 | 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无 | - |
| 9 |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
有 | 1、发行人与沃尔核材就其控制权纠纷事 项,经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下 称“调解中心”)调解,分别于2018 年1 月9 日签署《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和解协 议》(下称《和解协议》)、于2018年 1月18日签署《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和解 协议的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 发行人于2018 年1月11日向深圳国际 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下称“仲裁院”)提交了书 面仲裁申请,仲裁院予以受理。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系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诉上海峰龙科技有限 公司、上海和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 海王信投资有限公司、尹智勇、孙兰华 委托合同纠纷案,诉讼金额为167,175, 699元。 |
| 10 | 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 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
无 | - |
28
| 序 号 |
重大事项 | 有/无 | 备注 |
|---|---|---|---|
| 11 | 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 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
无 | - |
| 12 | 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 |
无 | - |
本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收到仲裁裁决书、回复上交所问询 函、关于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回复上交所二次问询函以及中证鹏元将长园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和“16 长园 01”、“16 长园 02”信用等级列 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等重大事项,且均履行披露义务,除上述事项外未发生其它 须履行披露的重大事项。
29
(本页无正文,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事务报告(2018 年度)》签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