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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Yuan Technology Group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Apr 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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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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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审计 委员会成员,现就2015年度工作情况向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 杨依明先生、秦敏聪先生、宋萍萍女士及董事许晓文先生、陈红女士五名成员组 成。公司审计委员会于2015年5月进行了换届工作,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 事杨依明、秦明聪、贺云及董事鲁尔兵、徐成斌五名成员组成。

二、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2015 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2 次会议,全体委员亲自出席了全部会议。 具体如下:

(一)2015 年1 月8 日召开了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的主要内 容为,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内部审计及相关工作 计划》。

(二)2015 年4 月13 日召开了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主要内 容为: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计委员会201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201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定稿)的议案》、《关于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定 稿)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以及《审计委员会关于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2014 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报告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15 年度报告的主要工作

2016 年1 月22 日召开了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 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关于长 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议案》及《关于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2015 年审计计划》的议案。其中对公司2015 年度合并和单家财务报 表(未经审计)进行了审阅,形成了书面意见,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的 数据真实反映了公司截止2015 年12 月31 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和2015 年度的生产 经营结果。

2016 年3 月9 日、2016 年3 月24 日,以书面形式督促大华在限定时间内提 交审计报告,以确保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的正常披露。

2016 年3 月29 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出具的《2015 年已审审计报告 (初稿)》、《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阅,并形成了书面意见。

2016 年4 月1 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计委 员会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定稿) 的议案》、《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定稿)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以及《审计委员会关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15 年度审计工作 的评价报告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2015 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15 年度 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通过与大华在审计过程中的接触与沟通,认为大华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能够按时提交报告,能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 作,且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从聘任以来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上述原因,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2016 年度 续聘大华为公司的审计机构。

  •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大华2014 年度审计费用基数为220 万元,其中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基数为155万元,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审计费用基数为65万元。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 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大华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 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大华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 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 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 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中特别强调了对新收购子公司珠海运泰利及江苏华盛应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其内审现场工作时间应优先安排,根据内审结果考虑目前 对于子公司各种管理授权的合理性,并建议集团总部对珠海运泰利委派财务总监 或副总经理。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的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 是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且公司 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 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 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 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 的要求。

  •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大华进行充分有 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 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五、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 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 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二〇一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