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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Yuan Technology Group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1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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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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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 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和会议地点,对会议议题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咨询部门和 联系电话,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1 年 4 月 15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在深圳市科技工业园科苑大道长 园新材料港 F 栋 5 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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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218,779,5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0.67%。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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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莫海洋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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