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ChangYuan Technology Group Ltd. AGM Information 2009

Apr 4, 2009

56790_rns_2009-04-04_f4e335c7-62dc-4ab7-8e1d-6c3f2bca4e68.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3 月13 日在《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 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召开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 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09 年4 月3 日上午10: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深圳科技工 业园科苑大道长园新材料港F 栋5 楼大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第1页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8 人,代表股份91,135,169 股。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25 人,代表股份283,515 股。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 人,代表股份91,418,684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2页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邹晓冬

二○○九年四月三日

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