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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Yuan Technology Group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Apr 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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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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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园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3 月13 日在《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 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召开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 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 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 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09 年4 月3 日上午10: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在深圳科技工 业园科苑大道长园新材料港F 栋5 楼大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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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8 人,代表股份91,135,169 股。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的股东共25 人,代表股份283,515 股。
(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 人,代表股份91,418,684 股。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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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许志刚
邹晓冬
二○○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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