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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Yuan Technology Group Ltd. AGM Information 2007

Apr 1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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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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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园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07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 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 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 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07 年 4 月 19 日上午 10:00 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科技工业园科苑 大道长园新材料港 F 栋 5 楼大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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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73,158,588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6.8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资格。

  •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

(2)公司部分监事;

(3)公司董事会秘书;

  • (4)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逐项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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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利民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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