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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Yuan Technology Group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5
Apr 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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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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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2000 意见( 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园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2004 许志刚律师出席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2005 3 8 及会议通知,已于 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该公告 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电话。该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并按《规 2005 4 8 10 范意见》的规定对会议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年 月 日上午 时,本次 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科技园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4,540,000 股,占公司股本 74.88% 总数的 。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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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书面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程中所列议题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并无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五、结论
2004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二○○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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