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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sha Jingjia Micro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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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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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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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和《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 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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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项”);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不能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 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 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 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 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 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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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 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 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依法需要披 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 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 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 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指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 时报、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和公司网站(http://www.jingjiamicro.com) 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其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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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摘要还应当在上述指定报刊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还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 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未披露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 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 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同意,最 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 交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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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 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 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 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 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第46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告格式》 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告, 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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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 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 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五章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涉及 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内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报送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应当同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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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的 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三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 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提案未获通过的,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作出说明;
-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一)董事会决议;
-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
(三)股东会决议;
-
(四)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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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8、债权或债务重组;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10、签订许可协议;
-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
虽进行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五)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
1、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交易;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六)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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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
1,000万元的;
-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 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八)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
(十)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
(十一)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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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
-
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 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 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 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十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三)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
(十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
(十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
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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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八)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二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二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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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 标适用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业务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第三十二条第四 项所述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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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节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节规定 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 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节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节规定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 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已按照前条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 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 程序。
第三十七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 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 务:
-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时。
第三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 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 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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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八章所述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创业板上 市规则》第七章、第八章所述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 相关数据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前述各章规定的标准 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根据前述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 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六章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重大信 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 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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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应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项,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 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预计无法保密,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 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 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 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七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办公室(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路 1 号
电话:0731-82737008-8003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 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八章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一)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信息 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 (二)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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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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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披 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 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不 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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