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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sha Jingjia Microelectronics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Jan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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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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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 于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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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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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 ............................................................................................................................................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4 第二节 正文 ............................................................................................................................ 5 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5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6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 10 四、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 12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 13 六、关于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13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景嘉微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情形 ................................................................................................................................................ 13 八、关于本次股权激励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 14 九、结论意见 ................................................................................................................................ 14 第三节 签署页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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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景嘉微、公司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
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本次股权激励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实施的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行为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
《业务办理指南》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 号——股权
激励》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符合授予股票期权资格
的人员
股本总额 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
行的股本总额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或本所律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或其经办律师
人民币元,中国之法定货币

若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 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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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依据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 嘉微”或“公司”)签署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景嘉微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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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 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与正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部门、景嘉微或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士出具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等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 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景嘉微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任何用途;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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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景嘉微能够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关于核准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390 号)和《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156 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经深交所同意, 景嘉微公开发行的 3,350 万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景嘉微,股票代码:300474。

景嘉微现持有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7853917172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 1698 号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 B1 栋 902,法定代表人为曾万辉,注册资本为 30124.8278 万元人民币,营业期限为自 2006 年 4 月 5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不 含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其相关的技术服务, 集成电路设计,微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 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经核查,景嘉微为经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依法核准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能够依法有效存续。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经核查,景嘉微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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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景嘉微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 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查验,《激励计划(草案)》对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股票期权的来源、数量和分配,股票期权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 权日和禁售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授予及 行权条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会计处理,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 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争议的解决等事项进行了说明,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 ” 见本法律意见书之 四、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

(三)获授条件和绩效考核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置了股票期权 的行权条件,且设置了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在内的绩效考 核指标,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详细披露了绩效考核指标,并充分披露 了绩效考核指标设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 规定。

(四)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关于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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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二条的规定。

2、关于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合 计 888.37 万份股票期权,占景嘉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时股本总额 30,124.83 万 股的 2.95%,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核查,在 888.37 万份股票期权中,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 755.07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 84.99%,预留 133.30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 的 15.01%,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景嘉微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为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保持了可比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未低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权股票未超过 股本总额的 1%。

本所律师认为,景嘉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上市规则》第 8.4.5 条、《业务办理指南》 关于“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的规定。

(五)关于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 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 过 60 个月,未超过 10 年。

本所律师认为,景嘉微本次股权激励的有效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业务办理指南》关于“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的规定。

(六)关于等待期和行权比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 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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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1、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1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各期行权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 2、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 2022 年授予,则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各期行权

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比例符合《管理 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七)关于禁售期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对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禁 售期进行了规定,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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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将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上述禁售期规定符合现行《公司法》、 《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

(八)关于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68.08 元。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前提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68.08 元的 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 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1)《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 68.08 元;

  • (2)《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 67.25 元。

  • 3、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 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 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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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九)关于注销

《激励计划(草案)》对激励对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为成就的股 票期权以及公司存在终止实行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存在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情况时 的股票期权之注销事项作出了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十)其他内容

除上述事项外,《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管理机构、调整方法和程序、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 励对象之间的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景嘉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 法律程序:

1、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审议通过了《激 励计划(草案)》,并同意将《激励计划(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后发 表了《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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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 事就《激励计划(草案)》还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 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 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

4、2021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核实<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施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尚需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监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所涉激励名单充分听取公示意见,进行进一步审 核。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3、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并实施;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 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的具体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但尚需履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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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后续的法定程序。

四、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下 属子公司)任职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需要激励的其他 员工。

3、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265 人,包 括公司(含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公司董事会认定需要进行 激励的其他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 4、经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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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景嘉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十五条、《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景嘉微已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监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景嘉微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推进,景嘉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于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出具的声明,公司承诺不会为激励对象依 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景嘉微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核 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就本次股权激励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监事会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认为《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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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实 施激励计划能够有效调动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本次股权激励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无对象担任公司董事,亦无对象与 公司董事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时无需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一)景嘉微具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景嘉微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 南》的相关规定;

(三)景嘉微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但尚 需履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后续的法定程序;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的规定;

(五)景嘉微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尚需履行《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景嘉微未对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景嘉微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景嘉微即可实施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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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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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罗峥律师 经办律师:董亚杰律师

___ _____ 谭程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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