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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sha Jingjia Microelectronic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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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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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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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5 月 22 日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 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 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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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召开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2),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 的时间、地点、内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长沙市岳麓 区梅溪湖路 1 号公司 5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 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 件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5 名,代表公司股份 178,677,3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9587%;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 59 名,代表公司股份 28,662,7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496%,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 74 名,代表公司股份 207,340,0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083%;其中,中小股东 67 名,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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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9,034,9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700%。

3.除本所见证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监事,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 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 果。其中第 9、10.1、10.2、11、12、13 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 14、15、16 项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 >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182,8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198%;反对 277,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0%;弃权 27,879,3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6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700,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3011%;反对 277,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747%;弃权 5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242%。

2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195,1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257%;反对 265,4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0%;弃权 27,879,3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6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713,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4372%;反对 265,4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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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2.9386%;弃权 5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242%。

3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188,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226%;反对 280,8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27,870,5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2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706,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3642%;反对 28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090%;弃权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268%。

4 、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188,5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226%;反对 280,8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27,870,5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2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706,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3642%;反对 280,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1090%;弃权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268%。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177,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172%;反对 337,8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0%;弃权 27,824,7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19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95,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2402%;反对 337,8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7399%;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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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182,8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198%;反对 277,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0%;弃权 27,879,3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6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700,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3011%;反对 277,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747%;弃权 5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242%。

7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176,2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166%;反对 293,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4%;弃权 27,870,5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2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94,1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2280%;反对 293,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451%;弃权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268%。

8 、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176,2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166%;反对 293,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4%;弃权 27,870,5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2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694,1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2280%;反对 293,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451%;弃权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268%。

9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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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192,8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246%;反对 276,5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4%;弃权 27,870,5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2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710,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4117%;反对 276,5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614%;弃权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268%。

1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196,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263%;反对 264,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5%;弃权 27,879,3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6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71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4505%;反对 264,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9253%;弃权 5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242%。

1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196,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263%;反对 264,2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5%;弃权 27,879,3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6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71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4505%;反对 264,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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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2.9253%;弃权 5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242%。

1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196,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263%;反对 273,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7%;弃权 27,870,5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2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71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4505%;反对 273,0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227%;弃权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268%。

1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196,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263%;反对 273,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7%;弃权 27,870,5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2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71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4505%;反对 273,0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227%;弃权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5268%。

12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222,0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387%;反对 293,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4%;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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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24,7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19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739,9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7349%;反对 293,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451%;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1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179,222,0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387%;反对 293,1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4%;弃权 27,824,77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19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739,9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6.7349%;反对 293,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451%;弃权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1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14.1 选举喻丽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7,057,3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7%。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8,752,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 96.8714%。

14.2 选举曾万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7,040,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8%。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8,735,9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 96.6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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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选举郑珊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7,040,9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58%。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8,735,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 96.6899%。

14.4 选举余圣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7,098,1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8,793,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 97.3230%。

1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15.1 选举杜四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7,064,68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2%。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8,759,6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9522%。

15.2 选举张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7,055,97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0%。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8,750,9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8559%。

15.3 选举欧阳宇翔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7,055,97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0%。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8,750,9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8559%。

1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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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选举顾菊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7,063,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5%。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8,758,1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9356%。

16.2 选举韩淑云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为:同意 207,054,5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 8,749,5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6.8404%。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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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

罗 峥 律师 董亚杰 律师


谭程凯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