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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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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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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经2021 年4 月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全体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践行证券行业文化建设核心价 值观,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 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廉洁从业是指公司及全体工作人 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 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 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各部室、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与公司建立劳动 关系的正式员工、与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公司的 其他人员等(以下统称“工作人员”)。各子公司原则上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目标)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遵循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 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长期目标,是加强廉政建设,培育廉洁从业 文化,通过创新廉洁从业管理工作方法,构建覆盖公司各层级机构、 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各业务种类、各业务环节的廉洁从业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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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廉洁从业管理长效机制,有效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积极促进 行业文化建设。

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近期期目标,是通过加强事前防范、事中监 督、事后检查,夯实廉洁从业管理基础,培育廉洁从业氛围环境,积 极防范利益冲突,确保不发生重大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事件及由此导致 公司及工作人员被监管处罚情形。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董监高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规章、自律规则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分别承担廉洁文化建 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公司董事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 (一)确定廉洁从业管理基本制度;

  • (二)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

任;

  • (三)听取公司廉洁从业工作报告;

  • (四)充分了解、积极落实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积极倡导廉洁文

化;

  • (五)其他应履职尽责的情形。

公司监事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 (一)听取公司廉洁从业工作报告;

  •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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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廉洁文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 (三)充分了解、积极落实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积极倡导廉洁文

化;

  • (四)其他应履职尽责的情形。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廉洁文化建设和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 (一)充分了解、积极落实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积极宣导廉洁从

  • 业理念,带头践行与积极培育廉洁文化;

  • (二)落实廉洁从业目标,对公司或所分管领域廉洁运营承担管

  • 理责任;

  • (三)听取公司或所分管领域廉洁从业工作汇报,积极督导和协

  • 调解决相关问题;

  • (四)报告本人及所分管领域廉洁从业情况;

  • (五)其他应履职尽责的情形。

第六条(各层级负责人职责) 公司各层级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自律规则及公司制度与要求,对本单位的廉洁从业承担管 理职责,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制度及规范在本单位的执行:

  • (一)充分了解、积极落实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及公司要求,加强

  • 廉洁从业理念,积极践行与培育廉洁文化;

  • (二)落实“一岗双责”,加强教育、培训、监督及自查自纠,

  • 发生问题的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和公司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报告,并积极落实整改要求;

  • (三)报告本人及所在部门廉洁从业情况,不断完善廉洁从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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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机制体制;

  • (四)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检查和调研等工作; (五)其他应履职尽责的情形。

第七条(全体员工职责)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廉洁从业理 念,积极践行廉洁文化,切实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 规则,主动识别、预防、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廉洁从业风险,并对其执 业行为承担责任。工作人员发现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涉嫌廉洁从业 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事项的,应及时主动向公司报告。

第八条(日常管理职责) 公司设立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廉洁从业管理日常工作,包括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廉洁从 业管理,强化廉洁从业教育、培训、宣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事 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追责机制,报告廉洁从业工作情况,督促各 单位留档保存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底稿等。

第三章 从业规范

第九条(禁止输送不正当利益) 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在执业活动 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 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 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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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 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按照公司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 前款规定。

第十条(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 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 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 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 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 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 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条(禁止干扰监管或自律管理) 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不得 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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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 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投行业务禁止行为) 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开展 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 拟上市公司股权;

(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 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 (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 (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

  • 益;

(六)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 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七)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

  • 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八)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融资业务禁止行为) 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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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 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券券源有 限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私自决定钱券分配;

(二)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市场资金价 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的违约处置条件;

  • (三)为客户违规使用融出资金、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

  • 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 (四)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自营、资管及另类投资业务禁止行为) 公司有关单位 及工作人员在开展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或者提供 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 (四)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五)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 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 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 的证券交易;

  • (七)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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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经纪业务禁止行为) 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证券 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 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持等方式, 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及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 务;

(二)通过返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 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 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违规向其他个人或者机构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交易 情况等;

(五)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机构招揽客户,并输送不正当 利益;

(六)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销售未经公司 核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七)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投资咨询业务禁止行为) 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 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者允诺发布有利于发行人、 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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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相关销售服

  • 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

  •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

  • 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

  •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结算交割业务禁止行为) 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 结算交割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结算交割业务造成不利后果、不良影响的

  •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二)擅自修改结算交割指令或数据;

  • (三)侵占或者挪用客户、公司资金和证券;

  • (四)规避审批程序,违规使用印签;

  •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合规营销,避免利冲) 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严 格执行公司营销制度,明确可列入营销费用的具体事项、内容、标准、 额度等。公司组织对相关营销制度和标准予以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对 营销费用支出严格审查,对违反公司营销制度和标准的行为予以严厉 问责,避免引发与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 关系人的利益冲突。

第十九条(加强保密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保密信息管理,采取保 密措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 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加强第三方支付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 或者个人有偿支付的管理。委托、聘用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投资 顾问、财务顾问、产品代销、专业咨询等服务,应当明确第三方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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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条件,事先签署服务协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协议中应明确约定 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费用标准等;相关规定对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有明确要求的,应从其规定。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签署虚构服务主 体或者服务内容的协议、利用公司或者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 能力或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 用。

第二十一条(重点环节管控) 公司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信息技 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活动中, 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 工作人员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内控机制) 公司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主体责任。公司应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控控制制度,由风险管理 部负责建立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由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 负责制定事中管控措施;由审计部负责制定事后追责机制。

公司应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 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 并确保有效运作。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 公司纪委对公司及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 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公司审计部、法律事务与合规管理部、财务总部等部门在纪委安 排下,配合纪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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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 公司财务总部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 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 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

第二十五条(人员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人 员管理制度,并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在 遇有人员聘用、从业人员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 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应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第二十六条(培训教育)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廉洁 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廉洁意识,培育廉洁文化,并在新员工入 职、岗位调整、员工晋升时,向其传达相应的廉洁从业要求,并要求 其签署廉洁从业承诺。

第二十七条(对利益相关方的宣导) 公司董秘室、各单位应当分 别对公司股东及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其应当遵守 廉洁从业规定。

第二十八条(报告机制) 公司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 于每年4 月30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公司上年度廉洁 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五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且进行内部追责 的;

  • (二)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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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四)公司及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 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主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出现第(一)(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 司法机关。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的情形,视情节轻重,按照公 司《内部控制管理评价办法》、《员工违规行为处分办法》、《合规考核 及问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处理。

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从重处罚) 公司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 (一)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 (二)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办法;

  • (三)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

  • (四)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五)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合规风控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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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违反本办法;

  • (六)公司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从轻或减免处罚) 公司各单位及工作人员通过有效 的廉洁从业风险管理,主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积极有效整改, 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及时向公司纪委报告 的,可酌情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解释修订) 本办法由公司廉洁从业工作领导小组负 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发布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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