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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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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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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 年4 月28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 监察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 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且至少有1 名独立董事为从事会计工作5 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 失效,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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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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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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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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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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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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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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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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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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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行为;
-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 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开展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财务总部以及稽核监察部负责协调 审计委员会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会议决议的落实事 宜,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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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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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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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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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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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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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委员会的决议材料或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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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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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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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 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书面同意 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须 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会议形成的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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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 在意见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 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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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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