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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Apr 2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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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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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成立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 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6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 人。 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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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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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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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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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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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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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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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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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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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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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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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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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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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七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 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 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检查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 地的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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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书面通知 监事,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 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监事。 监事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等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会议设签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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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 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均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监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 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 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 效。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公告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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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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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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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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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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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代理 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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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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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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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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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当 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 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应当依法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按照《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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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必须公告 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告事宜。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 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会议决议应当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湖北省证监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不少于”、“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之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 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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