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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ug 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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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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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4年8月6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审计监察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 审查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控制度的实施情况,加强内、外部审计机 构间的沟通,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 失效,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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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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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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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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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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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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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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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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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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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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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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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 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开展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财务总部以及稽核监察部负责协调 审计委员会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会议决议的落实事 宜,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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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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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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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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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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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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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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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议,并将委员会的决议材料或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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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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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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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 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审计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 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 在决议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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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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