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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jiang Securit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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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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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指导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健全公司重 大事项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发展战 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战略委员会”) 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大投资、 改革等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 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 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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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研究部负责协助发展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议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和初步可行性报告以 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述事项所发表 的咨询意见;

(三)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事先征求公司 相关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意见;

(四)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所形成的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至少 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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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 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董事、监 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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